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5萬元。
2024年8月,祁某獨自一人前往東南亞投靠姐姐,在當地一家賭場結識了姜某。姜某自稱在當地經營飯店,兩人相談甚歡,隨后添加了微信。姜某講起在上海有門路可以賺錢,希望祁某能幫忙。當時正處于無業狀態的祁某答應了。
2024年10月,姜某出資購買機票,讓祁某返回國內。他所謂的賺錢方式,是讓祁某到指定的KTV等娛樂場所消費并取現,再將取到的現金交給指定的人員。每次幫忙跑腿,祁某都能獲得1000到2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在KTV玩一趟不僅不花錢,還能賺到錢,祁某隱約懷疑這些錢款來源存在問題,但在金錢的誘惑下,他還是繼續參與。
直到2024年11月,公安機關在偵查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時,發現祁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通過進一步偵查,逐步查明了本案的犯罪手法。
姜某會提前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與KTV銷售人員聯系,以商務宴請、朋友聚會等理由預訂包間。同時,又以需要現金打牌、臨時兌換現金應急等借口,要求銷售人員提供個人賬戶接收錢款。此時,一些銷售人員為了“業績”,同意將自己的銀行卡或微信收款碼提供給姜某。轉賬完成后,祁某按姜某指示到指定KTV,以正常顧客身份消費。扣除費用后,讓工作人員將剩余錢款以現金方式交付自己。
這些錢看似消費找零的現金,實則是經過“洗白”的贓款。祁某拿到現金后,便迅速前往指定的地點,將錢轉交給其他涉案人員。經查,2024年10月至11月間,祁某多次前往上海多家KTV,取走套出現金交付給他人,涉案金額共計58萬余元。
檢察官認為,祁某明知錢款系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通過取現方式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原標題:《在東南亞賭場結識的朋友,讓他返滬后成了“洗錢”工具》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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