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粉絲追星中侮辱、誹謗他人,如何定責?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個專題:“堅持司法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關案例及時回應了“飯圈”文化治理等熱點問題,進一步推動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
追星中侮辱、誹謗他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魏某訴何某等三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魏某是A明星的粉絲,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絲,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戶。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發布一些關于A明星的負面內容,魏某看到后將三人成功舉報。三人被舉報后極為不滿,開始在微博賬號上持續發布諸如“嫌疑犯魏某”等內容,還在微博主頁、評論區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頁鏈接。上述內容發布后,閱讀量從幾百到上萬不等,轉發數、點贊數、評論數若干。魏某認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發布的相關內容雖未明確對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訴的平臺通知截圖,還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頁鏈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賬號為實名認證,足以使其他網友識別出案涉微博內容系針對魏某。何某等三人發布的侮辱性言論,造成社會公眾對魏某的評價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合三人發布微博的影響范圍、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賬號發布向魏某賠禮道歉及澄清事實的微博并置頂一周,同時向魏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粉絲群體在網上互撕謾罵、應援打榜、造謠攻擊等行為,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清朗網絡環境,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認定粉絲在追星過程中侮辱、誹謗他人,可構成人格權侵權,為網絡用戶身份確定、侵權行為界定等問題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審理思路,有利于進一步引導網絡用戶理性發言,促進依法治理“飯圈”亂象,營造健康向上的網絡環境。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編輯 李憶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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