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倆光棍。我爸和我。因為有光棍原告殺了河南漯河市37歲女法官王佳佳,避嫌起見,日前我寫了篇《》,在某平臺閱讀量10萬加,大量網友跟評意見:對夏建華不碰半根毫毛,半根毫毛以外部分都該碰。我決定還是不碰。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碰了相當于挑戰國家。碰不得。
也有極小部分網友,就老人的贍養、扶養情況,提出了質疑。
應該回應一下 。但怎么回應不被認為是一面之詞呢?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根據證據和證據規則來回應。
兩個案子,一個是撫恤金+遺產款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一個是房產共有糾紛案。
我爺爺奶奶,三個子女,我爸(原告一)、我姑(原告二)、被告嚴有華。
法定繼承糾紛案,遺產平分為一般原則;誰主張多分,則誰舉證多贍養、扶養了。
贍養指經濟上供養,我爺爺奶奶不存在這個問題。扶養,指提供勞務。
第一份資料是:被告嚴有華的首份答辯狀,其中稱:“父母晚年全靠答辯人和妹妹嚴淑華服侍,因為妹子嚴淑華頂替了已故父親嚴漢書的工作,總算還是有點良心?!边@屬于當事人陳述。證據規則是:自吹自擂部分,沒有證據支撐不作數;但于己方不利的陳述,是自認,作數,屬于免證事項。據此可以確認:原告二我姑姑扶養。
特別指出:該答辯狀,夏建華枉法沒有送達,是一審結案后,二審開庭前,我調閱區法院歸檔的卷宗才發現的。
第二份資料:我爺爺奶奶同單元鄰居證人證言。該證言我是呈堂經過質證的,被告未有異議。故應予確認:扶養我奶奶的實事,都是原告二——我姑姑做的。被告嚴有華有時夜里過去睡覺。他白天不是釣魚,就是信訪,有時外出南京、北京多日不歸。
也說明下,該案訴前調階段,我只代理我爸,不代理我姑,我姑也不會舉證;后來我姑要去醫院做手術,我一并代理,才隨機采集了這份證言。不便麻煩鄰居,這是人情世故;但碰巧該鄰居,在保安室大罵被告嚴有華獨吞遺產太不像話,我姑白辛苦多年,云云。我就像抓拍一樣,征得同意采集了下。
第三份資料,被告嚴有華提交的李長英、陳志祥等9人證言。大意,我爺爺奶奶是他一人白天黑夜扶養的。
特別說明,該所謂證言,也是一審結案,材料歸檔后,我在卷宗里發現的。
被告全部11頁13份所謂證據,均主觀言辭類,夏建華枉法,隱匿沒組織質證和證人出庭接受詢問,就直接采信。 證據規則是: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證人未出庭的證人證言(除非有合理理由,或對方當事人無異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二審庭審,我反映了夏建華這嚴重程序違法問題,二審承辦法官錢泊霖組織了質證,二審判決書稱:“本院經審查,相關證據均非新證據,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對相關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strong>這間接承認了夏建華的枉法問題,因為根據訴訟規則,一審如果質證過,無需二審再質證;二審通常只質證新發現的新證據。
夏建華不組織質證和證人出庭,暗箱操作全盤采信這9人證言,太荒誕了。
這份所謂證言,冒用了居委會信箋,但既無公章,也無任一簽名者是居委會工作人員。
了解實際情況,且無利害關系的人,才能作證。而這9人中,陳麗確為我爺爺奶奶同單元鄰居,但鄭德泉、陳麗夫婦和我交惡甚深,他們因糗事,被我聯系電視臺并聯合派出所曝光過,迫其退還了女技師約2萬元。而李長英、陳志祥等人,多是資深纏訪戶被告嚴有華的纏訪搭子。他們拆遷前,和嚴家不在一個村,拆遷后,和我爺爺奶奶不住一個單元或樓棟。八竿子打不著,沒有關聯性,作證啥用?
根據誠實信用禁止反言原則,這證言也沖突于他的首份答辯狀。狀里說我姑姑扶養了,這里全變成他一人扶養了。實際是第一次聽證時,議題撫恤金分割,他以我姑姑是出嫁女及40多年前曾頂替我爺爺工作為由,拒絕分割撫恤金,被夏建華批評;回去就請了律師,串聯其他信訪戶組織了這偽證。
我奶奶2009年那次重病后,至2021年去世,就沒住過一天院(如住過,大可調取醫院病案來駁我),都我姑姑在樓下藥房給買降壓藥和胃藥,派出所書證都說自然衰老死亡,他卻胡說都他開車送醫,夏建華在判決書里杜撰我奶奶病故。
我奶奶晚年老態龍鐘,步履蹣跚,都是在樓下樹蔭處或菜市場大廳和其他老人扎堆乘涼、曬太陽,活動半徑10多米、三四十米,出門要他開汽車接送,豈不笑話?
第三份資料,是二審筆錄。他自認沒在我奶奶那住過。我奶奶自住一套房,又沒住到任何一個子女家。既自認沒住過,何談白天黑夜的服侍我奶奶(其實,我知道的情況是,他有時在那邊過夜。我爺爺去世后,他收管了鑰匙,對我爸探望我眼花耳背的奶奶設障,我爸去探望送菜蔬,都要猛拍好一陣子門)?
第四份資料,還是二審筆錄。他自認,我爺爺在世康健時,碰不到我爺爺的財務。財產是生活來源。這也從側面說明,我爺爺自己掌管錢財、生活自理并照顧我奶奶。
其實,一審首次訴前調聽證,即形成無爭議事實,我爺爺最后交代財物的唯一對象,是原告二——我姑姑。這說明她常在那照顧老人,老人信任她。但她通報后,錢財都被被告嚴有華恃男權接管了。
一審判決書中“對嚴漢書、王連珍生活等開支平時由被告幫助打理,根據生活常理,難以認定嚴有華存在侵吞、隱匿嚴漢書、王連珍的財產等行為?!?,完全枉法亂寫。
根據以上情況,我勾勒、豐富一下我爺爺奶奶晚年生活情況。
2012年拆遷、2013年拿房,我爺爺、奶奶自住。我爺爺自己掌財,自理并照顧2009年曾重病的奶奶。老人不用洗衣機。衣物等都是原告二我姑姑清洗。她幫同照顧我奶奶。我爸、被告嚴有華均只探望。
2015年底我爺爺生病。臥病三個月,三子女都參與了服侍。我爸稍少。原因是,和我爺爺前后腳住院,我爸還被醫院送了頂胃癌帽子,當時弄得人心惶惶。
2016年初,我爺爺去世。被告嚴有華就妄自尊大了,把持我奶奶住處鑰匙,限制我爸探望;接管我爺爺奶奶財物,從我奶奶工資卡里,每月只撥給1000元生活費;忽悠我姑姑:妹子妹子你吃苦,做哥哥的不虧待你的。我姑姑照顧我奶奶,就從那1000元里列支。
至2021年我奶奶去世,他就聲稱老人都他一人扶養的,指被他限制探望的我爸不服侍老人;而對實際服侍我奶奶12年(自她2009年那次生病起)的姑姑,他不敢說這話,而是說出嫁女無資格分家產。就這么,獨吞一切。
關于房產,則和贍養扶養情況原本無關。 2013年我爺爺奶奶拆遷拿房,被告嚴有華就催促我爺爺奶奶安排身后事。 立了公證文書,該文書也被他保管了。 當時我在成都工作。 2016年初我爺爺去世后,他就在鄰里造謠,說我奶奶把房產處分給了他女兒。 2021年我奶奶去世后,他隱匿文書拒不交出,居委會干部找他也沒用,他就是把持房產拒絕分割或共用。
我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雖然明知房產本是我爸和被告嚴有華兩家分(我回南通后,我爺爺和我口頭交代過),但被告嚴有華既不交文書,我就主張法定繼承。這樣,在法庭上把他手上的公證書逼了出來。他這時說有文書,是兩家分,不是三家分。
我都說了三家分,怎么還能把話吞回去?
一看文書,不是公證遺囑,不是公證分家析產協議,而是公證贈與合同。那就正好三家分。贈予合同只能形成合同債權,不過戶則物權不轉移。但繼承物權卻是即時生效的。被告嚴有華隱匿文書,把持房產,10多年不帶我爸辦理過戶,只指望兩光棍都掛了后,他好徹底獨吞。但合同債務保護時效只有三年;已經發生了合同債權、繼承物權相對抗的問題。只要我姑提個時效抗辯,這房產就得三家分,至多份額厘定麻煩點。
綜上,我主張我爺爺去世時遺留錢款,應分出一半屬于我奶奶,他自己那份是他遺產,三個子女平分。我奶奶的遺產,則我爸和被告嚴有華必須一致,哪怕全部歸我姑姑,我都無意見。
(右一夏建華)
但承辦法官夏建華,居然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在這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把30萬遺產款標的,全部變相判歸被告嚴有華。而關于房產,他就是要求在我爸和被告嚴有華之間分割了,而不肯帶服侍二老多年的我姑姑一份。
我在是否要他回避問題上,當庭和他發生口角。我趕緊撤訴了,以免他亂判了再要糾正麻煩。該房產至今被被告嚴有華單方把持,資產價值一路跌跌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