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一場離婚后財產糾紛引發的上訴案件,在邵陽市中法院第十六審判庭開庭審理,上訴人“拆遷哥”彭雪亮陳述稱:他與鐘某于2023年10月16日經媒人介紹,相識8天就于同月24日在邵東民政局登記結婚,2023年12月22日雙方感情破裂鐘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想不到,一次“閃婚”后,夫妻生活不到2個月,卻引發四場官司。
“拆遷哥”的母親提起這四場官司,滿眼辛酸淚,她說,兒子對鐘某一見鐘情,結婚當天,家里就給鐘某轉賬支付彩禮15萬元,之后購置金器、紅包等共計34萬元。據了解,“拆遷哥”于2024年3月13日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由鐘某返還彩禮、金器款10.5萬元。鐘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調解離婚并由鐘某返還彩禮、金器款8.8萬元;2024年7月23日鐘某向邵東市人民法院提出了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對“拆遷哥”與經開區、大禾塘街道辦簽訂的《安置地貨幣回購協議書》載明的貨幣回購款56萬元、獎勵資金款5.6萬元進行分割,一審判決以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即30.8萬元歸鐘某所有。
“拆遷哥”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認為鐘某和他結婚1個多月,家里為此耗費彩禮、開支多達40萬元,只返還了8.8萬元,經濟損失大,鐘某又提出分割拆遷安置補償,不合乎情理。其訴訟代理人認為,結婚后鐘某戶籍一直沒有遷來,并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受補償權利,拆遷安置回購款與獎勵是對“拆遷哥”祖屋的補償,應視同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案件中的彩禮根據結婚生活時間長短按比例返還,而婚后財產糾紛中結婚一個多月就分得一半的份額,不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則,也有違公序良俗。
目前,此案尚在審理之中。借此,提醒各位婚齡青年,婚姻大事,切莫兒戲,勿圖一時之“快”,官司纏身,甚至貽誤終身!
劉江濤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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