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使用是2019年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出現的概念,通常俗稱為同級重用,指一位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調整后,雖然行政級別相同,但是崗位更加重要。
如果有關注過干部公示信息的朋友,肯定會在2019年之后看過這樣一句話,“決定將擬提拔任用或擬進一步使用的幾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廣大干部、群眾的意見”。
所以,進一步使用的流程和提拔是基本相同的,也要歷經“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黨委(黨組)討論決定、任職公示”等一系列步驟。
不過,在民主推薦這一環節,進一步使用的干部會相對寬松一些,不一定需要談話調研推薦或會議推薦,可以只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
具體來說,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圍主要有以下七種:
第一種,行政級別不變,但從政府職務轉到黨委職務。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例如縣長升任縣委書記、副市長升任市委常委等,公示中的表述是“現任**市副市長,擬任設區市黨委常委”。
第二種,行政級別不變,但黨內地位提升的。
這種也比較常見,例如市委常委升任市委專職副書記,公示中的表述是“現任**市委常委,擬任設區市市委副書記”。
又比如,局黨組成員升任黨組副書記,公示中的表述是“現任市**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擬任市直機關黨組副書記”。
第三種,行政級別不變,但管理權限上移的。
例如,全國的縣委書記都是省管干部,而市局的局長屬于市管干部,從市局局長轉任縣委書記也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疇。
第四種,行政級別不變,但擔任的職務有明確的先后排名。
這在公安系統比較常見,比如市交警支隊政委轉任支隊長時,級別不變,但從二把手變成了一把手,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疇。
又比如,有些部門的總師的級別和和副職相同,但是,從總師轉任副局長也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疇。
第五種,從群團機關或事業單位轉到黨政機關任職。
例如市文聯主席轉任縣委書記、本科高校副校長轉任副市長等。
第六種,從人大或政協的副職轉到黨委或政府任副職。
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例如縣政協副主席轉任副縣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轉任副市長等。
第七種,從個人高配轉任對應的實職。
例如,市紀委常委(明確正處級)升任市紀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普通副校長(明確正處級)轉任常務副校長。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況都不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籌:
1、從經濟落后地區到經濟發達地區工作,但職務不變的,如副縣長到縣級市副市長,不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疇。
2、從二線部門到一線部門任職,如市體育局副局長到市財政局副局長,也不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疇。
3、職級公務員轉任相應的領導職務(如二級巡視員、處長升任副廳長),屬于“提拔”的范疇,不屬于進一步使用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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