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想錢想瘋了吧!”杭州的王大媽去銀行把老伴去世后留下的50萬存款取出來,沒幾天卻接到了銀行電話要王大媽把錢還回去,否則就讓王大媽坐牢。
王大媽很疑惑,那是她和老伴的錢憑什么不能取?這銀行是不是管的太寬了,態度還那么差!王大媽沒理會,哪知道銀行直接把王大媽告了。
(案件來源:網易新聞)
案件經過:
王大媽最近精神抖擻的,在跳廣場舞的時候隔壁的張大爺看她一直眉開眼笑,哼著小曲,就問她是不是碰到啥好事了。
王大媽樂呵呵道:“我大孫子要準備娶媳婦了,我得準備給他買婚房。”
張大爺一聽,羨慕不已:“你那大孫子孝順得真沒得說的,比你兒子還好,給錢你大孫子買房的事情他知道嗎?他是什么態度呀?”
王大媽眉眼里透露出得意:“他不知道我的打算的,就是他的態度讓我必須幫他解決婚房的事情。”
她說,大孫子早些年剛把孫媳婦帶回家里來的時候,就特別重點介紹了她這個奶奶,接下來的兩年孫媳婦還沒有過門,孫媳婦和大孫子就和王大媽處成了一家人,孫媳婦也特別喜歡她這個老奶奶,特別是在最近準備結婚了,小兩口像商量好似的,強烈要求等他倆結婚了,王大媽必須和他們住一塊,小兩口會好好孝敬王大媽,這讓王大媽樂不可支。
說完這些,張大爺羨慕得直拍大腿,要知道他的幾個兒女和孫子,都嫌棄他有老人味呢,巴不得不讓他靠近。
當王大媽的大孫子得知奶奶要給錢自己準備婚房,開始極力反對,那可是爺爺留給奶奶的養老錢,怎么可以動呢?
但是王大媽說:“小芳這姑娘來到咱家可不能對不起人家,你們倆不是說以后會孝順我的嗎?大不了這錢就當奶奶借的,怎么的?連這點錢都沒信心還?”
大孫子轉念一想覺得奶奶說的在理,自己的收入不低,只是短時間內買不起房,但是兩年內把錢還了完全不在話下。
奶奶這么做也是讓自己未來的妻子看到自己家里人的態度。
自己也真沒圖奶奶那筆錢,反而是想著奶奶能馬上和自己小兩口住一塊,高興都來不及,根本就沒考慮錢不錢的問題,自己以后掙的就有奶奶都一份。
最終大孫子答應了,并且還給王大媽寫下了欠條,隨后王大媽拿出老伴留下來的那張銀行卡和大孫子一起去銀行把50萬全部取了出來。
但是沒過幾天,王大媽突然接到一個電話,稱是銀行打過來的,要求王大媽趕緊把那50萬元還回去。
王大媽覺得很奇怪,這是老伴和自己的錢,自己的錢愛取就取,取了又憑啥還回去?
銀行說,那是王大媽老伴的遺產,王大媽沒有權利擅自取走。
什么意思?老伴去世了,錢自己沒權利取,那銀行就有權利取了?你銀行憑啥?老伴與你有親戚?
王大媽覺得對方說的話牛頭不對馬嘴,非常荒唐,認為這就是一個騙子電話吧!銀行怎么會這么荒誕,因此不耐煩地把電話掛了,掛完還罵罵咧咧說現在的騙子都沒什么底線,連老太太都要騙。
沒一會那個騙子電話又過來了,用王大媽的話“這次態度非常囂張”。
對方說:“如果不趕緊把錢還回去,銀行會對你進行起訴,你涉嫌犯侵占罪,會讓你坐牢。”
王大媽暴脾氣上來了,對著電話就嚷:“坐牢就坐牢,還幫我孫子省飯錢!我都要入土了,還怕坐牢!你趕緊來把我送進去!”
王大媽罵完還覺得很解氣,大孫子還與王大媽對著掌一拍:“啪!”
對付騙子就得這態度,巴適!
但是讓王大媽目瞪口呆的是,沒幾天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銀行還真的把王大媽起訴了,要求王大媽返還那50萬,理由是王大媽不具有繼承王大媽老伴遺產的權利,王大媽涉嫌構成侵占罪!
王大媽這才發現原來那不是騙子,真的是銀行打來的。
但是王大媽火氣頓時就上來了,自己和老伴辛苦存的錢,怎么自己不能取呢?作為遺產第一繼承順位人還會沒權利,這不是開玩笑嗎?
怎么就犯侵占罪了呢?
法律分析
對于老伴的遺產 ,王大媽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呢?王大媽能不能直接把老伴賬號上的存款取出來?
很多網友對銀行的做法是持鄙夷態度的,存錢的時候銀行笑臉相迎,端茶遞水,顧客就是上帝;但是取錢的時候那可不得了,客戶取自己的錢,銀行就百般刁難,就像客戶是往他身上割肉一樣。
一切商業行為都以利益為導向,大家不比介懷,用法律作為武器盡可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便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繼承順序。具體內容為: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王大媽老伴去世后,作為配偶屬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有法定繼承權的。
這是在老伴沒有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情況之下;
但是在沒有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同意擁有遺產的繼承權力,并且一般而已是均等繼承,也就是說,老伴留下來的50萬元,除了王大媽以外,老伴的子女,父母也有權力繼承。
因此,王大媽要想順利繼承這50萬遺產,就必須去公證處做公正來證明自己的繼承權,證明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法庭上,銀行就是以王大媽沒有取得遺產繼承公證證明自己有遺產繼承權為由把王大媽告上了法庭。
如果王大媽無法證明自己是唯一的遺產繼承人,那就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在沒有取得遺產公正,并在銀行按規定進行追回這筆存款時,王大媽拒絕銀行的要求,證明王大媽主觀上有故意占有這筆錢的意圖。
因此銀行很有理由認為王大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構成侵占罪。
第二,王大媽抗辯,自己作為丈夫的妻子,有繼承丈夫這50萬的權力,老伴父母早就不在,現在就只有自己和兒子兩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兒子也從來沒有說過要分這筆遺產。
自己一直保存銀行卡,密碼,愛怎么取就怎么取,還需要想著怎么侵占別人的財產?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王大媽又必須舉證自己兒子確實放棄了這50萬元的繼承,否則銀行有權力追回,因為作為銀行有保障儲戶的資金安全義務。
王大媽還是拒絕,表示50萬都花掉了,兒子都到處親口說了那50萬就是留給自己養老的,怎么人都到了還不是活生生的證明嗎?還多此一舉做公證?
但是銀行態度強硬,就是得讓王大媽做工證,并且強調王大媽在老伴去世后也沒有按規定及時向銀行做死亡證明就擅自取款,程序違法。
最后法院進行調解,要求王大媽給銀行補上一份遺產繼承公證,這筆錢也不必還回去。
對次,大家怎么看?銀行的要求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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