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陳某強在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其承包的6.5畝基本農田交由被告人張某璞進行非法挖沙取土銷售,獲利88000元,其中被告人張某璞支付被告人陳某強29000元。經河南某勘測有限公司鑒定:破壞農田6.48畝、農村道路0.08畝,地類為水田、農村道路。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璞退出違法所得49000元,被告人陳某強退出違法所得29000元。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璞、陳某強對案涉地塊進行了回填復墾。2021年12月29日由獲嘉縣人民法院、獲嘉縣人民檢察院、獲嘉縣農業農村局、獲嘉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人員對案涉地塊進行復墾驗收。獲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璞、陳某強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同時認為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判決結果】
獲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璞、陳某強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被告人能夠主動回填案涉土地,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璞、陳某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張某璞違法所得59000元,被告人陳某強違法所得29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張某璞、陳某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毀壞的土地進行復墾。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挖沙取土的典型案例。 生態文明建設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尤其是土地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而耕地又是糧食生產之根本,關系糧食安全國之大者,必須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當前部分群眾保護耕地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為了切實實現讓每一寸耕地都成為豐收的沃土,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受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打擊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行為,并在審理過程中積極做被告人的釋法工作,讓被告人充分認識到破壞耕地的嚴重性,主動修復破壞的耕地。本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公開審判,向社會公眾宣示了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法益的重要性,也是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一次很好的宣傳普及,彰顯了人民法院以審判助力環保,切實增強環境保護實效,為綠水青山筑起一道堅實司法保護屏障的堅定決心。
來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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