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妮 又一| 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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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生物制藥圈內關于風投領域內“贖回”或“回購”條款的討論,再次把出資方和被投方責任與權益之間的平衡擺上了臺前。在當下這個融資寒冬時節,這是一個敏感而又不得不面對的話題。
回購條款的基本內容通常為,如果公司未能按期上市或盈利未達預期,因此觸發了回購條件,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如今行業變局之時,醫藥投資人和Biotech創始人,因當初投資時約定的如企業未如期IPO上市,創業公司對投資機構的回購協議開始大面積觸發,矛盾頻發。
其中最嚴重的后果是,現金流突然大面積的收緊帶來中國Biotech產業泥沙俱下,一些踏實做藥、發展良好,但產品和公司尚未上市的Biotech,被投資人要求創始人回購股份。
這里還涉及回購行權期限的問題,如果投資人遲遲既不行使回購權,也不明確放棄回購權,將會導致不確定性,令公司處在控制權不確定性的陰影之中。
8月29日《人民法院報》刊登的《法答網精選問答》(第九批)中,給出了關于“投資人要求回購的行權期限”的法律解釋——如果雙方約定了要求回購的行權限期,則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回購行權需在回購條件觸發后的六個月內提出。逾期不提出回購要求的,視為放棄回購權。
Veritas Law創始合伙律師王音認為,最高院的意見雖然使回購的權利狀態趨向確定,但也將加劇公司本來就已經緊張的資金壓力,可謂雪上加霜。
“對賭和回購權,是投資人不愿承擔投資風險的產物。”這是對堅守產業價值的Biotech的傷害。
從舶來到變異
中國的風險投資在2000年前后開始逐漸發展,相比歐美晚了大約半個世紀。回購和對賭是完全的舶來品,但在西方的創投界,90%以上活在協議里,實際上很少用。
在中國,回購條款應用廣泛,要求企業在未上市前,以“一般年化10%”的利息回購股東的股份。如果企業提交IPO申請,投資機構有了資金退出渠道,回購條款自動廢除。
回購的觸發點有很多條,比如在限定期限內,公司未合格上市;創始人離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和各種法律問題。但還有一個回購的重要前提是,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所以,在硅谷幾乎用不上。但在國內,這些條款則成了投資機構的“兜底”,以至于國內某頭部創投公司前段時間因為大面積的訴訟而被吐槽成“放高利貸的”。
回購的主體原本是公司,中國法律當時不允許公司作為回購主體,所以做了一點變化,回購主體成為創始人。
“對賭”主要是業績對賭,用在投資人和創始人對公司發展有分歧時,例如投資人對企業估值只有500萬,但創始團隊對企業估值更高1000萬,所以投資人暫時同意企業的估值,但要求企業在業績未達成預期時,按照原來自己較低的估值贖回股份,但這個贖回的股份也會封頂,保護創始團隊不把企業全賠給投資人。
一般在硅谷對賭也很少用得上,投資人相信自己的專業能力,對公司的估值是確定的,如果企業自己估值高,要么就不投了;一般能投的前提是,投資人和創始團隊對公司的估值比較一致。
上市對賭是業績對賭的一個極端化產物,在中國生物制藥界格外受歡迎。
2018年,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鼓勵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政策,香港交易所推出了18A章節,允許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港上市,一度是生物制藥投資的黃金時期。藥企上市容易、股價水漲船高,投資人能退出且大賺一筆。這個特定的歷史時期,紙面財富意味著現實中的潑天富貴。
當時一些投資人拿著錢,不做盡調,就閉眼投項目。一個上市對賭,不僅省去了盡調、做判斷的繁瑣;也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不承擔風險。一旦成了,巨額財富;一旦輸了,避免風險。
為了完成回購,藥企不得不推高公司估值。
藥企簽訂回購條款之后,就會想著融到新的錢,把公司估值抬到更高,這樣就可以通過折扣價回購老股。
一位在美國VC的投資人稱,當一家公司業績好,在業內投資者還是愿意追加投資的時候,是能夠做到回購的。他們每一輪融資都會提高估值,老股東管理周期到需要退出的時候,公司就用部分資金回購。而且他們賣老股的話,也不會全部賣光的。
泡沫越吹越大。“在美國,藥企在上市時候差不多能融到8000萬-1億美金。但國內估值虛高,能達到幾億甚至幾十億美金,他們上市以后是必跌無疑”。這些“虛假的繁榮”讓早期合同里的條款變得“完全不是事兒”。
但誰都沒有想到的是,生物制藥的黃金時代、泡沫期過去得很快。
雙方矛盾的伏筆,在2023年8月27日那一天就埋下了,中國證監會圍繞IPO標準和股份減持兩方面大幅收緊了上市公司的準入門檻。2023年這一年,A股超過270家企業終止IPO審核,其中有35家生物醫藥企業。
多家Biotech在期限內完不成上市對賭,基金4+3的投資周期接近尾聲,因此造成了投資人和創始人的種種矛盾。
壓力傳導
被投方拿的是投資人的錢,但投資人的錢也是從LP那邊募來的,他們也要對后者負責。
鼎豐資本管理合伙人柳丹介紹,在早些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LP不會對GP提出兜底要求,最多給GP一個正向激勵,在達到某一門檻收益率后,GP能拿到超額收益的分紅。
但問題是,這兩年上市審核收緊和GP自身的問題,導致私募基金業績急轉直下。中國基金行業正在洗牌,LP普遍都沒法得到回報,甚至虧的多。和公募不同,私募投資額大,千萬規模起步,所以LP就會找GP要說法,以“不盡責”為由起訴GP。
有過業績不佳的記錄以后GP接不到好項目,所以礙于面子,也要想辦法追回一部分錢。更嚴重的是,醫藥行業一半以上的錢來自于國有LP,國有資產流失是要被追責的。
于是,GP只能把壓力轉嫁給企業和創始人。
但這樣一來,投資人和創始人之間不像是投資關系,更像是借貸關系,“就像一筆銀行借款,早晚要還。”
這對創始人來說恐怖如斯,創業期間為公司投入了錢和時間精力不說,最后還要給投資人“還錢”。
對其他投資人也不公平。一位美國律師稱,如果創始人有行為不端,GP可以調查、罷免、起訴創始人,換一個CEO。而不是說我作為其中一個投資人賣老股然后退出,那剩下的投資人怎么辦?
“現在已經出現許多基金起訴藥企的案例,這些藥企上市困難,并購也不成,賬上的錢只夠花兩三個月,屬于半死不活的狀態。”上述投資人稱。
一些藥企是因為沒錢做出臨床數據,才導致商業化困境,自然也沒有錢回購。
GP也明白即將破產的企業已經“榨”不出錢,只會尋找現金流尚可,經過多輪融資在5年還沒上市的企業,試圖從這些企業里撈回來錢還給LP。“一定要拿現金,其他的股權股票都是一張空紙。”
“我認識的幾位藥企創始人現在睡不著覺了,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假如賬上剩余的錢拿去回購,公司就沒有錢研發、臨床運營,最后的希望也沒了。”上述投資人稱。
在這個死循環中,無數企業被逼到絕路。
在“海外項目”上觸霉頭
當人民幣基金遇上海外藥企,情況又會變得不一樣。
人民幣基金GP初來乍到,一時摸不清美國藥企的底,一般會先投創始團隊里有華裔的公司。
他們自然希望能把回購這一套帶到美國,但99%的海外藥企都不會同意,也許個別資質很差的藥企接受,但是不會答應個人責任。有一位創始人曾說,再缺錢我也不接受回購條款,我一旦打開這個缺口以后,其他投資人都這么要求就會很麻煩。
國內基金一開始并不適應,“其中有一位國內投資人感到特別冤屈,抱怨沒有回購條款對他們來說是多大的犧牲。有這樣想法的中國投資人基本會被勸退。”一位美國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曾經代表美國藥企和他談判。
栽過跟頭后,中國的一些投資人也不再提回購的事情,甚至換了一副面孔,為了搶額度,比當地基金的條款還寬松。
甚至作為投資人律師都看不下去,"我問他們像幾千萬美金的投資金額,連基本權利都不要嗎。對方說,靠我們條款寬松,才能拿到這個業務。"
幾位在美國創業的華人創始人,他們最初自信能拿到美國基金的投資,結果發現不是那么容易,還是中國的資金來得快,但是跟中國的投資人打交道之后,發現這錢也不好拿。
同樣的一個項目,投資律師代表公司跟美國基金談,律師費差不多3、4萬美金,但是要是跟中國投資人去談,律師費至少10萬美金。
"美國基金投資,如果主投已經簽了文件,基本上跟投都是閉著眼睛簽文件的,很少再提出各種各樣的要求。中國的一些投資人比較麻煩,幾乎每個基金都在走程序的時候提額外的要求,而且只要有人提要求,其他基金立馬也要看,然后再提新的要求。再加上,涉及到境外直接投資(ODI)備案,一方對文件有改動,投委會就得從頭到尾再把那個文件看一遍,就像陷入了循環。一個融資搞很久,然后大家都筋疲力盡。"上述律師無奈地說。可見,出海的中國的一些投資人依然充滿不安全感。
GP、企業之間最理想的狀態是,在一個上行的經濟周期和寬松的市場環境中,GP根據專業能力判斷企業的投資價值,即使生物制藥行業九死一生,也能做到有賺有虧、愿賭服輸。
2018-2021這三年,上市圈錢成為一些投資機構和創始人的共識,短期利益的結盟,必將難以同舟共濟,在環境改變時迅速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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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nora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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