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安全距離”是個什么鬼?——沒有邏輯很可怕,濫用邏輯更可怕!
最近幾天,山東省青島市又又又上了熱搜——女子邊走邊打電話突然轉身與男子相撞摔骨折,法院調解男子賠7萬元:未保持行人安全距離。
天價大蝦、路虎女逆行打人、老人地鐵打人……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關于事件的過程,有多家媒體進行報道。老頭通過網絡查詢,共找到極目新聞、重慶日報、瀟湘晨報、華商報、鳳凰網、內蒙古晨報等媒體以及多個自媒體對這件事進行了文字報道或評論。另有多家媒體有短視頻發布,如南昌晚報等。
截至筆者寫這篇文章進行查詢時,上述文章均能打開,只有鳳凰網的文章無法打開。網絡上有幾幅漫畫好像是鳳凰網的。
以下是文字報道的截圖。
通過對所有文章的內容閱讀,所有上述媒體的內容幾乎完全一致,均來自極目新聞。文章中有這樣一段描述:5月8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聯系了李滄區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網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離”的疑問進一步普法。不過工作人員表示,她沒有韓庭長的電話。李滄區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則表示,不方便提供李庭長的電話,如果有輿情,他們會處置。
(前后兩處庭長的姓不同是筆誤還是什么原因?)
因為此事在調解階段就已經結束,除非當事人或法庭公開調解書的具體內容,不可能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或其他相關網站上查閱到任何法律文書。
事情的過程在網絡上可以查閱,本文不做贅述。只提取部分關鍵信息如下。
1.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普法節目
2.青島李滄區法院立案庭庭長韓繼升
3.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
4.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案件圓滿化解
5.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注,網絡上曾有此人的文章,現已刪除)的觀點:行人保持安全距離的說法,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應該是參照適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車輛安全距離的規定,認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時,同樣需保持安全距離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6.法官提醒大家,步行時注意力要集中,謹記交通安全規則,警惕交通危險行為,時刻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及周圍環境,守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目前,最先發布消息的極目新聞已關閉文章的評論。
網絡中有一位備注為“律師 省金融糾紛調解員”的“木老師”發文對此事進行了評論。
評論一:
這個案件是調解的,調解講究平等、自愿。雖然經過法院處理,但并非法院判決,所以一般不需要法官對案件、案情邏輯及法律適用進行說理。不存在法院適用法律裁判的問題!
評論二:
法院自己也說了,沒有法律規定行人之間需要保持安全距離,那請問這個普法節目針對這個案件普的是什么法?
機動車危險的原因在于速度快,跟行人沒有可比性,如此類推適用法律規定不僅有違法理,也與大眾的基本認知相違悖!行人在沒有急速奔跑的情況下,常識是不需要履行過分的注意義務。
評論三:
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責任糾紛,侵權有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這個案件有兩個都不符合,男子在路上走路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沒有任何過錯。所以個人覺得,在路上走路,只要不貼著別人走即可!
評論四:
南京“彭宇”案導致社會道德水平直線下滑,遇到老人摔倒不敢扶。如果這個案件的處理成為典型案件,那么以后遇到老人不說敢不敢扶了,還得繞道走!!!
補充資料:
經過網友查詢,這個事件在大約6個月前通過當地法院的公眾號進行了披露。
青島中院的微信公眾號也有同樣的文章
可怕的邏輯錯誤
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車輛責任劃定來類比行人的民事責任,是典型的不當類比的邏輯謬誤!法官和那個所謂的“知名律師付建”,在進行不當類比時,還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
如果用道路交通安全來比較,只談“安全距離”,不談“原地掉頭轉向”和“逆行”,豈不是專門找對自己有利的說事,是典型的以偏概全。
除了邏輯錯誤之外,這個事件的處理,無論是法院還是那個所謂的“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都犯了一個更為嚴重的錯誤!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盡管沒有經過法院審理,訴前調解的基礎也需要依據法律,判斷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需要依據民事法律因果關系進行邏輯推理。
絕對不能有“誰受傷誰有理”、“誰年齡大誰有理”的錯誤觀念!
關于民事法律的因果關系,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筆者之前的文章《》
通過事件過程的描述,能夠很清楚地看到,老人倒地的直接原因是與后面的人相撞。從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來看,后面的人肯定存在責任,但是不能把這種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直接作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必須在事實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限制因素,這個限制因素通常是“相當性”判斷:根據法律、日常生活常識或經驗判斷,如果結果的發生具有“相當性”(相當性的含義是此原因通常導致此結果)而非出于偶然,那么就應當承認因果關系的存在;反之,如果從法律、日常生活常識或經驗判斷結果屬于一種“偶然性”而不是“相當性”,則應當否認其存在因果關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不會造成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承擔過度的或不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行人之間碰撞造成倒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骨折的可能性也是存在,但是,這些情形具有極大的偶然性。特別是在人流比較大的人行道,一個人突然轉向或者轉向,大概率會碰到其他人,從步行的速度來說,正常人倒地的可能性并不大,骨折的概率更小。
從常識來看,正常情況下,步行時不會有任何人需要時刻防備走在前面的人突然轉身與自己相撞。
很想問問那個法官和付建律師:你們走在大街上會時刻提防前面的人突然轉身嗎?
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種情況發生:出于安撫或同情等因素,過度重視受害者權益保護,反而忽略侵權人的權利,其典型表現之一就是在案件審理和判決時,濫用公平責任或公平分擔損失規則,以達到息事寧人、平息輿論的目的。
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誰老誰有理,這種情況應當結束了!
“行人安全距離”,你們是真會制造新詞。
日常生活中,除非是有親密關系的人或朋友,誰都不會緊貼著別人后面走路(打算偷東西的小偷除外)!
這才是常識!
沒有邏輯很可怕,濫用邏輯更可怕!
青島的這種普法,不要也罷。但是也要感謝青島電視臺的這次普法,把這個案件向全社會進行了曝光。
現實中,還有多少這類案件?想起一句話:
如果發現了一只蟑螂,就意味著在陰暗角落里有無數只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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