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徐某因從事廢舊金屬收購業務,向樸某賒賬并出具了一張20萬元的欠條。經過樸某多年的催要,徐某雖然償還了部分欠款,但隨后便失去了聯系。無奈之下,樸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勝訴后向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并未發現徐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使得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但辦理此案件的執行法官并未放棄對該案的執行。經過不懈的努力和深入的調查,法院終于發現被執行人徐某在遼寧省撫順市擁有一處房屋。于是,法院立即對該房屋進行了查封,為案件的執行帶來了新的希望。
2024年,該案恢復執行。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又遇到了新的難題:該房屋在銀行設有抵押權,并且抵押權人已在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同時,被執行人徐某因疾病在養老院居住,生活無法自理,該房屋也是其唯一住房且目前無人居住。
面對這些復雜的情況,長白縣人民法院積極與新撫區人民法院進行溝通,并確定解決方案。經過多次協商和努力,法院最終通過被執行人家屬墊付執行款的方式,將抵押權執行完畢。同時,法院還與被執行人家屬及申請人樸某進行了深入的溝通,雙方最終同意申請人放棄部分金額,被執行人家屬墊付執行款50000元,以解除房屋的查封。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這起歷經多年的舊案終于得以執行完畢。這不僅為申請人樸某挽回了部分損失,也彰顯了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的決心和擔當。
此次執行工作的成功,離不開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和工作人員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他們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該案的成功執行也再次證明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性,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王征文 王俐蘋
編輯:王俐蘋
初審:黃 巖
復審:季從軍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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