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既狗血又令人心寒涼的司法案例。
2017年3月,時年53歲的某央企分公司老總老劉謊稱離異,“追求”兒子同學的妹妹,年齡差距27歲的河北盧龍縣女孩小蕊。二人發生關系,分分合合在一起約兩年半。
相信“真愛”可跨越年齡鴻溝的她,想結婚;不愿離婚娶她的他,給了200萬元“分手補償費”;事后報案。小蕊被以敲詐勒索罪判刑10年。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高院審查后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同時認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駁回再審申請。(10月31日紅星新聞)
敲詐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小蕊先被老劉欺騙,后則結婚無望,通過協商方式收取200萬元“分手補償費”,屬于民事糾紛范疇,也難言有什么不正當。
梳理一下二人糾葛。微信記錄顯示:在二人關系親密期,老劉多次給小蕊發紅包或轉賬,小蕊均不收;提出給她買房,她也拒絕。可見她無侵財故意。她要的是人,要結婚,后采取哭鬧、舉報、投訴等方式“逼婚”,是于2019年4月第一次向相關公司舉報。
而老劉不肯離婚同她結婚,出于花錢了事目的,先是2018年底,偽托成一個“重慶人”,旁敲側擊的跟她媽媽紀姨談判,夸海口給一千萬、兩千萬都行;2019年初,顯露真身,表示“重慶人”就是自己,請中間人出面,跟紀姨提出只要小蕊不纏著要結婚,愿意給個三五百萬元作為分手補償。這都是老劉主動提出的。這時小蕊也根本沒有舉報。
小蕊和她哥哥,后于2019年5月,議價式作出回應,提出600萬元的補償款訴求;并于7月,雙方形成協議,確定了200萬元的分手補償費數額。老劉也給付了。
只是,小蕊雖認可這200萬元的分數補償費,錢也照收了;但心有不忿的她,拒絕簽約放棄舉報權利,并在收錢后繼續發短信、抖音辱罵老劉妻子,及于2019年10月打市長熱線投訴。老劉報警。
因果關系很清晰:是老劉見花錢還了不了事,而報案;而不是小蕊為索要錢財而舉報。
分手補償和舉報權利,本是兩碼事。愛補償不補償,是老劉主動提出補償的;想舉報就舉報,小蕊又沒簽約承諾放棄舉報。《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并且“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所以司法機關對于老劉這種借花錢收買舉報權利及借報案壓制、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本不應給予支持。
該案不禁令人想起幾年前沸沸揚揚的吳秀波VS陳昱霖敲詐勒索案。2018年,女演員陳昱霖發長文曝光和有婦之夫的吳秀波相戀7年,結婚無望;隨后吳秀波對陳昱霖以涉嫌敲詐勒索報案。
案情包含了兩節事實:一節是被告人陳昱霖于2018年1至2月間,向被害人分兩次“索要”人民幣共1100萬元,吳秀波則要求被告人親筆書寫不公開二人關系、刪除二人照片等隱私承諾書,再付款。
另一節是:2018年10月被告人陳昱霖向吳索要錢款人民幣4000萬元。陳與吳達成分期4年支付協議后,吳在轉賬人民幣300萬元后,陳又要求一次性付清,并以進一步公開二人不正當關系等理由相威脅。
而判決僅僅認定后一節事實中,后面索要3700萬的(未遂)的行為構成犯罪;而沒認定已經支付的300萬元為“既遂犯罪”的贓款。2021年1月底,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是以敲詐勒索未遂,對陳昱霖“判三緩三”。
那么,陳昱霖通過協商、談判,拿了吳秀波300萬元“分手補償費”,不被評價為犯罪;小蕊同樣通過協商拿了央企分公司老總老吳200萬元“分手補償費”,就得坐牢10年,何談公平?
正如最高法前法官黃應生所說:一者,阿蕊不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二者,盡管其實施舉報行為,但不具有現實急迫性,故而不屬于刑法上的敲詐勒索行為。
刑事司法本應講究謙抑性,應慎之又慎;不宜輕易越界介入到民事糾紛范疇,哪怕當事人存在過度維權之處。
而即以同案同判,統一裁判尺度的角度來說,兩案對照,對收取了200萬元“分手補償費”的小蕊課以10年有期徒刑的處罰,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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