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觀察室-鞏曉昔
最近常聽到個別行政執法人員說,現在的被管理對象壞得很、難對付,必須狠狠地處罰,不要對他們仁慈。我聽到后總感覺別扭,但也不知道如何反駁他們。最近重溫《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很受啟發,終于找到了反駁他們的答案。
圖自網絡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顯著擴大了可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范圍,不僅涵蓋了“具體行政行為”,更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其中,相較于2023年之前的版本,這無疑是一大進步。同時,該法也將保護范圍擴展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所有合法權益,不再僅僅局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原告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行政機關則只能作為被告,且需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制度設計,正是為了平衡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力差異,保護后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公民、法人權益的高度重視。
權力若無制約,公平正義便無從談起。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與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應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保持動態平衡,避免任何一方權力過度膨脹。同時,應充分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以確保制度設計的合理性與民主的實現。
因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摒棄官本位思想,既要嚴格執法,又要認真對待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一者,不應將當被告視為恥辱,二者,應從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中汲取經驗教訓,以更好地依法行政,行使手中的行政職權。部分官員將當被告或被提起行政復議視為工作失職,這實則是封建官本位思想的殘余。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尊重并善待每一個執法對象,認真傾聽他們的辯解和意見,唯有如此,方能問心無愧,坦然面對被告身份。同時,應將當被告視為常態和社會進步的標志,以消除民眾對權力的畏懼,鼓勵他們勇于表達意見,感受民主的氛圍,從而真心擁護并遵守法律,共同推動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
這一理念如同家庭教育中的親子關系:父母在嚴格管教孩子的同時,也應傾聽孩子的意見,與孩子建立既是親子又是朋友的關系,如此方能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同理,官員、民眾與律師三方亦應各自大膽行使權利,同時把握好尺度,尊重對方的權利。唯有如此,方能構建一個和諧、公正的制度環境,推動社會的持續進步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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