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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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債權人認為已生效判決所認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應系其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確認之訴。
那么,起訴確認一方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有時效限制嗎?
最高院在《黃連香、衷惟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訴訟時效制度僅適用于請求權,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最高院認為,
關于本案是否屬于確認之訴以及衷惟國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
衷惟國的訴訟請求為確認84號判決確定的被告申華平向原告衷惟國連帶償付借款本金968萬元及利息和律師費8萬元的擔保之債系申華平與黃連香夫妻共同債務,該訴請系確認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給付內容,原審判決認定本案訴訟系確認之訴,并無不當。
訴訟時效制度僅適用于請求權,本案系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且衷惟國在案涉債務保證期間內向申華平提起本案訴訟,主張申華平應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審判決對黃連香關于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以及保證期間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案涉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人系華平公司,華平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申華平及公司監事黃連香系夫妻關系,公司的經營狀況決定其家庭收益,故華平公司實際是申華平和黃連香夫妻共同經營,申華平為華平公司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實際上也是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借款人有配偶的,盡量起訴其夫妻雙方,由法院判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已經僅起訴一方,還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追究另一方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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