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案件律師張嚴鋒:走私進口朝鮮煤炭構成何罪
2022年12月17日,被告人史某在周某(另案處理)等人的安排下與被告人張某簽訂《水路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等,由史某等人從張某處租賃A船,約定每月跑4個航次等內容。張某當場收取定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0萬元,其中現金25萬元由史某支付,另由他人銀行轉賬25萬元。
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12日間,被告人史某作為押貨人、張某作為船方實際經營人,與張某通過中介招聘的劉某、胡某等船員(均另案處理)共同駕乘A船三次在B省C市附近海域接駁朝鮮煤炭4,191噸、3,124噸和4,118噸,共計11,433噸。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接駁的朝鮮煤炭均被運輸至D省E市的碼頭銷售給他人,第三次接駁的煤炭被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在航行過程中,A船通過關閉AIS系統、更換船號等行為逃避海事檢查,船上煤炭均無合法手續。
2023年1月12日,F局在G錨地附近海域查獲A船,抓獲被告人史某、張某和船上其他人員,扣押涉案煤炭4,118噸。到案后,史某和張某均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爭議焦點:走私進口朝鮮煤炭構成何罪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規定,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國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0號,關于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1號決議的公告》規定,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執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煤、鐵、鐵礦石、鉛、鉛礦石、水海產品。對于在公告執行之日前已運抵我口岸的上述貨物,可予以放行。自9月5日零時起,不再辦理進口手續(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放行手續的貨物)。此后,進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進口貨物處理。
二、上述措施不適用于出口國根據可信情報證實非朝鮮原產且經由朝鮮羅津港(Rason)轉口的煤,但出口國須事先通報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171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經羅津港進口非朝鮮原產煤炭的中國企業須持出口國向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171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通報材料辦理通關手續。
三、有關禁運產品詳情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執行。
二、爭議焦點解析
走私朝鮮煤炭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關鍵點在于對“朝鮮煤炭”的認定。
從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的規定來看,該罪只列舉了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對其他貨物、物品沒有作出明確說明。該罪的犯罪對象應當是與“假幣、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等具有相似社會危害性的貨物、物品。通常為非涉稅貨物、物品,社會危害性遠比走私一般應稅貨物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如,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制品很可能攜帶有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致命病菌和病毒;走私古生物化石出境使我國失去大量寶貴的地質遺產,對科學研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等。相比較上述貨物而言,“朝鮮煤炭”并不具備上述物品的珍惜性,也沒有與上述物品相似的社會危害性。
為何本案最后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這是因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具有行政從屬性的特點,其犯罪對象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通常以相應的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基礎來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0號,關于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1號決議的公告》規定: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煤、鐵、鐵礦石、鉛、鉛礦石、水海產品。因此,自朝鮮進口的煤炭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由此推出被告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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