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社會活動及經濟活動的地方,就可能在不同主體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法律上的債權債務不僅僅是通常人們理解的欠款,而是基于合同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
為避免債權債務長時間處于懸而未決的待定狀態,影響社會法律關系的健康與穩定,法律對于債權的行使有期限規定,超過期限債權人面臨失權的風險。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債權行使期限主要有哪些規定,期限風險點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下面將逐一進行分析和梳理:
一、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將失去訴諸法院追索債權的勝訴權。
我國《民法通則》原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時效期間由兩年調整為三年,《民法典》仍然沿用三年的時效規定(特別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債權人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之日起三年內向債務人提出主張,逾期則視為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如在權利受侵害三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證據證明之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除法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幾種請求權,債務人只須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縱使債權人的債權法律依據充分,符合社會正義,法院也將不會判決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當然,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同意或者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抗辯或要求返還。
二、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對抵押物的抵押權也將喪失。
債權有抵押擔保的,根據《民法典》擔保物權篇規定,債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該期間未行使的,法院不再保護債權人的抵押權。
三、超過保證期間,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有第三方以保證方式擔保時,如果債權人與保證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為擔保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六個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六個月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當然,如果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約定的保證期間為限。
四、對公司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其他先人一步的債權人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已經承擔完賠償責任的,將不再對后續債權人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3月1日起,公司股東注冊資本由之前的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之后成立的公司絕大部分注冊資本應均沒有實繳到位。2023年12月29日通過的《公司法》修訂案,注冊資本認繳制進行了修正,規定注冊資本需在五年內繳足,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繳納給于了三年的施行過渡期,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遲應在2032年6月30日前實繳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最遲應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亦即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需提前繳納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后,其他債權人再提出相同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抽逃出資的公司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已經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已經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其他債權人再提出相同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針對公司債務人,慢人一步的債權人將失去向已在認繳或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了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股東、高管、實控人主張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權利。
五、公司債務人一旦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或其自己申請破產,其所有的債務將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債權無法實現個別清償。
如果公司債務人因未能清償其他債權人到期債權被申請破產或公司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該公司所有債務均不能個別進行清償,所有債權均須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歸入破產程序處理。而且,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公司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管理人也可予以追回。
筆者曾經的一個當事人,建筑公司拖欠其大額款項未予清償,其相信建筑公司老板一再的付款口頭保證,一直未向法院起訴。突然有一天,其接到破產管理人電話,告知該公司已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通知其也申報債權。后經查,2019年之前向法院針對該公司提起訴訟的案件,因該公司當時尚在經營,賬戶仍有資金往來,都通過法院執行得到清償。而2019年之后的案件,判決后都未能執行,全部只能通過破產程序處理。一旦債權通過破產方式申索,幾乎不可能獲得全部清償,即使債務人尚有一定財產,每個債權人獲得的清償比例也是極為有限。
六、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其他可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如不在兩年內申請法院執行,債權人將可能喪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
訴訟案件通過法院裁判拿到法律文書后,并非萬事大吉。債務人未按文書確定的期限主動履行義務,債權人還需要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或文書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法院的裁判文書或其他可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如果超過兩年期限,法院雖然可以受理執行申請(也不排除會有法院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但被執行人若提出申請執行時間超期,債權人又不能提供申請時效存在中斷、中止證據的,法院將裁定不予執行,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將成一紙空文。
七、除以上幾種因超過法定期限面臨失權的風險外,債權人過于遲延主張債權,還存在因時間流逝、債權證據滅失;債務人停業;債務人因個人或公司犯罪財產被公安查控等不可預測的變數等,從而影響債權的實現。
社會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遷延時日,怠于主張債權,原因各有不同,有些系顧及臉面,雙方或許原有交情,在別人遭遇困境時,不便乘人之危;有些是慮及通過訴訟等方式追討債權,產生訴訟成本,擔心債權未能追回,反而增加經濟損失,因而心存僥幸,寄望債務人財務狀況出現好轉或良心發現,能主動履行債務;當然,還有一部分是債權人知曉債務人已完全沒有履行能力,債權人對實現債權已不抱希望而束之高閣的。
根據法律實務經驗觀察,通常情況下,債權拖延越久,實現的可能性越低。暫且不考慮債務人履行能力的變化,僅僅從人性的角度分析,部分債務人隨著時間的推移,感知到債權人索求債權的懈怠,債務人賴賬的想法會越來越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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