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有三種后果:
第一種,善意虛開,進項轉出,補繳稅款+滯納金即可。
例如,甲公司從乙那里購進貨物,要求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開不了發票,就跟甲說,他是丙公司的員工,以丙公司的名義開票給甲,甲信以為真,接受了乙的發票。后來發現,乙與丙公司之間,沒有半毛錢關系。這種情況下,甲公司就是善意接受虛開。
第二種,行政法意義上的虛開,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即可。
行政法意義上的虛開,是指開票方、受票方均知道彼此是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具、受領發票,但雙方均沒有騙取抵扣增值稅款的目的,同時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增值稅款損失。
例如,甲公司銷售一批汽油給乙公司,但甲公司的進項是航空煤油,開不了汽油發票給乙公司,于是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把航煤票開給乙公司;接著,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把航煤票變為汽油票;最后,戊公司與甲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把汽油票開給甲公司。拿到汽油票后,甲把汽油賣給乙公司時,同時開具汽油票給乙公司,達到了“票貨一致”的效果。這種情況下,甲、丙、戊之間均沒有真實交易,但三公司之間的發票形成了閉環,可以證明三公司沒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增值稅款損失,因此三公司的行為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虛開。
第三種,刑法意義上的虛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意義上的虛開,是指沒有真實交易,同時具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或者雖然沒有這個目的,但客觀上造成增值稅款損失了。
例如,甲公司以不開票的方式,把貨賣給了乙公司,事后,沒開出去的發票開給了丙公司,這種情況下,把貨跟票分開過來銷售,屬于典型的出售富余票。主流觀點認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甲涉嫌為他人虛開、丙涉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極其可能要進去踩縫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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