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4日,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商品包裝袋2票,申報稅號3923100010,關稅稅率0。經海淀海關歸類認定,上述貨物應歸入稅號3923210000,關稅稅率10%。
爭議焦點:塑料包裝袋應如何歸類?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進出口風險
39.23品目包括所有通常用于包裝或運輸各種貨物的塑料制品。這些制品有:
一、容器,例如,盒、箱、板條箱、包袋(包括錐形袋及垃圾袋)、桶、罐、壇及瓶.本品目還包括:
(一)具有容器特征,用于盛裝及運輸某些食物的無把柄的杯,不論其是否可附帶用作餐具或盥洗器具;
(二)初制成型的塑料瓶,為管狀的中間產品,其一端封閉而另一端為帶螺紋的瓶口,瓶口可用帶螺紋的蓋子封閉,螺紋瓶口下面的部分準備膨脹成所需尺寸和形狀。
二、卷軸、紆子、筒管及類似品,包括無磁帶的錄相帶盒或錄音帶盒。
三、塞子、蓋子及類似品。
在編號R-2-2300-2023-0096的歸類預裁定中,海關將成分為聚乙烯的塑料袋亦歸入稅則號列3923.21項下。
因此本案中當事人A公司將屬于3923.21的包裝袋歸類為3923.10屬于子目確認錯誤,3923.10和3923.21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結構特性和用途,前者是剛性的盒、箱,適用于運輸和存儲需要保護的物品;后者是柔性的袋和包,適用于裝載和運輸小型、散裝或不規則形狀的物品。
綜上當事人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申報不實影響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海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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