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當事人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通過菏澤內陸港保稅物流中心申報進口東革阿里4票,進口總數量為34653 千克,總貨值折合人民幣523187.23元。申報商品編碼為 1211909999(關稅稅率:9%,增值稅稅率:9%)。根據歸類決定,上述東革阿里應歸入商品編碼 1212999990(關稅稅率:30%,增值稅稅率:9%),商品編碼申報不實。
爭議焦點:東革阿里如何歸類
海關商品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東革阿里,學名為Eurycoma longifolia,是一種原產于東南亞的植物,尤其是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和越南。這種植物通常被稱為"馬來西亞人參",是一種流行的草藥,被用來提高能量、減輕壓力、增強體力和性能力。東革阿里含有多種化學成分,被認為具有提高人體的整體健康和耐力的功效。 本案中當事人A公司將貨物東革阿里歸類至12.11品目項下,而海關則歸類至12.12品目項下。對比兩個品目:
(1)12.11 主要用作香料、藥料、殺蟲、殺菌或類似用途的植物或這些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實),鮮、冷、凍或干的,不論是否切割、壓碎或研磨成粉;
(2)12.12 鮮、冷、凍或干的刺槐豆、海草及其他藻類、甜菜及甘蔗,不論是否碾磨;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產品(包括未焙制的菊苣根)。
根據東革阿里的形態與用途,可以如下歸類:
(1)東革阿里將根莖清洗、切塊、曬干而成,呈不規則塊狀,直徑約2-4寸,主要用于煲湯、泡水飲用,具有提高免疫力、強腎等功效。該商品屬于主要供人食用的植物產品,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商品“東革阿里”應歸入稅則號列1212.9999;
(2)東革阿里提取物散裝的歸入品目13.02;
(3)東革阿里提取物制成吃的,膠囊狀作為膳食補充劑的歸入品目21.06。
(4)制成喝的,一袋含有棕色/白色粉末,是咖啡與靈芝、東革阿里和人參提取物的混合物,內容量約為21克。這些咖啡包裝袋是為零售而準備的,并裝在一個塑料袋中,每袋20個,歸入品目21.01。
(5)制成藥片膠囊,內裝棕色粉末;膠囊裝在泡罩包裝內。根據外觀和成分,該產品被認為是一種用于治療或預防的藥物,該商品應歸入品目30.04項下。
綜上,海關將本案中的東革阿里按供人食用產品歸類至12129999。
因此當事人上述進口貨物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稅款征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進行定性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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