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本文以“數字權利”的概念界定與保護路徑的局限為切入點,總結與梳理近年來相關學術研究與實踐的脈絡,聚焦不同國家在數字空間遭遇的“治理自主”困境與“技術自主”難題,解析“數字主權”邏輯回歸的必要性。
在21世紀初互聯網興起之時,賽博空間被塑造為一種“彼岸烏托邦”,成為能夠消弭各種摩擦與沖突的、去中心化的“大同世界”。隨著智媒時代的到來,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平臺已經成為數十億人當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類社會福祉的方方面面。曾被賦予各種美好希冀的“互聯網”(Internet)卻演變為加速社會共識解體的“分裂網”(Splinternet),“網絡公共領域”的浪漫想象逐漸被“數字利維坦”的嚴酷現實所代替,如何保障“數字權利”成了國際社會關注和討論的緊迫議題。
近年來,隨著臉書等互聯網巨頭非法收集用戶數據的丑聞相繼曝光,以及與新冠疫情相伴而生的“信疫”困境,種種現實挑戰導致人們愈發關注數字環境的安全問題,并進一步審視多方共治體系為公民權利提供的有限保護。2022年11月發布的一項二十國民調顯示,公眾對互聯網的信任度自2019年至今顯著下降,屢創歷史新低。79%的互聯網用戶擔心在線隱私泄露等問題,近一半受訪者支持加強互聯網治理和監管。[1] 2022年底“橫空出世”的ChatGPT在揭開人工智能大規模應用序幕的同時,也凸顯保障個人“數字權利”的緊迫性。近期馬斯克率領千名行業高管和專家便以此為理由之一呼吁暫停相關產品的開發,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國重新審視帶有鮮明“美國中心論”色彩的權利理念及其保障模式應用于數字時代的局限性,并著眼于制定符合各國國情的、適用于數字空間的權利保護法規及其實施方略。
本文以“數字權利”的概念界定與保護路徑的局限為切入點,總結與梳理近年來相關學術研究與實踐的脈絡,聚焦不同國家在數字空間的“治理自主”困境與“技術自主”難題,解析數字主權的邏輯回歸作為一種應對策略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數字權利”的概念及局限
近年來,聯合國大會及人權理事會明確了權利保護的“規范性等同”原則,即人們在“線下”擁有的基本權利在“線上”網絡空間中也應當得到保護。因此,智媒時代保障用戶的“數字權利”意味著其免受互聯網公司利用“黑箱”算法、大數據等前沿技術在信息收集及自動化決策中造成的根本性侵害,在政策話語和學術研究層面突出表現為網絡空間中的隱私權與平等權。
隨著互聯網技術深度嵌入人類社會生活,個體的“隱私權”成為受到根本性挑戰的一項基本權利。數字時代隱私保護的范圍不僅包括信息的內容,還包括用戶的“元數據”。這些信息一方面有助于用戶建立與維持社會關系,便于互聯網公司提供個性化的產品與服務,但通過匯總和分析元數據所探知的個人行為、人際關系、興趣偏好和身份信息也使得隱私泄露的風險大幅增加。即便互聯網企業聲稱尊重用戶的隱私權,但其商業模式集中在收集、使用、分享用戶數據并將其貨幣化,進而了解并最終控制用戶選擇。[2]
2018年曝光的“臉書用戶數據門”使得公眾首次直觀地感受到數字空間中的隱私泄露危機,隨后鋪天蓋地的媒體報道、為期一年的美國國會聽證會以及多起集體訴訟喚起世界范圍內公眾對數字隱私權保護的訴求。然而時至今日,大多數國家因立法意愿、執法力度或監管資源只能提供極其有限的隱私保護。[3]即使被譽為“世界上最嚴格的隱私安全法”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也允許互聯網企業收集、使用和披露數據,只要他們確保整個流程的透明度,并且征得用戶的同意。換言之,互聯網企業以“個人信息匿名”與“知情同意”為由,將部分隱私保護責任轉移至用戶自身。但問題是,用戶是否真的被賦予了“選擇權”,他們能否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知情權”,以及他們在知情同意后能否真正獲得在線隱私的保護,種種疑問依舊懸而未決。
另一項由于數字技術興起而變得異?!按嗳酢钡幕緳嗬瞧降葯?。近年來,貌似“中立”“無害”的前沿科技產生結構性的歧視和偏見引起了輿論關注,例如,谷歌開發的App竟然將黑人的圖片歸類為大猩猩。從散布種族主義言論的聊天機器人Tay,到歧視女性的亞馬遜人工智能招聘應用,再到擁有“覺醒主義”(wokism)政治偏向的內容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人們逐漸認識到算法會因人為造成、數據驅動或機器的自我學習“復刻”——甚至會放大或強化——潛在的文化與制度偏見,形成對特定群體的、系統的、可重復的不公正對待,這種“自動化歧視”對平等權構成了新的挑戰。
2014年以來,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在報告中多次強調,數字時代的權利保障應符合非歧視性原則。在此后五年中,歐盟、美國、中國陸續發布相關法規或政策指南,對數據處理和人工智能驅動的商業實踐施加限制,旨在促進建立“算法問責制”,推動“算法透明化”,從而保護數字空間中的平等權。[4]
在“技術后沖”思潮的影響下,保障“數字權利”被視為除“內容監管”與“反壟斷”之外的又一平臺治理路徑。[5]從具體實施的效果來看,保障“數字權利”存在著兩方面的局限性。
第一,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聚焦于“個人權利”在數字時代的“新型拓展形式”,而忽視了信息傳播權力架構的改變。具體而言,以硅谷為代表的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所掌握的平臺中介性權力打破了“公權力”與“私權利”這一前互聯網時代的“二元對立定式”,重新構成了“公權力-私權力-私權利”三角聯動范式。[6]用戶“私權利”受到侵害實則是平臺的“私權力”過于膨脹致使權力結構失衡的結果,而以美國“230條款”為代表的“網絡中立”“平臺免責”的互聯網治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當下數字時代的變局。
第二,保障“數字權利”的各種嘗試始終難以掙脫“美國中心”的桎梏,各國用戶所使用的主要數字平臺系統絕大多數并非本土所有,跨國互聯網公司一方面成為各國法律監管的對象,另一方面依靠自制的內部規則成為各國用戶實際上的“治理機構”。特別是在“行業自律”理念的主導下,不管是在數字經濟的監管上,還是在公共信息平臺的維護上,政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難以通過傳統意義上的監管機制對跨國互聯網商業機構進行問責,國家自主性在信息資本主義“無限”擴張的全球背景下逐漸遭到消解。因此,用戶“數字權利”保護的底層邏輯在于互聯網跨國性與民族國家監管模式之間的博弈。換言之,溯源這類“超級平臺”的跨國運營屬性與自治特性,聚焦于政府“公權力”與跨國企業“私權力”之間的博弈以及由此形成結構性的監管挑戰,才能有效保障個體的“數字權利”。
平臺資本主義體系中的
“治理自主”難題
2005年以來,脫胎于“去中心化”想象的社交媒體以及“用戶生產內容”(UGC)模式逐漸興起,但由于金融資本的不斷涌入造就了如今商業化互聯網環境“再中心化”的結局,平臺所有權愈發集中,用戶權利成為獲得數字服務的“交換品”。在Web 2.0的畸形行業生態中,由于數字服務與虛擬化產品不再受制于地理位置的局限,信息科技與資本主義緊密結合,一邊以“第五大自由”之名突破國家邊界,在全球范圍內致力于無止盡的資本積累;另一邊以“參與文化”的自我包裝鼓勵各國民眾投身其中為其生產內容積累數據。繼而為應對龐大用戶群體產生的海量信息,互聯網公司逐漸形成了以“內容管理”為名的自治模式。
隨著“超級平臺”的權力觸角從信息產業延展至實體行業,其在全球范圍內通過無縫連接掌握的中介性權力愈發膨脹,不僅控制著大量物質性資源,還通過非物質權力把控著社會結構。另外,平臺不得不開始應對規模迅速擴張、涉及多元行業、面向各國公民的治理任務。
時至今日,以MAGAM(現更名為“元”的“臉書”、蘋果、谷歌、亞馬遜、微軟)為首的硅谷巨頭形成全球壟斷之勢,成為大多數國家數字公共空間的規則制定者及管理者。“元”公司在世界范圍內共有35億用戶,幾近全球人口半數;拉丁美洲的4.3億互聯網用戶大多使用“元”旗下的社交媒體平臺系列(臉書、照片墻、瓦次普),其中僅瓦次普(WhatsApp)就擁有3.6億用戶;谷歌在歐洲、巴西和印度的搜索引擎賽道占據了90%的市場份額;蘋果公司在全球最高市值科技公司榜單中牢牢占據榜首。[7]
然而,現實世界中行業丑聞的接連曝光使得公眾認識到“普世性”的平臺自治準則無法適配于不同國家地區的地方性經驗,依賴于行業自律的倫理規范導致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資源分配長期不公且投訴無門。尼日利亞因臉書“謬訊”泛濫發生惡性事件時,卻發現該公司僅靠4名全職員工管理著該國將近2400萬臉書用戶的信息內容。在巴西、智利等南美國家,跨國社交媒體平臺干預選舉甚至于引發騷亂的例子也層出不窮。俄烏沖突期間,持親美立場的“超級平臺”對俄羅斯官方媒體賬號的封禁以及親俄個人用戶的被迫“噤聲”導致社交媒體平臺“武器化”成為常態,“網緣政治”取代傳統“地緣政治”的國際政治新格局初見端倪。
2018年伊始,隨著“臉書數據丑聞”在世界范圍內引發的震蕩,民族國家的數字監管模式終于得到了姍姍來遲的重視,卻發現國家公權力與“利維坦式”的跨國互聯網巨頭的對抗充滿了不確定性,被戲稱為“混亂的管轄權舞蹈”,意指國家政府與科技企業在監管裁決邊界兩側跌跌撞撞,時而由政府主導,時而又以企業決定為先[8]。以德法為代表的歐洲國家接連就平臺內容審查進行立法,看似是國家政府監管的壓倒性勝利,事實卻并非如此。
一項針對臉書執行德國NetzDG法案的實證研究發現,盡管該法案要求“元”公司根據《德國刑法典》評估被舉報的信息內容并在限時周期內予以處理,但臉書通過提高操作難度、警告用戶不實指控的嚴重后果等手段“巧妙”地將自身平臺政策置于國家法律之上。于是乎,當其他平臺在NetzDG法案執行半年內收到近80萬起用戶投訴時,臉書平臺僅收到了約4000次舉報信息。[9]在烏茲別克斯坦通過個人數據法后,該國有關政府部門在敦促警告跨國社交媒體平臺遵守該法未果后,關停部分互聯網公司服務,以此“倒逼”相關企業與之對話。然而,除了TikTok積極響應外,臉書、優兔、照片墻等硅谷巨頭均反應遲滯,而相關政府部門也無可奈何。[10]
國家政府與跨國公司的博弈不僅僅存在于執法階段的實際管轄,還存在于立法這一前置階段。由于新自由主義浪潮下的技術創新為企業的權力攫取披上了道德正直和公共服務的外衣,政府作為保護用戶權利的主體角色被逐漸邊緣化,甚至被妖魔化為公民私權利的“加害者”。因受到歐美國家主導的“對言論自由形成威脅”的輿論壓力,非盟制定的《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馬拉博公約》在55個非盟成員國中僅有14個國家簽署。在德國出臺NetzDG法案后,臉書也多次公開指責該法過于嚴格,或將引發“寒蟬效應”。[11]同時,在數字技術的迅猛變革與相關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映襯之下,政府立法程序則顯得過于緩慢,并由此陷入“補丁式監管”的困境。從人工智能自動化背后隱藏的“幽靈勞工”,到物聯網產業引發的家居隱私問題,互聯網通信技術與人工智能的動態發展使得國家監管機構難以預測和把握新科技的演進,而在此過程中浮現的國家間立法差距讓跨國互聯網科技公司找到了規避監管的借口。多項跟蹤研究顯示,由于法律的相對滯后,南非等國的用戶已經成為歐美互聯網巨頭測試和開發各類“激進版”人工智能App的便捷對象。[12]
“后發國家”的“技術自主”困境
在互聯網等核心技術領域避免“依附”的唯一道路在于基于技術的自主性研發本土替代品,而治理自主的困局恰恰根植于技術與媒介根深蒂固的依附性。例如,在新冠疫情暴發的初始階段,英國當局因無法開發出一個不基于谷歌或蘋果所提供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的平臺后而被迫選擇放棄了整個項目的推進。
自互聯網技術誕生伊始,美國便倚仗其先發優勢牢牢把握著數字科技幾近所有細分行業的主導權。盡管近年來頻繁出現的“新冷戰”敘事將中國與美國塑造為科技賽道上勢均力敵“各占半球”的對手,但縱觀軟件、服務、硬件、設備等科技行業總體利潤,美國均遙遙領先于世界上其他所有國家。[13]這意味著在技術競爭層面,美國能夠通過在信息通信技術、人工智能創新等新興市場快速部署系統性、前置性措施擴大其競爭優勢,而對于絕大多數國家而言,其不僅面臨著智力資源貧瘠的局限,同時還受制于資本資源的匱乏。
技術創新的智力資源主要指代相關先進技術的研究人員及機構。當“后發國家”試圖跟上全球數字化快速發展的步伐時,卻往往發現教育與研究的地區間差距導致了全球技術自主能力發展的不均衡,被迫形成國家之間的技術依賴。同時,目前以專利與版權制度為核心的國際法律架構限制了知識的共享,也變相壓制了后發國家的快速創新能力。以哈薩克斯坦為例,其雖然早在2004年就已統籌布置了國家政務數字化的計劃,并在兩年后正式上線了政務一體化數字平臺,但在新冠疫情暴發后,隨著功能的增多與拓展,出現了穩定性堪憂、平臺容量有限等技術缺陷,更多次出現了因訪問量劇增而崩潰的嚴重技術故障,最終在國內技術能力不足以解決更多技術問題的重壓下,不得不于2021年9月決定“求助”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研發技術“重置”其數字化政務平臺。[14]
此外,區別于以往“給每個孩子一臺電腦”等旨在通過提升后發群體的數字素養與技能以幫助其習得編碼、硬件制造、機器人技術等新興科技的數字援助計劃,如今由大型科技公司主導的“移動設備接入計劃”往往無視當地國家的技術創造性與自主性的需求,以促進用戶消費與掌握更多數據為主要目的。此類數字產品與服務不僅塑造了大部分發展中國家民眾的用戶數字體驗,更從根本上限制了想象與創新能力,瓦解了技術發展動能。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臉書、谷歌、推特等互聯網巨頭針對南方國家用戶設計的“零費率”App。2010年起,臉書公司推出名為“免費基礎服務”(Free Basics)的應用。在與當地移動運營商達成合作后,用戶得以無需支付移動數據費用即可瀏覽十余個網站。然而,該軟件可免費瀏覽的網站限定于CNN、強生公司網站等與臉書達成利益合作的商業平臺。換言之,這些“零費率”軟件并未系統性地解決成本障礙,而是以傲慢的姿態充當南方民眾的“互聯網守門人”,致使技術依賴的同時憑借對內容的完全控制使全球南方的用戶忠于自己的企業利益,成為美國文化的“被動消費者”。這些“數字慈善(偽善)家”則掌握了海量用戶的在線數據,并進而將其貨幣化以謀求利潤價值,變身為“數字殖民者”。[15]
另外,根深蒂固的“數字鴻溝”加劇了后發國家的“技術自主”困境。首屆“信息社會世界峰會”(WSIS)距今已有21年,盡管全球接入互聯網的人數明顯上升,卻仍有27億人“完全離線”,絕大多數集中于南方國家。當美國國家互聯網接入率接近95%的“普遍連接”目標時,非洲僅為40%,“最不發達國家”(LDCs)和“內陸不發達國家”(LLDCs)迄今只有36%的人口接入互聯網。[16]國際電信聯盟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指出,對于互聯網接入起決定性因素的仍是物質基礎與經濟水平。[17]在非洲國家,有49%在寬帶網絡范圍內的人口由于負擔不起寬帶費用或因無法獲得數字設備而“離線”。[18]
從歷史上看,美國“一家獨大”的信息技術領先局面可謂根深蒂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以科技行業為主要抓手開始從重工業行業向信息業、服務業轉型,早在1970年就已經擁有46萬信息技術行業從業者。隨著美國政府對互聯網的正式私有化與商業化,NSFNet將互聯網的骨干網交給了私營企業,市場力量開始進一步加速了美國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時至21世紀第一個十年,美國的信息通信技術行業研發費用高達全球總額的50%,超過中日英俄四國總和。[19]而在此過程中,資本主義的逐利本質使得互聯網企業憑借其更先進的技術手段與早已成熟的業態在全球“開放”數字空間中形成壟斷趨勢,硅谷互聯網公司由此成為數字空間的“開墾者”,搶灘信息技術賽道并主導數字空間的基礎設施及規則設定,利用在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優勢以及所掌握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維護其優越地位;而“后發國家”則被“別無選擇”的網絡文明拖入信息時代,從事全球信息產業供應鏈末端的生產工作,卻再度反哺“塔尖國家”的“霸權紅利”,形成“連線”(wired)國家與“疲憊”(tired)國家的割裂。2022年末一夜爆紅的ChatGPT也是“數字鴻溝”的鮮明寫照,其通過技術的原創與首發吸引大量用戶,幫助Open AI一躍成為全世界市值最高的人工智能公司。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卻是在此過程中僅以不到2美元時薪雇傭的大批非洲“幽靈勞工”,他們被要求發掘和瀏覽隱匿于互聯網“隱秘角落”的有關性虐待、極端暴力等主題的“黑材料”,以此協助培訓底層語言模型的自動化審查。
數字空間“主權邏輯”的回歸
當公眾意識到平臺“自制”的“普世”管理規則無法適配于地方性經驗時,卻發現民族國家的公權力已然難以介入與跨國互聯網巨頭公司抗衡,形成自主的治理模式,同時又因受智力資源與資本資源的局限難以通過“技術自主”的道路擺脫“依附”路徑。從歷史反思的眼光來看,發軔于上世紀90年代的“互聯網自由”的“神話”脫離了技術誕生的歷史傳統與地理情境,形成無國界、無摩擦、扁平化、去中心、去階級的數字領域想象。無論是美國前國務卿希拉里·克林頓極力鼓吹的“美式互聯網價值觀”,還是2022年設立的“網絡空間與數字政策局”,都試圖通過營造數字空間的“無國界”幻覺進而合法化其地緣政治目的,即美國政府在全球信息流動中占據著支配性的權力地位,保持“世界創新領導者”和“標準制定者”的地位,并借此在數字空間打著“創新”旗號繼續散布“普世價值”。
近年來,這套“互聯網自由”的說辭遭到了來自各國和各方的質疑,2013年斯諾登“棱鏡門”事件、2018年“臉書數據丑聞”、2022年“馬斯克解密推特檔案”等熱點事件更是讓這一“神話”走向解體。伴隨著互聯網研究的“基礎設施轉向”,“主權邏輯”重新成為數字空間治理的核心理念。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歐盟以“奪回數字主權”為戰略目標推出的“歐洲數字十年”(2020-2030)計劃。自2018年首次提出“數字主權”的概念后,歐盟在其委員會主席馮德萊恩的大力推動下于2020年發布《歐洲數字主權》這一標志性報告。此后,主權概念在《2030數字羅盤》《塑造歐洲數字未來》 等“一攬子”政策文件中貫徹始終,成為歐洲數字化戰略轉型新階段的重要基點。
盡管“數字主權”作為近年來才得到重視的新概念在不同民族國家的政策實踐中演變出了多元的意涵,但大體可以歸類為三個層面的政治論述。[20]
第一個層面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的視角切入,強調國家或地區對其數字基礎設施與技術部署采取行動和決定以及治理領土公民數字通信事務的自主權力,其中最為關鍵的政策主張在于推動數據本地化,將數據流的儲存、移動和處理限制于民族國家的管轄范圍內,特別是隨著大數據與云計算技術的廣泛使用,戰略性信息與非戰略性信息的傳統邊界被再度模糊,原本看似普通的用戶日常數據在大規模信息匯總、處理與分析之下也可以被進一步挖掘出戰略價值,進而對國際政治生態形成影響。
第二個層面為數字經濟的自主權,強調數字平臺與國家經濟競爭力的相互作用關系,通常以經濟戰略和產業政策形式提出,并以促進國內經濟的創新能力以及培養本土競爭者為核心主張。這一維度的“國家自主權”往往被視作應對美國在全球數字市場過度主導的反制措施,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歐洲云計劃Gaia-X項目。該項目最初由法、德兩國聯合啟動,后續在歐盟的整體推進下將建設歐洲本土云服務為主要目標,旨在減少對硅谷云服務提供商的依賴性,被視作歐洲實現數字主權的重要步驟。
第三個層面著力于作為數字技術與服務的使用者與消費者的本土公民,以加強公民自主權與個人自決權構建民族國家的集體權力。尤其是在“數字殖民主義”思潮的廣泛影響下,以全球南方為代表的“后發國家”往往會借助這一治理路徑構建民族國家對數字平臺治理的自主權力,并在治理標準與規則的設定中體現特定國家/地區的數字價值觀。有趣的是,這一維度的政策話語看似“偏離”了以國家公權力為中心的主權概念理解,實則通過主權概念的“讓渡”以公民權利重構了民族國家的自主權。
縱觀互聯網的歷史,傳統上被認定為現代政治基石的“國家主權”在具有烏托邦色彩的賽博空間想象下成為過時的理念,但又逐漸回歸到了數字時代的政策討論中。誠然,數字空間中主權邏輯的重現依舊面臨著諸多指摘,特別是在美國的政策話語中,“數字主權”“網絡主權”依舊是致使“全球互聯網巴爾干化”的“罪魁禍首”,更有甚者將其貶低為民族主義的狹隘道路。
作為回應,部分學者將這一互聯網治理的演變邏輯類比于中世紀時期商法的歷史改革進程。[21]商業法律最初的出現源自不同法律管轄區經營的商人需要一種明確而有效的方式來處理世界各地的交易,由于不信任低效且帶有地域偏見的地方法律體系,商人們自制并集體實施了行業規則與條例,并構建了自給自足的交換系統。這種自律制度即使在初始階段使得商業貿易得以蓬勃生長,積累大量財富,但最終還是暴露出諸多弊端并走向崩潰。此后,隨著國家商業法規的與時俱進,國家頒布的法典逐漸取代行業自律的商法,但國際貿易并未在此過程中迎來消亡。與之相反,在國家力量介入其中并“收編”部分行業自律規則后,不同國家與地區之間的貿易往來反而迎來了更為繁榮的發展。
同理,賽博空間的“主權轉向”自然不意味著造就國家/地區之間的“數字區隔”,利用“原生國籍”之名將他國的互聯網商品與服務區別化對待抑或是拒之門外,而是在承認民族國家是現代政治“并未過時”的主要形態后,將政府治理引入到數字領域中,從而保障本國公民的各項權利。例如,中國政府積極出臺《網絡安全法》,據此要求跨國網絡公司更新云服務。蘋果公司與貴州省政府簽訂框架合作協議以存儲中國本土用戶的數據?!霸粕腺F州”項目一方面保障了蘋果公司在中國這一最大市場繼續盈利,另一方面又通過數據化本土存儲保障了我國用戶的“數字權利”。
主權邏輯的回歸提供了數字治理討論的新起點,即審慎權衡互聯網的全球性與民族國家監管模式之間的“張力”,即政府在管理進入其主權領土的數字平臺和信息流中應當具備何種合法權力?政府應肩負怎樣的責任以保障本土消費者與數字勞工的合法權利以及國家安全?這兩個問題能夠進一步指引著我們不再局限于去政治化、抽象化的“個體數字權利保護”,而是納入個體與集體交織的現代政治生態,從而更為深刻地理解包括“全球南方”國家及其政府在內的多元主體共治數字空間的緊迫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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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安斌:清華大學伊斯雷爾·愛潑斯坦對外傳播研究中心主任、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本刊學術顧問;俞雅蕓: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刊于《青年記者》2023年第9 期】
本文引用格式參考:
史安斌,俞雅蕓.反思智媒時代的“數字權利”:概念、困局與啟示[J].青年記者,2023(09):94-98.
編輯: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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