7月23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銅陵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徐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強利用擔任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銅陵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結算、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343萬元,其中未遂72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徐強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以及部分受賄未遂、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遂作出判決。
宣判后,徐強當庭表示不上訴。
來源:六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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