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上午,碧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集中宣判一批緬北回流人員案件,以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對陳某某、馮某某、汪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二個月不等刑期,并對各被告人判處二萬元以上罰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某、馮某某、汪某等15名被告人,有的是結伙偷渡出境、有的是為了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開設賭場等偷渡出境、有的是為了走私出境,出境后在詐騙窩點從事詐騙活動30天至3年不等,因緬北發生動亂后,上述人員于2023年11月被迫從云南邊境回國而被抓獲歸案。上述案件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指定由貴州省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押解偵辦,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審理。
碧江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馮某某、汪某等1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各被告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其本人及其所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犯罪數額均難以查證,但其一年內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屬于結伙偷越國(邊)境、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偷越國(邊)境,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對于犯數罪的被告人,依法進行數罪并罰。根據各被告人實施詐騙行為的時間、是否如實供述、是否認罪悔罪、是否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各被告人表示認罪伏法,復服從法院判決。
“高薪日結”“高薪誠聘刷評員”“高薪運貨你懂的”……各種“高薪”誘惑著他們走出國境外,出境前每個被告人都懷揣著致富的夢想,有的想通過到邊境“背玉石”一夜致富、有的想到境外賭場“搏一搏”、有的幻想境外等于法外,到境外就是為了實施電信詐騙……境外陶金夢讓他們充滿無限遐想,即便是乘坐摩托車、乘船、步行、鉆邊境鐵絲網等艱難的處境道路,也阻擋不了他們躁動不安的腳步。然而到了目的地,他們卻被迫進入各種名稱不一的“園區”。這些“園區”實為“詐騙窩點”,里面的設施較為齊全,有食堂、宿舍、KTV、賭場等各種設施,并有持槍的專人看護。這些詐騙分子在緬北待了幾個月至幾年不等,2023年11月緬北發生動亂后,被迫從緬北的“園區”返回國內,在云南邊境被抓獲歸案。
詐騙集團內部組織嚴密,每一筆詐騙款,都要按照對應比例層層分贓,但是作為底層的詐騙分子,他們中的很多人都需要為他們偷渡境外支付高昂的費用,所謂的分贓則用于抵扣他們所支付的出境費用。他們主要是一線詐騙人員,上游股東、幕后老板以及一眾高管,仍藏身境外。這些被告人本想靠著偷渡境外從事“高薪”工作,未曾想“淘金”未成,卻身陷囹圄。
詐騙分子的手段其實也并不高明,主要是按照詐騙集團的培訓和分工從事詐騙活動,有的從事騙國內人員赴境外從事“高薪”工作;有的假扮事業有成、膚白貌美的美女,通過“廣撒網”的方式,與境內網友采取聊天交友的方式騙取錢財;有的包裝成股海大牛,聲稱掌握內幕消息,騙取被害人投資理財,幫助你實現一夜暴富等方式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看似簡單的刷單返利型詐騙、交友投資型詐騙,卻還有不少人深陷其中。
碧江區法院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貪心是被騙的開始,一夜暴富“淘金夢”的背后,往往是精心編織的騙局。境外并非法外之地,從事詐騙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廣大群眾一定要增強防范意識,別讓“淘金夢”變成“鐵窗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犯罪數額均難以查證,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實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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