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式”回購潮下,啟明創投創始主管合伙人鄺子平發文章。
1. 美元基金在被投企業多年有利潤,但不上市也不分紅;或多年后發生變化,已經不需要賬上的錢,才要回購。
2. 回購的前提是不把企業或創始人逼上絕路,以不傷害企業為前提,也不涉及創始人。
3. 硅谷發明回購條款卻很少用,以對賭為恥,因為對賭說明自己判斷能力差。
回購條款,既要股權,又要放高利貸。
存銀行都不保本,理財產品也禁止保本保息,風險投資連大媽都不如?
估值調整條款,投資人買股權虧了找創始人賠。
小股民買股票虧了錢,只能怪自己沒眼光,不能要求實控人賠錢。
風險投資可以耍無賴?
一票否決權,讓持股99%的股東都說了不算,多自私?
我是股權律師,曾代表創始人與投資人的律師談合同,投資人的律師居然說:不要和我講公司法,我們是買方。幾百萬的項目就如此霸道。
我曾在10億項目做甲方,有百億富豪做后臺,但從沒覺得可以用這種恃強凌弱的口氣去欺壓別人。
硅谷投資人以選對好項目而自豪,而中國投資人卻以律師設計出強勢霸王條款而自豪?
賺錢的核心能力是靠選好項目,但優勢項目不接受投資人的霸王條款,比如大疆。
投資人不把精力放到選好項目上,卻把精力放到設計霸王條款上,用強勢合同條款把優勢項目排除了,留下弱項目,最后賺了條款虧了錢。
比如理想曾因條款問題放棄知名公司融資,知名公司改投理想的同行,被投公司已在倒閉邊緣。
比如俏江南、錘子科技等,最后不過是兩敗俱傷而已,真的能幫投資人賺錢嗎?
投資人想真正賺錢,應該提高選項目的水平,而不是靠霸王條款。
律師缺乏商業意識,努力設計出看似完美的合同條款。
但投資人自己不應該缺乏商業意識呀,投資人應該告訴律師,合同條款要把握什么樣的原則,而不是任由律師隨便搞。
優勢項目的創業者,也可以用合同條款選擇投資人。
投資人宣傳得再好都是白扯,合同條款才是真實的體現。
我是股權律師盧慶華,《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書作者。
《股權進階》講分錢,用108個真實股權案例講透股權分配的底層邏輯,包括股權分配、退出機制、股權架構等內容。
《公司控制權》講分權,80多個真實股權案例,有小股權也能控制公司的九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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