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騎自行車在鄉間玩耍
在鄰居家門口撞傷4歲幼兒
事發時未報警
事故責任難以認定
雙方爭執不休
近日,高港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及兩名未成年人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承辦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被告自動履行了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該案的成功辦結,生動體現了法院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情回顧
2020年2月,年僅10周歲的王某在村鄉道路上騎著自行車,經過其右側間隔鄰居門口,與該鄰居家年僅4周歲的周某均摔倒在地。原告周某以被告王某將其撞至十級傷殘為由,要求王某父母賠償其21余萬元損失。原被告系左右間隔鄰居,事故當事人都是未成年人,而且事發時未報警,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雙方產生糾紛,遂訴至本院。
01、事故突發,責任迷霧待解
兩家是鄰居,事故發生時,除周某奶奶在路邊菜地擇菜外,無其他人在現場,雙方家長趕到現場后也均未報警。周某住院后被診斷為左側脛骨粉碎性骨折,兩次住院后未能康復,后又住院兩次,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周某及其父母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賠償21余萬元損失。期間,王某父親前往醫院支付了周某前兩次住院的醫藥費中個人自負部分。但王某父母稱周某受傷與王某無關,系周某自己摔傷,前期支付的兩次住院醫藥費系周某父親向其借款,平時沒有其他經濟往來,認為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那如何認定事故及責任?如何服判息訴?如何化解鄰里間矛盾?
02、法律介入,公正裁決顯威
法官仔細審閱卷宗、核實證據,對案情有了全面地掌握。雖無直接證據證明王某騎車撞傷周某,但根據病案資料,周某受傷系左側脛骨上端粉碎性骨折,而事發地坐北朝南的院子大門斜坡坡度并不高,能夠排除第三者暴力、高處墜落原因致周某受傷的情形。王某從東向西騎行,周某出門受傷部位為左側腿脛骨,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脛骨粉碎性骨折的特征。結合事故發生現場、受傷情況、現場及就醫時當事人的反應、墊付醫藥費的金額、關于墊付醫藥費法律關系的陳述和事后追索情況、雙方日常鄰里關系相處的習慣、當事人的陳述等情況,認定周某受傷系由王某騎自行車碰撞所致。
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被告雙方均無其他證據充分證明事故發生具體經過的情況下,考慮到當事人的過錯、事故發生地點、雙方的年齡、對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的大小、案涉車輛的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等,酌定被告王某的父母對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原告自行負擔案涉事故損失的40%。一審判決王某父母賠償原告周某11萬余元。
03、案結事了,定分止爭促和諧
審理期間,法官多次向雙方父母了解孩子的近況,并從交通安全知識、父母監護責任等方面進行解釋,著重對裁判文書進一步論證說理,引導其從法律規定、訴訟成本、鄰里關系、孩子身心健康等方面綜合考量,鈍化雙方矛盾。
考慮到不影響王某學業,高港法院等到其中考結束后,才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當事人嚴格按照法院判決內容履行了賠償義務,表現出了高度的法律意識與責任感,以實際行動詮釋了“案結事了”的真諦。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騎自行車造成另一未成年人損害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的風險駕馭能力相對較弱,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操作不當、速度過快導致交通事故,不僅需要家長承擔責任,還可能對孩子身心造成傷害,甚至禍及自身和他人生命。社會各界應當共同參與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依托學校、社區、媒體,加強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完善,為未成年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環境。高港法院也將繼續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安全意識教育以及社會共治等措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