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原貴州省委書記孫志剛的一審判決出爐了:雖然貪了8個多億,但他仍不出意外地被判處死緩,而不是死刑。
圖片
看來,貪官們在任上時,無論如何可勁地貪,事發后想撈個死刑,真比普通人中500萬大獎還難。犯罪成本如此之低,那些貪官們有權時若不貪,可真是傻到家了。
至于這些動輒貪腐幾億、十幾億甚至更多的貪官為何不判死刑,咱也不敢說,咱也不敢問。但在量刑方面,法官們都為這些貪官們被輕判找好了理由,不僅讓貪官們感激不盡,也讓我等P民不得不服。
先讓我們看看法院對孫志剛的宣判詞——
法院認為,……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于是決定判其死緩。
看到了吧?法官也說了,孫志剛這名巨貪,本來是應該被判處死刑的,但由于他有“立功”表現,才被判處死緩而免于一死。
筆者注意到,不只是孫志剛的判決書這么寫,其他可判死刑而未判死刑的巨貪,原因也都大同小異,輕判的原因大都是有“立功”表現。
也就是說,被查后“立功”,已成了貪官們的“標準動作”,這也是眾多巨貪能免于一死的主要理由。
只是,法官們給出的這種可以輕判的“立功”理由,固然對貪官們來說是天大的“利好”,但卻經不起推敲。
原因是,貪官們在被查后,他們除了坦白一切、檢舉他人、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行為外,難道還有其他選擇嗎?
落馬的貪官不清楚紀檢監察機關究竟掌握了他多少違法犯罪事實,但他們知道,既然決定查他,肯定接到了不少舉報,也掌握了不少證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貪官們一般都不敢頑抗到底,而是基本都會對犯罪事實“能說盡說”,這樣既能“糾正”別人可能的夸大舉報,更重要的是可為自已“立功”。
只是這樣的“立功”,絕不應作為他被輕判的理由,因為他們的貪腐已是事實,已經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被控制后的“立功”,實屬迫不得已的“被迫立功”。這些“立功”,亦不能算作有悔罪表現。否則,他們在臺上時,為何不去立這樣的功呢?
筆者注意到,除了這種“被迫立功”而被輕判的情形外,近年來,投案自首也成了被輕判甚至不移送司法的主要理由。
如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鐵,因為“自動投案”,僅被降為副處級并安然退休,連移送司法都免了,堪稱省部級高官被從輕處理的“典范”。
官方的通報稱:經查,王鐵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在省委換屆前搞拉票活動,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等提供幫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
王鐵犯的這些事,在古代完全可以處死甚至被凌遲。就連官方的通報,也稱他“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喪失黨性原則,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其行為已違反黨的紀律并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但僅僅因為他“自動投案,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真誠認錯悔錯”,才“可予從輕、減輕處理”。
像王鐵這種官場老油條,若不是嗅到即將被查的風聲,他會主動投案嗎?投案之后,他敢不“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嗎?如果這都算“立功”,那么幾乎所有貪官都有立功表現,都可輕判。
而事實也正是如此,這就是魔幻之處。
至于貪官們的所謂“真誠認錯悔錯”“真誠認罪悔罪”,也均屬不得已而為之,都不應作為從輕處理、從輕判決的理由。否則,他們在臺上時,咋沒見他們“真誠認錯悔錯”“真誠認罪悔罪”呢?
但令人不解的是,對這些大貪小貪,法官們在判決時都為他們找好了“立功”的理由,并認可了他們的“真誠認罪悔罪”,導致他們基本都能被從輕處理。
看了這些判決,我終于理解了,為什么貪官們會前腐后繼,一茬又一茬,“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關于這種現象,你有什么想說的?歡迎在下方留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