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泰國一般貿易項下被芯四票,數量共計19935條,申報規格均為萊賽爾纖維面料+羽絨填充物,申報價格共計FOB1096425美元,申報商品編號均為9404901090,對應出口退稅率13%,計人民幣7871783.29元。
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1、被子,面料:100%聚酯纖維,填充:100%聚酯纖維,數量15930條,價值FOB637200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94044040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2、枕芯,面料:100%聚酯纖維,填充:100%聚酯纖維,數量6600只,價值FOB105600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94049040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
爭議焦點:被芯和枕芯應歸入何商品編號?
海關進出口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本案中A公司認為枕芯和被芯都應當歸入9404.90,海關則認為被芯應當歸入9404.40。那么被芯應當如何歸類?
如上圖所示,品目9404.40包括各種類型的被子、床罩、羽絨被和棉被等,因此,被子芯(填充物已經封裝在織物中的被芯)也可以歸入9404.40。具體來說,9404.40涵蓋了eiderdowns和duvets(comforters),這兩者都是填充物已經封裝在織物中的被子類型。所以,被子芯是可以歸入9404.40的。
因此本案中當事人A公司將被子芯和枕芯都歸入9404.90屬于是歸類錯誤。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六條之規定,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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