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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生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規范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執業管理,根據《執業醫師法》和《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屬于精神科執業醫師,可從事精神障礙疾病的診斷與治療:
一、 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病房的綜合醫院精神科或設獨立精神病院區的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和民族醫醫院,下同)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滿2年 。
二、 2013年5月1日前在中醫醫院的神志病科、中醫心理科、心身醫學科等精神類臨床科室從業滿5年,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病房的綜合醫院精神科或設獨立精神病院區的中醫醫院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不滿2年,或在中醫醫院的神志病科、中醫心理科、心身醫學科等精神類臨床科室從業不滿5年,或在基層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工作的, 應在三級精神專科醫院或設精神科病房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精神專科醫院從業、培訓或進修滿1年(培訓或進修可以累計,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
四、 2013年5月1日后 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在三級精神專科醫院或設精神科病房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精神專科醫院從業、培訓或進修滿2年(培訓或進修可以累計,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批準其所在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范圍”相應專業后加注“(精神)”字樣。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可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備案。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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