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 至5月28日,當事人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共申報出口不干膠紙94604.06平方米,總價 28957美元,申報稅則號列為4821900000。經查,當事人申報出口的不干膠紙實際應歸入4811410000項下,與申報不符。另外稅則號列4821900000的出口退稅率為13%, 4811410000的出口退稅率為0。
爭議焦點:不干膠紙與標簽如何歸類
海關HS編碼專業律師張嚴鋒提示:
品目48.21:紙或紙板制的各種標簽,不論是否印制。本品目包括附于任何物品之上,以標明其性質、特性、所有者、目的地、價格等的各種紙或紙板制的標簽。它們可以是粘貼式(上膠水或自粘)的,也可以是用系帶等其他方法附上的。這些標簽可以是素色或印有各種文字或圖畫,也可上膠、配備系帶、扣子、掛鉤及其他緊固件,或以金屬或其他材料加強,還可以打排孔或制成大張或小本子。
而品目48.11注釋:任何尺寸的紙及紙板,只有成條、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時,方可歸入本品目,比較48.21和48.11特征,48.21需要是標簽,如果未構成標簽特征,是不能歸入48.21項下的。
編號為R-2-2300-2022-0053的海關歸類預裁定:
當事人出口貨物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商品編碼,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之行為,影響了國家出口退稅管理。鑒于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依法向海關提供相應擔保,且書面表示愿意接受海關處罰,認錯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2023年公告182號)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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