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對于遺囑的形式有嚴格的要求,但是訂立遺囑理論上不需要遺囑繼承人以及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同意,只要合法訂立就生效。
但是當遺囑繼承人持遺囑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遺囑繼承時,卻會發現登記機關要么要求提供繼承公證,要么要求全體法定繼承人到場。這樣的要求違法嗎?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首先,如前所述,《民法典》遺囑合法成立即可,法律沒有要求必須經過公證才生效。
但是,通過遺囑繼承不動產,根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是需要全體法定繼承人到場的,到場的法定繼承人需要對遺囑是否有異議進行表態。各個地方城市的要求應該基本相同。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因為以前不動產繼承過戶,確實是明確要求經繼承公證才能辦理的,2016年司法部取消了公證的強制要求后,相應登記政策修改。
不過,政府仍擔心如果僅憑登記申請人持有的遺囑等材料就辦理登記過戶的話,容易產生爭議(當其他法定繼承人對遺囑效力內容有異議時),于是才改為要求全體法定繼承人到場表態。
這和法律上有無要求遺囑是否經公證才生效是兩回事,可以說全部法定繼承人到場是政府控制風險的一個措施,這體現的是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的差距。
當然,如果完全實行承諾制的話,只要申請人簽署承諾書,聲明遺囑真實有效,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有異議就給辦理的話,理論上也可以,但是房子終究是中國人的大事情,萬一真的發生有人利用假遺囑過戶拿走房子變賣的話,那可以想象登記中心得吵成什么樣,所以這也是適應我國國情的相對穩妥做法。
最后,如果無法叫齊全體法定繼承人到場,不動產中心不給辦理過戶的話,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的方法來主張繼承房產,拿到法院的判決書之后再去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此時則不需要全體法定繼承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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