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被稱為是近現代最主要的啟蒙思想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論》開啟了政治思想學術史的一個新時代,成為政治學領域最經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論》的上冊主要是駁斥羅伯特?菲爾麥爵士所鼓吹的“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的觀點。由于當時的時代所限,圣經還擁有對這個世界的不容置疑的解釋力,在人們的學術和生活中還具有絕對的權威。因此,羅伯特?菲爾麥爵士和洛克都是以圣經為依據建立各自的學說的。在現在這個已被充分“祛魅”的時代,世界已充分世俗化、理性化了。羅伯特?菲爾麥爵士和洛克的“以圣經為依據”的論證已經不再有方法論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因而也不再值得我們循他們的進路來重新檢視他們的論證。因此,筆者此處想討論的主要是《政府論》的下冊。
相對于上冊的重在批判,下冊則重在建構。下冊是《政府論》的精華所在,商務印書館最開始只是翻譯了《政府論》的下冊,一直到了八十年代才又將上冊補譯出來,以得到現在這樣一個完整的版本。洛克在《政府論》下冊中明確提出,統治權不是基于上帝的授權,而是基于民眾的同意。洛克指出:“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無論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權力”。這一論述被稱為是近現代政治自由主義的基石。為了論證這一觀點,洛克引入了社會契約理論。
洛克將人類歷史中政府出現以前的狀態稱為自然狀態,將政府出現以后的狀態稱為社會狀態。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可以按照自然法(作者認為自然法即理性)的法則,依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自己的行動并處理其財產和人身,而無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當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人身用強力或表示企圖使用強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間可以向其訴請救助的共同尊長”時,那么這兩個人便進入了戰爭狀態。隨著社會的發展,戰爭狀態越發頻繁的出現。為了解決戰爭狀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人們決定締結契約、組建政府。當政府出現后,人們便從自然狀態進入到了社會狀態。
作者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中的自由和在社會狀態中的自由,其性質是不同的。作者認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而“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后來的盧梭明確宣稱人之所以既遵循法律,又還是自由的,是因為法律是基于人們的同意,遵循法律就是遵循自己的意志。那么如何解釋我既要遵守一部我自己不同意的法律,卻又還是自由的呢?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意的體現,人們在表決對一部法律的態度時,是在作出一個事實判斷:這部法律是不是真的代表公意。換句話說,人們投票表決的不是對法律本身是否贊同的價值判斷,而是該部法律是否代表公意這樣一個事實判斷。如果多數表決認同這部法律代表公意,那么這部法律就是代表公意的。而遵守一部代表公意的法律,在盧梭看來并沒有限制自己的自由。
盧梭認為公意來自于每一個人的意志的集合,代表公意的法律要求每一個人對自己的權力作出平等的讓渡。通過遵守法律,自己讓渡出去的那部分權力,會由于別人同樣的讓渡又重新回到自己的手中。洛克的解釋則與此不同。洛克認為人們進入社會狀態的契約中就包含了少數必須服從多數這一原則,這一原則是人們得以進入社會狀態的前提。因為社會作為一個整體,要具有行動力,就必須依據少數服從多數這一組織形式。某些情況下,少部分人可能不同意其余大部分人,但少部分人卻要同意“要服從大多數”這個組成社會的前提性契約。既然這個前提性契約是自愿訂立的,那么遵守一部由多數表決通過的法律就仍然是自由的。比較起來,洛克的解釋相對于盧梭有更強的說服力。
需要指出的是,洛克的無條件的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觀點掩埋下了多數暴政的種子。托克維爾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發問道:如果一個人擁有無限權力就會濫用,那么當“多數”擁有無限權力時不也一樣么?的確,少數服從多數不一定就代表自由。現代的政治學理論一般認為,多數的統治是確保自由的一種手段,但不受限制的多數權威也可能危害個人自由。因此,現代的政治學理論大都嚴格區分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認為少數服從多數僅適用于公共領域。而且即便在公共領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也要對這種服從設定一個底線,即多數人也應該尊重少數。
作者對私人財產權的產生原因所做的解釋,充滿了天才的睿智。正如作者在上冊所說的,上帝把這個世界賜給了全人類,財產應該歸全人類所有,那么私人財產權又是怎樣產生的呢?作者解釋道:“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并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對于這一解釋,從現在民法的角度來看顯然是不成立的。一個人在某一自然物上附加自己的勞動,并不必然帶來所有權的產生。但是,如果我們要窮盡原因的去為私人財產權的合法性尋找理由,那么勞動無疑是最富有說服力的答案。正如作者所說的那樣,人們為了生存,必須實際的占有財產,實際的對財產進行支配。上帝概括的把財產授予給全人類并未否定私有產權。上帝的饋贈既有人類全體的廣度,又有歷史的無盡長度。即便某個時代的人們不承認私人財產權,將財產全部共用(這在任何歷史時代都無實際可操作性),可是相對于歷史長河中的人類全體,“他們”不還是“把財產挪作私用”了嗎?因為他們耗用了資源,他們的子孫就相應的失去了享用的機會。所以,既然真正意義上的人類共有財產不能存在,那么私有財產權的出現就不可避免。
私有財產權出現,馬上就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即:私人如何正當的獲得財產。作者天才般的回答了這個問題,認為私人付諸的勞動將使其獲得對勞動對象的正當財產權。作者接下來費了不少心力來證明:“勞動的改進作用造成(財產)價值的絕大部分”。作者的論述中隱含著這樣一種觀點:在早期,土地等自然物遠超過人們的生活需求,因而這些自然物是沒有價值的。這倒并不違反現代西方經濟學的觀點,即:只有當某種資源具有稀缺性的時候,才可能會有價值,價值就是用來量度資源稀缺性程度的。如果那些自然物是沒有價值的,而勞動是有價值的,那么勞動的所有者就會自然而然的成為勞動對象的所有者。洛克將勞動作為私人財產的合法性基礎的理論,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提供了理論基礎。
關于貨幣,作者的解釋也非常富有啟發意義。作者認為,在早期對人類有用的東西都是易于敗壞的生活必需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出現了剩余的產品需要保存起來。在這個基礎上,基于人們的同意,貨幣就產生了。作者積極評價了貨幣產生的巨大作用,認為“只要一個人在他鄰人中間發現可以用作貨幣和具有貨幣價值的某種東西,你將看到這同一個人立即開始擴大他的地產。”人們對于不具有實際作用的貨幣的認同,表明他們已經同意了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因為,貨幣就是那些占有了超出自己當時生活所需的人們儲藏自己財產而發明的工具。到這里我們可以發現,洛克關于貨幣的解釋與馬克思等政治經濟學派的解釋有諸多不謀而合之處,即都認為貨幣的本質是一種關于財產分配的社會關系。
在近現代歷史上,洛克是第一個明確提出三權分立的人。作者將政府權力區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作者首先給立法權下了個定義:享有權利來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由于當時時代的局限,他認為立法機關無需經常存在,只需要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聚合起來,在制定完法律后應該重新分散。立法過程雖然是短期的,但短期制定的法律卻具有持久的效力,需要被經常執行。因此,執行權就需要和立法權分開。作者接著又區分了執行權和對外權,認為:前者主要執行社會的國內法,后者主要處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對外關系。作者對這三種權力的統屬關系做了詳細的分析。立法權在一國政府中處于最高地位,執行權應受立法權的統屬并對立法機關負責。對外權的情況也是這樣,它和執行權同是輔助和隸屬于立法權。
在洛克寫作他的《政府論》上冊的那一年,孟德斯鳩剛好出生。孟氏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上冊中首先提出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三權分立。他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存在了;因為人們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需要指出的是,洛克和孟德斯鳩雖然都提出了三權分立的學說,但二人的著眼點卻是不同的。孟德斯鳩的著眼點在于權力的制衡,而洛克似乎更多的是出于實際操作技術層面的考量。然而遺憾的是,更多的時候,洛克對操作層面的考量又顯得有點蜻蜓點水。比如,洛克雖然強調了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被治者的福利,然而在如何確保政府不偏離這一目的方面,卻少有筆墨。與此相對的是,孟德斯鳩充分考慮了這一至關重要的問題,明確提出了“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想,迫使政府不能偏離被治者的福利太遠,從而奠定了現代政府的基本骨架。
洛克的《政府論》分別于1689年和1690年寫成并出版。他對英國剛剛結束的光榮革命作了理論總結和辯護,他的思想也深深影響了美國的政治。洛克作為一代啟蒙大師,提出了許多劃時代的觀點。洛克的啟蒙意義就在于告知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是自由平等的,不把我們現在所處的狀態視作理所當然,而是試圖以人道主義的視角,探尋人們應該擁有的更美好的社會和政府。政府是為了我們,我們不是為了政府。統治不應該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而應該建立在一個合目的的契約之上。然而我們必須現實的承認,在某個歷史階段,一個國家采取什么制度是其社會成員現實博弈的結果。
現實中,每個人既然很難做到真正的絕對平等,那么洛克所設想的“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會”便很難真正實現。不過也正是啟蒙價值與現實博弈之間的鴻溝,在不斷促使著人們繼續前進。雖然不能做到現實的絕對平等,但卻獲得了平等的觀念并且把平等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利。人們既然知道還可以更好,就不會滿足于現狀,所以張力必會始終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會”也許只有通過民眾和政府之間的長期的累積式互動和博弈才能無限接近。而在這一過程中,洛克的很多思想并未過時,仍然可以為我們提供啟蒙和光照。[原載于正義網2006年11月28日“法律博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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