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這里有一份您的法律文書,請查收。
被告:我又不同意訴訟,我為啥要去?!
原告:“法官,我要缺席判決。”
沒有正當理由
不應訴,拒收文書,拒不到庭
案子真就沒法判了嗎?
日常矛盾糾紛中被列為被告時
如果選擇“擺爛”的方式
拒不到庭參與訴訟
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謝某為女兒參加藝術類招考尋找培訓機構。2020年1月10日,謝某與王某簽訂培訓協議,協議約定:由王某加強教學對謝某的女兒通過某高校設計專業達到該校專業合格證予以保障;謝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培訓費80萬元,如果謝某的女兒沒有通過該校當年專業合格(以網上公布成績為準),王某應在一周內退還謝某80萬全部費用。
謝某于2020年1月以轉賬的方式支付王某80萬元。之后,謝某的女兒未能通過考試,謝某依合同約定向王某提出退款,王某僅退還謝某5萬元,對于剩余的75萬元款項王某向謝某出具了一份《欠條》,載明還款期限、利息、滯納金等約定。還款期滿后,王某僅還款1.3萬元后便拒接電話、拒不還款,謝某遂訴至法院。
擺爛、拒收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多次電話聯系被告王某,王某均拒接電話,向王某戶籍所在地、公司住所地、合同約定的簽收地均郵寄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郵件顯示的投遞結果為退回。之后,法院對王某進行公告送達。開庭公告期滿后,王某并未到庭參加訴訟。王某經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
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訴請材料、證據,審理后認為,原告因女兒參加藝考與被告達成培訓協議,并依約向原告交納了培訓費用80萬元。按照該培訓協議的約定,如原告女兒在當年沒有通過某大學美術學院設計專業考試,被告應在一周內退還原告培訓費80萬元。后原告方未通過考試,培訓協議約定的退款條件已成就,但被告無力退還原告培訓費,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該欠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在欠條中,對欠款金額、分期退款方式、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逾期還款的滯納金均進行了明確約定。被告在出具欠條后未能依約還款,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尚欠的款項73.7萬元及以欠款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10%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經法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及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上述已查明的事實依法缺席作出裁決。法院最終判決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償還原告謝某73.7萬元,并支付暫計至2024年1月10日的利息142640.7元,此后的利息則以73.7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0%繼續計付至清償之日止。
該判決書已依法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向王某送達。
法官釋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庭審程序是審判的核心環節。當事人依法、實質參與各項庭審訴訟流程,不僅是及時、有效、公正審理案件的需要,更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
本案中,當事人拒接電話、拒不到庭,誤以為只要不到庭就能阻止庭審程序的進展、就可以不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視為放棄了舉證質證、答辯等各項訴訟權利,法院可以缺席審理。遇到被告故意逃避訴訟或惡意拖延訴訟,導致無法有效送達的情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通過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或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tips
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產生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的法律效果,法院據此可以作出缺席判決、送達判決書等行為。
法官提醒
“躲避”不能逃避法院的審理,也不影響法院通過公告送達文書并對其發生效力,反而會失去合法表達意見的機會。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時,切忌消極應對、逃避失聯、惡意拖延,應積極配合法院的訴訟程序、正確行使自身權利維護自身權益,不要等到收到判決書后再后悔莫及。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或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開庭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不同財產采取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拍賣、變賣等各項執行措施,被執行人不僅需要支付執行費、遲延付款利息、遲延履行金、罰金等,還可能面臨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此外,法院也會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泊,將生效的法院文書視為空文,誤認為只要繼續賴著、逃著、躲著,就能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各項義務。在此提醒,拒不履行的行為不僅挑戰法律底線,也影響自身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負擔義務的當事人收到法院判決后,及時、有效履行相應的義務才能避免自身損失進一步擴大。
來源:廣西高院、象山法院
編輯:黃 宇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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