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是什么?
在司法實踐中,兩者容易混淆。因為它們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方面都沒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也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在致人死亡這個后果上均屬過失。但它們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故意傷害致死雖然無殺人的故意,但有傷害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因此,區別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有無傷害的故意。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故意傷害致死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別是什么?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故意的內容不同。間接故意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種過失的心理狀態。對于無故尋釁,動輒用刀子捅人的突發性案件,如何認定其犯罪性質,在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凡突然持械行兇的,雖然并不像預謀殺人那樣有明顯的殺人目的,但其特點是不計后果,不顧被害人死活。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可按故意傷害論處。如果被害人死亡,則可按間接故意殺人論處。
三、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準確區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等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刑法》第260條第2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并加重處罰。
對于被告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呈現出經常性、持續性、反復性的特點,但其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有長期存有虐待行為并有傷害行為的,可以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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