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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遺囑,一套限價商品房,本應清晰的繼承安排,卻因政策性住房的特殊性質引發爭議。繼子、妻子與親生女兒對簿公堂,法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林建國與周淑芳于 2007 年11 月 28 日登記結婚,林建國之女林曉晴,周淑芳之子周宇與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后林曉晴搬至祖父處居住。林建國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去世,其父母早亡,除周淑芳、周宇、林曉晴外無其他繼承人 。
爭議財產:位于 ××× 的一號房屋(限價商品房),登記在林建國與周淑芳名下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周淑芳、周宇):根據林建國所立遺囑,由周宇繼承一號房屋中林建國的份額; 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
被告抗辯(林曉晴):認可遺囑真實性,但一號房屋為政策性住房,申請時使用自己名額,要求獲得補償。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2021 年 3 月 25 日,林建國、周淑芳立下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由周宇繼承 。
房產信息:2011 年,林建國申請限價商品房,周淑芳、林曉晴、周宇為共同申請人;2017 年簽訂購房合同,2020 年房屋登記為林建國與周淑芳共同共有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房產繼承
林建國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一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份額作為遺產,按遺囑由周宇繼承 。但該房屋為限價商品房,申請時涉及家庭共同資格,雖林曉晴補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仍酌定補償,平衡各方權益。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歸周淑芳、周宇所有,各占 50% 份額,剩余貸款由二人償還;周淑芳、周宇于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林曉晴補償款 50000 元 。
案件啟示
(一)政策性住房繼承需謹慎
申請時涉及家庭共同資格的政策性住房,繼承時可能影響其他成員權益。建議提前明確份額或簽訂補償協議,避免糾紛 。
(二)遺囑未必涵蓋全部問題
即使有遺囑,也可能因財產性質產生爭議。訂立遺囑時,可咨詢律師細化條款,必要時對特殊財產單獨約定 。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摻雜親情與利益,法律是定分止爭的標尺。若你正面臨類似困擾,或對遺囑、財產分割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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