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規定”怎么理解?各地對補貼運營理解不同,補貼的運營應包括哪些部分?是否需要出具地方行業運營補貼規范,如需是哪一級政府或部門出具?
答:(1)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24)》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可以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在項目建設期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給予政府投資支持;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
另外,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政策問答》中問題(十二)的回復,關于項目運營期內政府補貼有關規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和把握。一是對特許經營項目在運營階段的政府補貼不能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政府對特許經營項目的補貼應是行業通行的補貼,不可以是僅針對單個項目單獨給予的補貼。二是對特許經營項目在運營階段的政府補貼應符合“一視同仁”的原則。如某個行業或某類項目有統一的政府補貼,這類項目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后,仍應正常享有補貼,不能因采用特許經營模式而無法享有行業統一的政府補貼。
因此,對于“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中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如某個行業或某類項目有統一的政府補貼時,該補貼所對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例如最近發布的《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城市生活污水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的通知》(建城〔2024〕18號)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費用保障機制,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加強污水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地方人民政府可視情況給予運營補貼,保障污水管網設施正常、可持續運行。”地方人民政府相應制定的關于污水管網運營補貼使用管理的文件即屬于前述“規定”范疇(注:目前尚未檢索到新機制后地方政府發布類似行業運營補貼的政策文件)。
(2)補貼運營的范圍,根據項目對應行業和領域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但基本原則是僅能補貼運營成本,不得補貼建設成本。以供水行業為例,根據《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城鎮供水定價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我們理解,對于應計入建設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是不宜納入運營補貼范圍的;而對于運行維護費(指供水企業維持供水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原水費、外購成品水費、動力費、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其他運營費用),則是適宜納入運營補貼范圍的,但需要滿足第(1)點的要求。
(3)如前所述,運營補貼必須要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作為依據,具體做法上既包括由中央部委發布全國通用的行業運營補貼文件,也包括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的行業運營補貼規范。至于該等文件的制定主體,應當基于文件本身效力層級的不同(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根據《立法法》等規定依法由有權立法機關負責制定。
周月萍、周蘭萍律師團隊始終致力于分享工程和項目投融資、訴訟仲裁案例有關知識觀點。
我們專注于基礎設施與建設工程、環境能源與資源領域法律服務二十余年,專業涵蓋EPC項目全過程咨詢、基建項目投融建營全周期服務、工程項目ESG合規與風險管理、PPP項目訴訟仲裁、工程合同爭議解決、困境工程債權實現等。
周月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杭州仲裁委員會、南京仲裁委員會等機構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工程法律評審專家,連續多年獲評國際權威爭議解決法律評級機構Benchmark Litigation建設工程領域“爭議解決之星”。
周蘭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杭州仲裁委員會、南京仲裁委員會等機構仲裁員,生態環境部EOD試點項目評審專家,政協浦東新區六屆、七屆委員,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特邀監督員。
周月萍、周蘭萍律師憑借在專業領域豐富的實戰經驗、客戶及同業的廣泛好評,連續多年在“建設工程”“項目與基礎設施”及相關的爭議解決領域榮獲重點推薦。
我們致力于為客戶的工程與基礎設施項目,提供全生命周期、全方位、一站式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