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勞動爭議案件量飛速增長,涉案金額也由原來的幾千、幾萬增長到十余萬甚至上百萬,當事人為了勝訴而偽造證據被處罰的案件也是屢見不鮮。
根據數據統計,浙江省、江蘇省、四川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等勞動爭議高發地區,出現偽造證據被罰的概率相對也較高。
因偽造證據被處罰的案件中職工方占比高達68%,這其中還包括9%是代理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虛假陳述或提交偽造證據被處罰。
單位方被處罰的占比30%,有2%的案件中的職工和用人單位均被處罰,還有2%案件中案外人因出具虛假證明而被處罰。
偽造證據的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版)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據統計,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職工偽造證據被處罰的案例中,處被拘留的外,處罰金額一般在2000元至80000元之間,對用人單位的處罰金額一般在50000元以上。代理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虛假陳述或提交偽造證據被處罰金額分布在1000元至20000元之間。
【典型案例】
01、員工偽造證據被處以10萬罰款
張某2007年進入江蘇某汽車零部件公司,后被公司聘任為銷售副經理,張某因勞動報酬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業務費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700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提交了《聘用協議》、《協議》、《確認書》等證據,公司對這3份證據不予認可,經申請鑒定,此3份證據均屬偽造,勞動仲裁委對于張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張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二審張某均敗訴,張某向江蘇高院申請再審。
2017年1月,江蘇高院依法再審后認定,根據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張某提交的3份證據均屬偽造。
該公司提交的張某簽字的財務賬冊及領條等證據,足以證明該公司已全額支付與張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業務費。
江蘇高院認為,張某提交3份虛假證據,且涉及金額巨大,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經報請江蘇高院院長批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江蘇高院向其發出“司懲1號”決定書,依法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02、公司偽造證據被處以20萬罰款
白某是北京市某商貿公司員工,雙方于2019年解除勞動合同,白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后雙方均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中,商貿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離職申請》原件以及復印件,主張《離職申請》已經載明白某系因個人原因離職,基于此份證據,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官查閱該證據時發現該份證據所載離職時間與商貿公司起訴狀主張的勞動關系解除時間明顯不符。經與白某核實,白某稱該離職申請上簽字不是其本人簽署。
經法官釋明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商貿公司代理人當庭承認上述《離職申請》系公司偽造,上面的簽字并非白某本人簽字。
因該證據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的查明,屬于重要證據,法院當庭對商貿公司偽造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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