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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萍 | 潛行的法團主義——比較政治研究中的法團主義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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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天津社會科學》2025年第3期,注釋從略。

摘 要:法團主義是政治學研究中極具爭議的概念之一。歷史上,法團主義意識形態時起時落,作為治理策略也表現出間斷性和非連續性的特征。20世紀70年代,法團主義發展成為一種知識框架和社會科學分析模型乃至范式,在短暫流行之后淡出了學術研究前沿。事實上,現實世界的變化促使經驗層面的法團主義不斷演化,也使法團主義分析模型持續改進,其應用逐漸延展至中觀和微觀層面以及更多政策領域,顯示了這一范式在中層理論所提示的層級實現其分析效用和理論抱負的前景。相關研究由關注法團主義產生的前提條件向法團主義的效應轉移,重申了法團主義的團結、共同體與階級和諧的價值內核,法團主義也由此超越了作為特定制度或實踐的描述性術語,而成為變革的模型和社會的模型。法團主義與社會科學其他范式或理論存在重疊,或已融入更具普遍意義的社會科學范式,成為一種人們經常運用但可能毫無意識或習以為常的潛行的社會科學范式。

作者簡介

王麗萍,北京大學博雅特聘教授,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國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員。

作為一種古老的意識形態,法團主義在19世紀后期逐漸發展為一種務實的治理策略,后因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及“二戰”時期為法西斯主義政權濫用而被污名化,在“二戰”后似乎沉寂了。20世紀70年代,學術界對法團主義的興趣急劇增加。伴隨對法團主義進行嚴謹界定的努力,有關法團主義的討論在學術界經歷了一次短暫的爆發,法團主義成為一種知識框架和社會科學分析模型乃至范式。半個世紀過去了,現實世界發生的諸多變化似乎早已侵蝕了法團主義的存在基礎或重要前提,作為一種社會科學分析模型和范式的法團主義是否依然有效,仍然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法團主義歸來:一種嶄新的社會科學范式

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同時發現”或“同步發明”的現象極為罕見,這種情形卻在法團主義研究領域出現了。1974年,美國政治學家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發表《仍是法團主義的世紀嗎?》(“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這篇論文被認為是法團主義概念界定及演變的里程碑,此后一直被當作相關研究的經典文獻。同年9月,德國政治學家格哈德·萊姆布魯赫(Gerhard Lehmbruch)在國際政治學會政治一體化圓桌會議上發表了《協和式民主、階級沖突和新法團主義》(“Consociational Democracy,Class Conflict,and the New Corporatism”)一文。而兩位英國社會學家雷·帕爾(Ray E. Pahl)和杰克·溫克勒(Jack T. Winkler)則在10月10日出版的英國《新社會》(New Society)周刊上發表了《即將到來的法團主義》(“The Coming Corporatism”)一文。隨后密集出現的學術研究和討論,意味著20世紀70年代進入了學術界法團主義研究大爆發的時期。

法團主義在其后一段時間里成為比較政治學領域最具創新性的甚至是占主導地位的方法——“一種知識框架,一種檢視和分析跨越不同國家及不同時期法團主義政治現象的方法”。作為一種社會科學研究范式,法團主義受到歡迎并被接受(尤其是在歐洲)的主要原因是,它比同一時期其他范式及解釋更符合社會與政治的新現實,為理解經濟和社會的運作提供了一種全面而連貫的方法,同時還提出了其他解釋無法提供的問題應對之策。由此激發的大量法團主義研究在短時間內成為學術研究中的“增長型產業”,其中一些研究甚至涉及很少或從未被認為存在法團主義現象的地區,如對亞洲地區、伊斯蘭社會以及非洲地區相關現象的研究。

20世紀六七十年代,政治學特別是比較政治學正經歷著尋求范式和范式急速更替變遷的復雜過程。當時,作為主流范式的“政治發展”提示了一種線性的分階段發展模式,卻未能充分解釋發展中國家的實際變化。法團主義在其后一段時間內被視為理解拉丁美洲國家乃至整個發展中世界政治變遷的一個重要分析框架,因而被視為政治發展范式的一種有效替代。這一范式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團主義框架與發展中國家現實發展狀況的契合性。法團主義框架有助于維持傳統社會結構,并通過將新的社會與政治行動者吸納進國家行政機構從而為有限的變革提供支持。在這種意義上,法團主義意味著一種介于變革與穩定之間的折中策略:維持現狀但也為逐漸適應新的潮流創造可能性,從而防止動蕩和全面的革命。在那一時期,憑借以等級、地位和庇護關系為基礎的傳統文化的支持,拉美國家的傳統社會政治形式得以延續,因而也成為法團主義范式的理想分析案例。

法團主義作為古老的意識形態,價值規范性和意識形態成分是其重要特征。19世紀后期法團主義由意識形態發展為一種現實的治理策略,20世紀六七十年代又發展為一種社會科學研究范式,這些變化意味著對法團主義的界定需要剝離歷史上很長時間以來其與專制統治相聯系而沉淀的消極內涵,通過對這一概念的恰當界定(避免過于狹窄或過于寬泛)發揮其經驗分析效用。在實證研究中,這一范式主要表現為可趨近經驗現象的分析模型,因而也提供了可以較好擬合現實經驗證據的結構模型。

二、法團主義的界定及其分析效用

隨著20世紀70年代作為社會科學模型的法團主義的出現,學術界開始嚴肅對待這一概念,使得這一時期的研究往往與對法團主義概念進行精確界定的努力聯系在一起。

(一)多元主義與法團主義

施密特基于利益代表制度的實踐特征來界定法團主義,以強調其更具經驗性約束的規范性。施密特認為,法團主義可以被界定為這樣一種利益代表制度,其中組成單位被組織進成員數量有限的、單一的、強制的、非競爭性的、具有等級秩序且功能分化的部門類別。這些部門由國家認可或授權(若不是創建的話)并被賦予審慎的代表壟斷地位;作為交換,它們要服從國家對其選擇領導人以及表達要求與支持的特定控制。這一基于經驗層面特征的界定是一種理想的類型描述,也提出了一個與理論或假設相關的諸多特征要素組成的啟發式邏輯分析結構。

要理解法團主義作為一種利益代表制度的獨特特征,識別它的“他者”是有益的。因此,在對法團主義進行界定時,施密特還對長期主導北美政治學研究的多元主義進行了界定:多元主義作為一種利益代表制度,其中組成單位被組織進成員數量不限的、多樣的、自愿的、競爭性的、非等級化的以及(就利益的類型或范圍而言)自主的部門類別,這些部門類別不經國家特別許可和承認,不由國家補貼和創建,在其領導層選拔或利益表達方面也不受國家控制,而這些部門在其相應的范疇也不能行使代表性活動的壟斷權。在施密特看來,作為一種利益代表制度,法團主義提供了一種可運用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代表分析框架,因而也可被視為普遍適用于發達國家的利益代表多元主義模式的重要補充。

為使概念界定更趨近于經驗層面以更好地滿足比較研究的要求,施密特對法團主義的界定與其對法團主義亞類型所做的概括聯系在一起。受羅馬尼亞經濟學家和政治哲學家米哈伊爾·馬諾伊列斯庫(Mihail Manoilescu)的影響,又在借鑒諸多葡萄牙理論家法團主義亞類型分析的基礎上,施密特對葡萄牙理論家分析中使用的亞類型進行了新的命名,將corporativismo de associagdo稱為“社會法團主義”(societal corporatism),將corporativismo de Estado稱為“國家法團主義”(state corporatism)。社會法團主義中的法團單位是自主的和具有滲透性的(autonomous and penetrative),而國家法團主義中的法團單位則是依附性的和被滲透的(dependent and penetrated)。施密特對社會法團主義或新社會法團主義(the “new” or “neo” societal corporatism)的界定,被認為是法團主義概念演變的學術里程碑。

施密特對法團主義和多元主義的界定中清晰可辨的制度特征要素,也被用做區分兩種亞類型的基本維度,如有限的數量(limited number)、單一的(singular)、強制的(compulsory)、非競爭性的(noncompetitive)、等級秩序的(hierarchically ordered)、功能分化的(functionally differentiated)、國家承認(recognition by state)、代表壟斷權(representational monopoly)、對領導層挑選和利益表達的控制(controls on leadership selection and interest articulation)。在這些特征維度上,如果說法團主義與多元主義的區別在于“是或否”,那么社會法團主義與國家法團主義的區別則更在于程度意義上的“多或少”。有研究批評施密特的法團主義分析模型因襲了此前占主導地位的多元主義范式的分析維度,只是“改變或顛倒了這些維度或變量的經驗值(empirical values)”,但正是這種“因襲”使不同的利益集團制度模型可被置于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之中。

施密特提出的法團主義模型巧妙地將一些當時很容易觀察到的事實(如法團主義決策正逐漸取代利益集團多元主義和政黨)置于恰當的觀察視角,這種社會民主的視角對歐洲知識界極具吸引力。施密特的目的是創建一個適用于所有法團主義制度的通用模型,并將其與其他類型的制度進行清晰的比較。因此,在他的界定中,法團主義與多元主義幾乎代表著擁有相反特征的兩種制度。有批評者認為施密特對法團主義和多元主義的區別過于尖銳,但或許正是這種“非此即彼”的區別所產生的巨大張力,使法團主義成為一個引人關注的“新”模式,更在多元主義盛行的學術氛圍中被接受為一種重要的分析框架。可以說,施密特為推動法團主義研究由假設和推測轉變為可驗證的理論做出了實質性的努力。


(二)法團主義:作為利益代表制度或政策制定制度模式

不同于施密特對法團主義結構特征的關注,萊姆布魯赫關注新法團主義作為政策制定制度模式的一面,以強調可能被忽略的利益集團對國家以及經濟體系的作用,特別是利益攸關方的合作協調(concertation)在其中的關鍵作用。萊姆布魯赫所使用的“自由法團主義”(liberal corporatism)概念,指有組織的大型社會團體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特別是經濟政策制定的一種特殊形式,其顯著特征表現為這些團體在制定公共政策時的高度合作。萊姆布魯赫沒有使用“社會法團主義”的概念,而是借由“自由法團主義”這一術語強調這種決策制度形式與自由憲政民主的聯系,以及這種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攸關自愿選擇的問題。根據這一界定,法團主義不僅僅是一種利益表達模式,更是一種具有包容性的政策形成模式,是涉及選擇、執行以及調諧或代表的合作協調行動模式。

施密特與萊姆布魯赫對法團主義的界定各有側重。法團主義對施密特而言是一種利益組織方式,對萊姆布魯赫則意味著一種決策模式。兩種不同界定之間的分歧似乎通過這樣的假設得以消弭——利益組織和決策模式似乎是因果相關的(causally related),即資本與勞動之間可行的定期協商談判制度(社會合作協調)需要特定的組織結構(新法團主義)基礎。實際上,如何理解利益組織在政策制定和其他政策過程階段(尤其是政策實施階段)持續而有組織的參與是他們共同關注的問題。

將法團主義視為一種利益代表制度或包容性的政策制定過程,大體上體現了政治科學的方法或路徑(“politicological” approaches)。英國社會學家雷·帕爾和溫克勒認為施密特與萊姆布魯赫對法團主義的界定都過于狹窄。在他們看來,法團主義是不同于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第三物種”(a tertium genus),其獨特之處并非國家干預的程度,而在于國家與經濟秩序發生聯系的方式。在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中,國家干預的增長可能在實際上有助于保障資本主義的再生產,但對私人企業內部決策的直接控制則將導向法團主義的發展。因此,法團主義是一種全面的經濟制度,一種資源配置模式。

在實踐層面,20世紀六七十年代正值法團主義進入繁榮期,學者們對法團主義的精確界定主要被視為一種描述性的努力,但卻隱含著解釋性的抱負。法團主義雖然在19世紀末是被當作多元主義的替代方案由意識形態領域進入到現實治理領域,但在不同研究者的概念中,法團主義與多元主義并非截然對立。特別是,當法團主義被視為一種決策模式時,多元主義和法團主義之區別的關鍵在于有組織的團體在多大程度上融入了國家的決策領域。其后的研究對這一見解的忽略或淡化,在很大程度上使作為社會科學研究范式的法團主義的分析效用受到抑制或懷疑。

應該說,法團主義或多元主義只是一種夸張的描述或是處于連續譜系中的兩種“理想類型”,二者都沒有以純粹的形式出現于現實中。在這種意義上,不僅很難精確界定這兩個術語,也難以在現實中找到完全契合的制度范例。然而,由于法團主義的意識形態背景,以及法團主義相對于多元主義似乎表現為一種需要建構的制度,其作為社會科學分析模型的文化適應性就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三、法團主義模型的文化適應性

當20世紀70年代法團主義作為一種社會科學分析范式回歸學術研究視野時,文化理論的解釋路徑似已趨于式微。然而,或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團主義的意識形態背景,特別是其天主教淵源,對其產生的文化前提條件的討論成為相關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成為理解法團主義的一個重要視角。被認為與多元主義相對應或是對多元主義的某種替代,法團主義的文化基礎也被認為是與自由主義相對的各種文化表現形式。于是,在非個人主義文化主導的地區或社群中都可找到法團主義的生存土壤。

(一)文化與制度:法團主義的不充分解釋

一般認為,完整的法團主義意識形態、明確的法團主義政權和現代新法團主義都最早出現于西方。在西方傳統中,法團的、有機的、整合的、功能性組織的社會的概念久已存在,其觀念及實踐可以回溯至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圣經》中也有法團主義的觀念,圣保羅(Saint Paul)在寫給基督徒的信中提出社會和政治是一個“有機”單元(an “organic” unit),就像人體一樣,所有的功能單元都整合在一起,協調一致,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無論對于人的身體還是國家,這一整體的、有機的和功能性地組織起來的機體的形象,早已成為貫穿于西方文明的一個持久隱喻。

圣保羅的訓誡以及《圣經》中有關一個完整的有機社會的觀念早在古希臘時期就已有所體現。在《政治學》一書中,亞里士多德認為社會和政治是自然的、有益的、隨時間變化長期存在的,并不是邪惡或人為的。同時,社會的組織應基于階級(階層)、功能或職業界線,不同部分應協調整合為一個有機整體。古希臘的公民直接參與體現了國家與社會的有機觀念,而這一觀念在古羅馬則表現為基于功能的間接代表制,因而與法團主義觀念相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古羅馬提供了功能法團主義政權的一個早期版本,即帝國通過軍事團體、宗教團體、職業團體等機構(常被稱為社團,colegios)來運作,在其共和主義體系中,強大的國家與法團組織競爭權力。雖然在古羅馬帝國的若干時期出現了專制政治(Caesarism)的結構,但長期來看,中央政府與其功能組織(宗教團體、軍隊、城鎮和市政當局)的競爭和平衡構成了關于憲政和民主的法團主義概念,即基于群體權利和代表權的民主,而非基于個人權利和代表權的民主。

在20世紀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由于法團主義主要盛行于歐洲一些國家和拉美國家,這些國家的法團主義也得到了更多的關注和研究。拉丁美洲在文化、宗教、政治和社會方面具有明顯的西方特性,而作為16世紀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的殖民地,在歷史上又是在群體、社群、氏族、家庭和其他有機單元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在“二戰”后有關法團主義的早期研究中,對歐洲法團主義現象的研究往往傾向于關注法團主義的制度基礎,而對拉美法團主義的研究則關注其文化與社會基礎,因此似乎還形成了法團主義研究的“歐洲陣營”(the European camp)和“拉美陣營”(the Latin American camp)。

無論是對法團主義制度基礎的關注,還是對其社會與文化基礎的研究,研究者關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團主義在有些國家(或地區)比其他國家(或地區)更可能出現或維持的原因,或法團主義制度的表現形式。20世紀六七十年代“歐洲陣營”和“拉美陣營”的研究,基本上就是在這個維度上展開的,其中得到較多研究的那些國家(或地區)也往往被認為與法團主義有著“選擇性親和”(elective affinity),而法團主義在拉美更被看作有助于經濟增長的因素。

(二)法團主義的地區特征與發展特征

伴隨法團主義研究的激增,研究者發現法團主義現象遠比此前人們想象的更為普遍。霍華德·威亞爾達(Howard J. Wiarda)概括了法團主義存在的若干條件,包括:(1)社會在整體上或部分地不是基于個人主義基礎(如歷史上美國的情形),而是依據構成國家的功能的、社會的或“法團的”單位(如家庭、氏族、民族、軍事組織、宗教團體、勞工或商業單元、利益集團等)加以組織的;(2)國家通過對這些團體進行組織、限制、規范或頒發許可證的方式來控制它們,這是一種有限的多元主義(limited pluralism);(3)國家試圖將這些團體納入國家體系,將其轉變為通常所說的“私營部門政府”(private-sector governments),而這些團體則既希望通過這種納入為其成員爭取項目和福利上的利益,同時又希望在契約(如憲法或基本法)的約束下保留一定的自主性或獨立性,不受國家的控制。威亞爾達認為,按照這樣的條件,法團主義在地域分布上似乎無處不在,除了常被提及的歐洲和拉美地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團主義也越來越多地被識別和發現。

在亞洲,法團主義社會的萌芽可見于東亞和東南亞那些社群主義的、有機的、受儒家文化影響的以群體為中心而非個人主義的家族、部落和地方共同體導向的社會中,這也被視為日本和其他國家現代法團主義的基礎;在印度和南亞的文化與社會傳統中,也有類似的有機的、公共的、以群體為導向的社會組織(如種姓群體),這些組織被認為是社會的“自然法團主義”或“前法團主義”基礎(“natural corporatist” or “precorporatist” basis)。在非洲,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氏族、種族或部落為基礎組織起來的,這種“前法團主義”的社會基礎對于國家構建及治理的重要意義遠超人為劃分的國家邊界。與此類似,在伊斯蘭社會,其強烈的宗族、部落和社群導向與其他法團或以共同體為基礎的社會并無二致。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可蘭經》將統治者和被統治者聯系在一起并使其相互支持的團結主義觀念等,都是法團主義的支持性文化或表現。

“二戰”后,法團主義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許多歐洲發達國家以及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西歐曾經的法團主義制度蛻變為一種社會福利形式的法團主義,主要的社會利益通常在國家體系內得到正式代表,并在通常被稱為“新法團主義”的部門基礎上實施特定社會和經濟計劃。長期以來,美國被認為是一個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主導的最不具有法團主義特征的國家,因而似乎是法團主義的“例外”。但是,法團主義的類似機制在羅斯福新政時期即已出現,更在20世紀70年代初尼克松總統為應對通貨膨脹問題而創建的工人、企業與政府三方機制中得到回響。隨著美國趨向于一個更加以部門和功能為基礎的社會,它似乎也在實行一種“潛行的法團主義”(creeping corporatism)。

可以看出,一定的文化特性是法團主義產生的重要基礎,而這些文化特性在世界范圍的廣泛存在甚至普遍存在,雖然并不意味著法團主義制度的廣泛存在,但在很大程度上提示了作為社會科學分析模型的法團主義/新法團主義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新法團主義并不是對任何現實狀況的描述,而是一個連續的譜系(a continuum),也可理解為發展的軸線(an axis of development)。在這種意義上,法團主義是一個程度意義的概念,即一個國家可以或多或少是法團主義的,可以在法團主義的方向上或快或慢地變化。對法團主義的這種理解很大程度上擴展了有關法團主義的認識:法團主義在任何地方都不是一個穩定的制度,而常常表現為一種變化的方向或趨勢。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理解還有助于對不同國家進行比較。

四、法團主義模型的分析邏輯

法團主義是政治學研究中極具爭議的概念之一,除了意識形態方面的分歧,法團主義概念的復雜性還體現于這一概念涉及政治體系的三個重要因素(或維度),即政治組織(結構和機構)、政治過程(機制)和政策(結果)等。不僅如此,法團主義模型在實證研究中的應用也極具差異性,法團主義概念因而變得更為復雜。法團主義是政治學和比較政治學研究中一個非常獨特的術語,就像“政治文化”這一術語一樣,既是具有描述功能和分析意義的概念,也是重要的社會科學研究范式,還因其豐富的實踐形式而成為一個重要的經驗研究領域。

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治學特別是比較政治學經歷了所謂的“經濟學轉向”(economic turn),而70年代法團主義研究由政治學轉向政治經濟學的變化,則意味著法團主義范式及其運用在很大程度上已融入“經濟學轉向”的潮流。

在法團主義的政治學研究中,法團主義往往被視為自由民主的一部分,是諸多制度或價值的反面或對立面,如多元主義、民主代表制的多樣化渠道以及議會民主和法理主義。在有關民主模式的研究中,法團主義或者被視為共識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與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一部分,或者被當作談判民主(negotiation democracy)不可分割的特征。政治學領域的這些研究常被概括為法團主義研究的利益集團學派(the interest group school)。這一學派的研究聚焦于分析法團主義的結構性前提條件而非討論法團主義的經驗指標,結果是大量研究表現為經驗信息翔實的案例分析,而可用于比較研究的經驗指標的概括則不夠充分。

法團主義是應對危機的一種制度化反應。于是,許多研究者嘗試將法團主義的諸多評價維度與其影響聯系起來進行分析。在施密特的研究中,法團主義的評價指標主要是工人加入工會的比例以及工會組織的集中化程度。作為因變量,“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則可操作化為三個指標:在集體抗議、內戰和罷工暴力意義上的不守規矩(unruliness);內閣變動和黨派分化意義上的不穩定(instability);增加政府收入、依賴直接稅收和政府借款意義上的財政的無效性(fiscal ineffectiveness)。施密特并未很好地將其自變量和因變量進行操作化,在自變量方面,工會會員占工人總數的較高比例和工會運動的集中統一促進了法團主義,但法團主義的產生還受更多因素影響;在因變量方面,法團主義達成政策協議的措施(例如工資限制、價格控制、免稅)則被遺漏了。在很大程度上,正式的三方關系結構框架是法團主義的重要制度基礎,但在具體分析中,法團主義結構和制度模式的存在卻需要通過推斷(常常是間接的推斷)才能被感知。

阿爾蒙德(Gabriel A. Almond)在評論施密特的研究時指出,施密特最早將法團主義視為一種利益調諧形式(a form of interest intermediation),這種利益調諧一般指與其他利益集團和政府機構的特定關系形式及協商談判過程。但是,調諧(intermediation)和合作協調(concertation)作為法團主義的核心概念在相關研究中卻模棱兩可,缺少清晰的描述和界定。法團主義研究常常假設,不同領域政策制定與執行的緊密聯系有助于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因此被賦予特權的利益組織既參與政策的準備和制定,也參與政策的執行。法團主義的利益集團學派強調利益集團在利益代表和政策制定及執行過程中的融合(fusion),認為這種融合不可避免,盡管并非總是顯而易見,在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中也并非總是表現出同等水平的法團主義。

法團主義的結構性前提條件處在不斷變化過程中,法團主義也是一個“變化的和不斷演化的現象”,對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法團主義進行區分又非常必要。關于政策準備和政策執行,法團主義有著不同的“概念對立面”(the conceptual opposite)。在政策制定階段,法團主義的對立面可能是多元主義或利益代表的選舉渠道;在政策執行階段,傳統的科層化官僚制則成為法團主義的替代結構。基于這一觀點,法團主義交換(exchange)的一個好處可能與政策執行中權力的下放聯系在一起,而機構特權和收益可能是政策讓步交換條件的一部分。政策制定中的法團主義和政策執行中的法團主義可能是相互關聯的,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存在因果聯系,但并不存在確保其在定義上融合的內在邏輯。

由于現實中不存在純粹形式的法團主義和多元主義,也幾乎找不到完美的制度范例,而要對其進行嚴謹的界定則在很大程度上將其差異絕對化、極端化,因此將法團主義與多元主義對立起來早已成為一種根深蒂固的流行認識。在這種意義上,法團主義模型不僅涉及制度層面的分析,還需要關注法團主義的實質性輸出(效應或影響)。

相對于利益集團學派,較晚出現的政治經濟學派(the political economy school)帶來了法團主義研究焦點的轉移,即由關注法團主義的前提條件(尤其是結構性前提條件)轉向關注法團主義的影響等,關注重要的經濟行為體/行動者(勞動力、資本和國家)之間如何實現合作協調,以及宏觀層面的政策協調等。這兩個不同學派并非涇渭分明,而是在某種程度上共享了一些重要的研究主題。

政治經濟學派雖然很少研究與法團主義相關的協調、談判、互投贊成票(log-rolling)、政策制定及其他過程,但強調導致特定宏觀結果的結構變量和過程變量。在這一學派的研究中,結構變量(如工會化程度、全國性組織的強度、工資談判的集中化程度、集中的資本、強國家行為者等)和過程變量(如談判、合作協調以及工商業、勞工與國家的關系類型等)都受到關注,但研究重心更多被置于這些變量的影響上。法團主義研究重心由政治學逐漸轉向政治經濟學,延伸了法團主義所內含的因果關系邏輯鏈條,并在這一潮流中獲得新的發展動力,也蘊含著新的潛能。法團主義在20世紀70年代發展為一種開創性的社會科學模型,學術界對此雖然存在各種爭議,但到80年代末已被廣泛接受。

法團主義研究的利益集團學派和政治經濟學派大體上代表了法團主義的政治學研究和政治經濟學研究兩種取向。其中,政治學研究側重于法團主義的產生,政治經濟學研究更關注法團主義的效應或影響。這種變化還使法團主義模型所蘊含的分析邏輯由政策的制定進一步延伸至政策執行過程(如圖1所示)。


五、法團主義模型運用:政策領域與分析層級

法團主義在經驗層面主要表現為三方關系結構,而作為社會科學模型的法團主義的三要素則表現為國家、利益集團和社會結構。因此,法團主義模型的運用需要觀照社會變革,在社會變革的背景框架中不斷識別和定義法團主義關系結構。在很大程度上,這也是法團主義模型在變革社會中維持其解釋和分析效用的重要前提。

“二戰”以來,法團主義——無論作為利益代表制度還是政策制定模式——經歷了明顯的、在地域分布上并不均衡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法團主義在經驗層面發生了趨向微觀化/中觀化、地方化或國際化(跨國化)的變化,這不僅使法團主義模型的分析層次更為復雜,還在不同層面上發現了新的法團主義現象,因而也拓展了法團主義模型的適用政策領域和部門。

與戰后工業化處于早期或中期階段有關,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法團主義研究主要關注勞工、企業和國家三方關系,諸如工資、生產、社會保障計劃、勞動福利等問題所涉及的政策領域或部門,成為法團主義分析模型最為常見的運用場景。80年代以來,在教育、衛生保健、福利和環境保護等后工業領域出現了新的法團主義決策形式。由法團主義的政治經濟學派研究主題的變化,也可以看出法團主義模型使用領域的逐漸拓展。法團主義的政治經濟學傳統一開始并不承認法團主義存在于經濟政策、勞資關系和勞動力市場政策之外的其他領域,但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研究者越來越明顯地意識到在傳統部門之外,例如在消費和福利領域也存在法團主義現象。就具體政策領域而言,環境政策、稅收政策、住房政策等與法團主義的關系都在一些實證研究中得到了證實。正是經驗層面法團主義的擴展,很大程度上促使作為社會科學模型的法團主義的分析觸角不斷延展。

按照施密特對于法團主義的經典定義,法團主義應是一種存在于國家層級的全國性現象,而法團主義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國家(全國)或宏觀層面,關注宏大理論、國家和工人及資本在國家層級的高峰組織是其顯著特征。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團主義越來越多地被運用于中觀和微觀層面的觀察和分析。其中,工廠車間的具體決策、具體的工資或福利政策、特定產業部門(如汽車業、鋼鐵業等)的政策,以及特定社會政策領域(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都成為法團主義研究常見的議題。法團主義及其分析層次的中觀化和微觀化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法團主體及其利益的復雜化,工人和資本家早已不是僅有的法團主體,而且參與不同政策領域的法團單位也極為不同(如參與教育改革政策協商的團體可能不同于參與福利政策的團體),而且其利益關系也非常復雜。在很大程度上,在多層級法團主義分析視角下,不同議題涉及不同的法團主體,法團主義結構似乎獲得了流動性或易變性,法團主義也因此被稱作“浮動法團主義”(floating corporatism)。這些不斷變化的豐富的法團主義現象還可以籠統地概括為新—新法團主義(new neo-corporatism)。需要提及的是,在不存在傳統意義上法團主義組織基礎(或者說制度化的法團主義結構)或其制度化組織基礎式微的國家,非正式的結構日益成為法團主義的基礎,并常常與非正式的(也往往是不穩定的)協商合作聯系在一起。這種新—新法團主義與新法團主義的區別在于:有也可能沒有正式的結構,涉及的政策領域更為廣泛,處于變動中的多元法團主體(國家層級的)對政策執行過程的參與也更為普遍。從法團主義的層級看,新—新法團主義既可能是集中呈現的(國家/全國層級),也可能是分散在各個領域的(中觀的/微觀的)以及具有跨國性的。同時,對政策績效的關注也使政策執行過程成為法團主義分析邏輯結構中一個重要的(也往往是穩定的)組成部分(如圖2所示)。


法團主義研究由宏觀層面趨向中觀和微觀層面的變化,并非對傳統法團主義研究方法的否定,而是對這一研究方法的接受和完善,甚至可以說代表著整體的法團主義方法的巨大成功。在運用方面,法團主義框架早已超越其最初的地理范圍(如西歐、拉丁美洲地區以及日本),越來越多地被運用于研究非洲、亞洲、中東國家以及發生政治劇變后的東歐國家。在國別研究中,有關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國的研究都大量運用了法團主義框架。作為一種微觀方法,法團主義也被用于分析特定利益集團的策略或具體政策等。

已有的法團主義研究大多表現為翔實的案例分析,跨國比較則存在諸多問題。施密特對法團主義的界定雖然提出了檢驗法團主義相關假設的操作變量,但由于各國傳統的差異,研究者很難找到對不同國家法團主義進行比較的理想指標。以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為例,丹麥、挪威、瑞典等國是經常被提及并得到研究的典型案例,其法團主義實踐似乎也被認為最具相似性;然而事實上,其法團主義形式以及官僚體系的不同使得法團主義在政策實施方面的表現差異明顯,所以對它們進行比較研究并非易事。在三個國家中,丹麥與挪威較為相似,瑞典則因其執行政策的國家機構獨立于各部/部門(部局)而不同于丹麥和挪威。于是,利益集團在政策制定委員會中的代表性可被作為法團主義研究的有用指標,而政策執行方面的法團主義評價指標則復雜得多。

實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對不同國家法團主義的利益調諧模式進行比較還是一個甚少得到關注的領域。由于社會與政治變革導致法團主體、法團主義關系結構等都發生了巨大變化,法團主義模型也由聚焦宏觀層級的分析而趨向中觀、微觀層面的運用。在這種意義上,將利益調諧模式與社會變革模式聯系起來就成為一個很有前景的比較研究框架,盡管已有的努力只取得了有限的成果。

社會變革不僅帶來社會結構的變化,也在持續塑造公共政策的目標以及新的利益格局,利益調諧對于合宜的治理來說始終是不可或缺的。自施密特以來,利益調諧一直是法團主義模型的關鍵組成部分,而對利益調諧模式的類型分析,特別是將其劃分為“自愿性的社會誘致型結構” (voluntaristic societally induced configurations)和“強制性的國家生產型結構”(compulsory state-produced configurations),提示了法團主義體系中的國家和公共政策不僅不是被動的或反應性的,甚至可能導向一種有悖于人們尋常認知的因果結論——利益集團是公共政策的產物,而非公共政策的生產者。這種因果邏輯豐富了有關法團主義及其現實影響的認識,也擴展了在現實層面提升治理績效的思考空間,豐富了相應的策略選擇。這或可理解為法團主義理論模型的一種溢出效應。

結 語

20世紀70年代沖擊西方國家的經濟危機以及各國應對危機的不同反應帶來了法團主義研究的迅速增長。作為社會科學模型的法團主義與作為意識形態或治理策略(利益代表制度或政策制定模式)的法團主義共用一個名稱,因而作為意識形態或治理策略的法團主義的頻繁變化也使作為社會科學模型的法團主義的有效性常常表現出不確定性。

法團主義衰落的悲歌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時常響起,但是,法團主義的實際發展并未證實這種預測。法團主義體系中利益代表的兩極化(或兩極對立)特性被認為是一種“巨大的簡化”(heroic simplification),其有效性則得益于工會和企業從政府那里獲得的強大制度支持,這也使得法團主義模型的結構分析似乎總是支持最高層級的集中談判和調諧。伴隨法團主義趨向分散化、中觀化/微觀化和地方化,法團主義模型的分析觸角伸展到中觀和微觀層面以及更多政策領域,也使對法團主義的“巨大的簡化”得到了某種程度的補充和矯正,更有助于法團主義模型在中層理論所提示的層級實現其分析效用和理論抱負。此外,法團主義分析模型應用領域的擴展,在某種程度上有助于識別現實世界還未被界定的、更少受到關注的法團主義現象。但是,這又可能導致模型運用的泛化,使其分析效用被稀釋。或者說,法團主義本身就是一個不斷發展,從而需要不斷加以界定的概念。

法團主義所展示的工會、企業與國家之間的三方關系結構特征及相關政策議題,使法團主義既可在國家—社會關系的維度上加以理解,又能被置于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分析框架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法團主義分析模型與比較政治研究中的國家—社會范式和政治經濟學范式存在重疊,或已融入了更具普遍意義的國家—社會范式和政治經濟學范式。在法團主義模型中,正式的代表性組織是國家與社會互動的中介,而與此相關的問題則凸顯了這一模型的弱點,即缺乏社會與組織結構之間聯系的理論解釋和論證,也未能形成社會分化與國家行為之間關系的明確觀點。在追求社會科學日益嚴謹的科學化努力中,這種重疊或匯流可能會遮蔽法團主義模型的分析效用,但也有助于彌補法團主義模型的缺陷而使其擺脫困境。

伴隨法團主義傳統結構基礎的消解,法團主義的組織基礎與決策模式之間的聯系不再緊密甚至已經脫節。在這種意義上,施密特所說的利益組織結構和決策模式之間的因果聯系或許已不再是法團主義的特征,這種變化也可理解為法團主義治理策略演化的一個結果,而其作為理論模型的方法論意義則使法團主義可用于分析更為廣泛的社會政治現象,并在中層理論層面與其他研究議題有更多契合點。譬如,在過程維度上,爭議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可由法團主義模型得到不同的理解,其中常常表現為罷工的爭議政治形式更與法團主義有著相似的利益攸關方關系結構基礎。

法團主義研究的兩個流派即利益集團學派和政治經濟學派,前者關注法團主義產生的前提條件(尤其是結構性前提條件),也可以理解為法團主義研究的政治學分支,后者強調法團主義的影響(效應)。法團主義研究的政治學分支要么是在試圖界定這一現象的本質時陷入絕境,要么是在日益瑣細的案例研究中自我消解了。法團主義研究的政治經濟學分支則充分釋放了評估法團主義以及將法團主義制度與某種經濟表現等同起來的分析潛力,為大規模跨國研究提供了支持,并獲得了重要成果,特別是當定量研究與復雜的敘事分析結合在一起時。20世紀80年代以來研究焦點由法團主義產生的前提條件向法團主義效應的轉移,不僅延伸了法團主義模型所內含的因果關系鏈條,更因關注法團主義的效應而重申了其價值內核,即團結、共同體與階級和諧,提示了有助于提高不同層級治理績效的可能選項,以回應變革時代在跨國層面、國家層面、地區乃至微觀層面所面臨的可治理性(governability)缺失的問題。法團主義不僅僅是對某些制度和實踐的描述性術語,它也是變革的模型和社會的模型。

不同于數學意義上的形式模型,法團主義只是一種觀察和思考問題的方式,一種將某些社會和政治趨勢概念化的工具,而不是一個有著形式的、邏輯上的、可檢驗命題的模型。在過去幾十年中,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各種范式來來去去,法團主義范式雖然已淡出學術研究的前沿,但它早已成為比較政治學領域的重要研究方法,也確實提供了看待和理解某些新的和有趣的社會與政治現象的系統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法團主義范式也像美國潛行的法團主義實踐一樣,成為一種潛行的社會科學研究范式,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者可能已經在運用這一范式,或其研究依循著法團主義范式所蘊含的理念和分析邏輯,只是對此毫無意識或者習以為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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