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4日,被告人陳某軍為使其經營的某磚廠(2023年洛陽市重點排污單位)減少廢氣處理設施投入成本、在線廢氣監測數據不超標,采取對磚廠在線廢氣監測設備采樣管線扎孔、更換保護過濾器濾芯、向保護過濾器內注射堿性物質的方式,篡改二氧化硫在線自動監測數據,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7月17日現場檢查時查獲該違法行為。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對陳某軍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軍違反國家規定,干擾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等量刑情節,法院最終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陳某軍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污染大氣的典型案例。本案案發黃河流域,大氣污染治理關系著黃河流域廣大人民群眾的民生福祉。《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國家加強黃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染、城鄉生活污染等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進重點河湖環境綜合整治。”污染源自動檢測設施及數據是客觀反映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有效手段,能夠長效監督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排放污染物。但是一些企業為了追逐利益,以逃避監管的手段排放污染物,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重點排污企業責任人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為,對于干擾自動檢測設施類污染環境犯罪具有典型裁判示范效應,也讓公眾認識到此類行為的犯罪性質和司法機關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決不姑息的態度,具有“審理一案,指導一片”的普法效果。
來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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