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路虎女打人一事,青島警方發布第二次通報,起早鍛煉身體的大媽大爺們看了都覺得事情差不多就結了,可我等愛把法制與夢想就著稀飯的傻子們,總覺得哪里不對味。
警方這樣的司法公信部門,發布事件現場資訊及查處結果信息是非常嚴謹的。要立足客觀事實不留漏洞、不出笑料,還要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并能顧及人文情感。這樣的通報作品才能經住公眾審視。
不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之類的套話,青島警方的通報突破了新高度,但他們卻演繹了一場“大事不如小事,小事不如沒事”的好戲。特權單位以法律名義壟斷信息判定,卻不融通事實與法律的合理關系,令人感到莫名其妙又惴惴不安。
首先,路虎女打人事件在國內外輿論圈負面影響大,公眾一開始就設想有警方人士參與其中,還質疑有警方人士給當事女子充當保護傘,并對警方處理結果持有異議。既然罪與非罪爭議較大,最終調查定性及結論發布應該提級到檢察部門,這樣才能安撫輿論口舌,而不是這樣讓青島警方自說自話,自己調查自己,或是老子調查兒子。
其次,通報中對路虎女打人事件的描述惜墨如金過于簡潔。那女子在視頻記錄中像一條發瘋的母狗,從這車罵到那車,伸手打抬腳踹,從車外打到車內,從車左打到車右邊,住手后再返回連續四次毆打無辜男子。正是這戲碼才讓輿論怒火中燒,出現在司法記錄中,這是直接影響結論研判的關鍵證據,可是翹首盼來的寶貴通報上,這段卻被輕松一筆帶過,僅有四個字:辱罵、毆打。
如此避重就輕的刻意淡化焦點,分明為后面的非尋釁滋事和輕微傷結論打下伏筆。公眾難以信服,為這女人的一通拳腳,線上線下吵了幾天,到這卻像沒啥事似的。
還有,通報說到男司機身份是“個體經營業主”,不提他是退伍軍人也罷。但路虎女上臺時卻有一大堆文字裝飾,其“目前無固定職業”描述的前面還貼上“曾經從事茶葉店經營、個體運輸”,指出那天她是“駕車輛前往醫院預約就診”,說她逆行是“因車輛較多通行緩慢”,再因男司機“車輛持續向前跟進移動”導致她“無法并入順向車道”后“與前方順向行駛旅游大巴車發生剮蹭”。
這哪是警方寫的通報官文啊?倒像是路虎女她媽替閨女辯護的,說我閨女打死你這逼人無路可走的攔路狗活該,姑奶奶有事你還不讓著我,就是欠揍。
通報為路虎女苦苦講情,營造情由壓迫,為她接下來的惡劣表現鋪墊合理根源。要知道,路途之上車車平等,違規逆行人人討厭,遇急事也不能違章,更不是狂揍他人的借口。
最后還要指出,適用法律錯誤是這篇通報的致命敗點,它稱事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車糾紛引發的,但她打人了呀,兩個互相關聯的主體情節有主觀惡意,有傷害行為,有人身傷情和惡劣影響,怎就不能以尋釁滋事論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和《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寫著“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而且《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表述中,這女人就滿滿占了前兩款: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提示的是,她還是持械打人的,現場所有表現均符合法理上的“情節惡劣”。
司法上的兩可之間案件,常以維護公共利益、顧及穩定大局為出發點。所以本事件定性于尋釁滋事罪,警示教育效果會更好。如果男子車內坐著一位官員,或是伏著一個張扣扣,結果又會是什么樣子的?通報說不符合尋釁滋事標準,卻無情節說理就霸道裁判,削弱了通報的公信度和說服力,也讓青島警方淪為第三個受害者。
事實認定不清,法律依據不足,情理考量缺失,輿論應對不當。特別是焦點情節上的避重就輕,兩個是非分明的主體反向厚此薄彼,這些做法使人理所當然加重對青島警方處理事件公正性的質疑,一萬個“為什么”奔跑出來。幾年前有個學生打了曾經的老師兩耳光,被判尋釁滋事一年半,再比較青島對路虎女額外的寬處,一切很清楚了。
話題迂回到“還手即互毆”的痛點上來,難產的“正當防衛”可能會隨下一個流血事件的發生而繼續爭論。真正懲惡揚善,是以暴制暴,還是以淚回報,恐是個悲觀的議題。
感嘆現在人自我權益意識差,認為吃點皮肉苦就算了,連個安慰都不要,所以違法成本就低了,安寧氣氛也就打破。追求社會安定不能縱容暴力袒護罪惡,即使寬嚴相濟也是有法律支點的。對保護人的權力和崇尚法治精神,這才是該永遠占據國家封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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