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
——讀《一辯到底:我的法律人生》
田文昌
讀了一遍美國著名刑辯律師德肖維茨先生的巨著《一辯到底》,發現:這部《一辯到底》所蘊含的更深層意義應該是“深思到底”。
德肖維茨先生從一些具體案件出發,以案說法,對涉及法律和法治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深入而廣泛的思考和論證,發出了一個律師的心聲,更是一個法律人的心聲。他的一切思考,都是由他親歷的案例所引發,進而又上升到理論的層面和法治文化的高度。這些思考,已經遠遠超出了一個律師的辯護活動本身。也許,正是他律師兼教授的雙重身份才形成了他如此深入思考的動力和源泉。
《一辯到底》一書中所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實務操作到理論爭鳴,直到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學教育等等。德肖維茨先生都以案說法,有感而發地提出了一系列卓有見地、發人深省的觀點。
這些觀點對于每一位律師和法律人都會有一定的啟迪,并能引起共鳴。
例如:關于律師職業的職責定位和職業道德,是每一個律師所面臨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同時,這個問題也是歷史上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即使在歐美那些律師制度歷史悠久的法治發達國家,也同樣存在對律師職責定位的困惑和誤解。更何況,由于中國律師制度的歷史過于短暫,這個問題在我國更是一個極具爭議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我們認真體味一下德肖維茨先生對這個問題的感受和見解,或許會有所感悟。
在談到對律師職業的理解時,他在書中寫到:
“當我考慮成為一名律師時,我幻想著自己只為無辜者辯護,幫他們爭取應得的自由。我不認識任何罪犯,所以這件事在我看來很抽象,解決方法也很簡單——事實上是我頭腦簡單——有罪的應當被定罪懲罰,無辜的都應該無罪釋放,非黑即白,不存在什么情理糾葛或是道德上的灰色地帶。”
“我從未設想過自己某一天也會幫有罪者開脫。我對這種情形并不熟悉——畢竟在現實生活中、電影里或電視上,被宣告無罪者總是清白之人,被定罪者也總是罪有應得。”
“這才是我夢想成為的那種刑事律師。”
“但我很快發現,……盡管有些人自稱只代理無辜的人,但現實中沒有哪個律師真的如此。之后我又進一步發現,沒有哪個刑事辯護律師能打贏所有官司。最后,我明白有罪和無罪并非像“非黑即白”那樣簡單極端,而僅僅是個程度問題。”(P-219-220)
我想,絕大多數律師都會有過與德肖維茨先生同樣的感受。只有親身進入律師行業并且深入角色之后才能真正體味到律師職責的價值定位。
當談到律師為什么要為有罪者辯護時,德肖維茨先生寫到:
“我懷疑我的某些當事人其實是有罪的,包括那些我勝訴的案件。我也知道有的是無辜的。至于哪種占多數,我也不確定。有種理論認為刑事辯護律師總能知道他們的當事人是否有罪,因為有罪的當事人總會私下坦白。起碼就我的經歷來說不是這樣。在我處理的三十多起謀殺案中,只有一個當事人向我坦白了他的罪行。因為憲法的原因,那個案件勝訴了。”(P-249)
而當他被學生、朋友、家人和陌生人問到:“你為什么?你怎么能,在明知或者懷疑他們犯下了可怖的罪行,尤其是謀殺時,為這些壞人辯護?”
他寫到:
“我最初的回答——這個答案并不特別令人滿意——是‘這是我的工作’。所有的刑事律師都會代理一些有罪的被告,因為顯然大部分的刑事被告都有罪。這其實是好事。會有人想住在一個大多數刑事被告都無辜的國家嗎?”
所以,“就算是為被告中最為人唾棄的罪犯辯護,律師們也應竭盡所能。”(P-250)
當談到律師辯護的作用時,他說:
“一位出色的律師能扭轉乾坤,倒不是因為杰出的律師更可能為無罪的被告辯護,而是因為如果得到一位優秀律師的幫助,意味著無論當事人有罪還是無辜,打贏官司的概率都會大大增加。熱心的辯護律師一有機會就會質疑檢方,比糟糕的律師更可能打贏困難的案子。這樣的律師給檢方施加了巨大的壓力,迫使他們只對可能被定罪的被告提起公訴,即使這樣的被告也獲得了積極的辯護。如果刑事辯護律師只愿意代理明顯無辜的被告,這種制約檢方的力量便會削弱。保護可能無辜的人不被誣告,這便是我積極為潛在的罪犯辯護的一個重要原因。”
請注意,他說的是:“保護‘可能’無辜的人不被誣告”,這一點很重要!
“盡職的律師愿意一視同仁地為有罪者、無辜者以及處于兩者之間灰色地帶的人辯護,就肯定會出現一些有罪的被告人和壞人被宣告無罪的情況,這是自然的結果。我也曾為壞人的無罪釋放出過力,所以我對此心知肚明。但我同時也在幾乎所有人都堅信無辜者有罪時,幫助這些無辜者重獲自由。”(P-251-252)
關于律師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德肖維茨先生更加明確地寫到:
“律師絕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接了一個案子,對待它卻既缺熱情又欠準備。”
“看看德克薩斯州幾個死刑案件中律師的表現吧!好幾個在庭審中居然睡著了。(在一個我上訴了的死刑案件中,律師在審理過程中睡著了,這還算他好的表現——此人一醒,就告訴陪審團他不相信自己當事人的證詞!這可把當事人害慘了。”
“許多法官,相比積極得過分的律師,更喜歡那些漠不關心者……對某些法官來說,那些熱情似火的律師則是個大麻煩。我知道,我就是其中一個。我給法官的工作設置重重障礙,就每一個問題爭論不休,要求每一項權利,辯駁每一項檢方指控,只要這么做能給當事人帶來好處。這么做并不是為了感覺良好或站上道德制高點,而是為了幫助當事人——無論有罪或無辜——運用每一種道德或法律手段打贏官司(或者說,取得最好的結果)。(P-253)
“作為一名刑辯律師與公權力正面對抗,不顧人們是無辜還是可能有罪而為他們辯護,我很自豪,盡管有時為作惡多端的罪人打贏官司也令我痛苦。我不會慶祝這樣的勝利,盡管從理智角度我明白,為了堅守‘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原則,偶爾錯放有罪之人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而偶爾錯判無辜之人,是因為我們的司法系統永遠無法十全十美,系統中的人也不會永不出錯,這也是代價之一,但這代價過于高昂,因此我們應當盡量避免或至少使錯誤最小化。”(P-254)
請注意:“但這種代價過于高昂,因此我們應當盡量避免或至少使錯誤最小化。”這才是關鍵所在!
律師能不能完全相信自己的當事人?這是很多律師感到困惑的問題。德肖維茨先生對此回答則直接而明確:“你不問問你的當事人是否有罪嗎?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我不問,至少不會直接問。因為犯了罪的肯定會撒謊,而我又沒有足夠的信息去相信那些真正無辜的人。”(P-254)
“有罪的甚至殺了人的當事人會向他們信任的律師坦白罪行,這樣的謬論在文學作品中廣為流傳,也反映在倡導律師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的法定保密規則上。現實很骨感,有罪的(有些無辜的)當事人不會將心底最陰暗的秘密說給律師聽。大部分人覺得他們的律師為無辜的當事人工作會比為有罪的工作更賣力,所以他們聲稱自己完全是司法不公的無辜受害者。他們什么都不會承認。”(P-323-324)
“我處理有罪與否這個問題的方式通常是問我的當事人,詢問他的死敵會怎么說他,或是對他最不利的證據是什么。這種方式很有效,當事人在不承認自己罪行的前提下會告訴我可能發生的事。被告人對自己的律師說謊的一大原因是,他們認為律師對覺得無辜的當事人會比對知道有罪的人更上心。”
“本著小心為上的原則,我會在一開始假定所有當事人都可能有罪。我知道這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但這對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至關重要。如果律師過早地推斷當事人無罪,他就更可能犯錯。……就跟一名謹慎的醫生應當以病人有病為前提一樣。”(P-254-255)
對于德肖維茨先生的這些觀點,我很有同感且深有體會。我在給律師講課時也曾一再強調過,律師辦理案件靠的是證據而絕不是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是指控和判決。我們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認真研究指控的理由和二審案件中原審判決的理由,但并不能相信這所有的一切。我只注重證據。而且,對每一個接手的案件,首先要從最壞處著眼。實踐中,有些律師總是盲目輕信,盲目樂觀,滿腦子都是無罪的理由而容不下對不利因素的考量,而且還用這種心態去影響當事人,甚至以此去贏得當事人的信任。這種認識不僅蒙蔽了自己也蒙蔽了當事人,結果往往會適得其反。無論面對什么樣的案件,從最壞處著想,向最好處努力,都是律師應當恪守的一個不變原則。
關于刑辯律師的職業道德,許多人都會遇到一個同樣的難題:當你為一個明知有罪的被告辯護成功而使其逍遙法外時,你會面臨一個什么樣的內心沖突?德肖維茨先生以自己的切身經歷表達了他的感受:他在為一個參與謀殺的被告謝爾登·西格爾辯護時,使上訴法院裁定謝爾登不能成為證人,結果所有的被告都被無罪釋放了。對于這起辯護成功的案件,他在書中寫道:“在我處理過的三十多起謀殺案中,只有一個當事人向我坦白了他的罪行。因為憲法的原因,那個案件勝訴了。”(P-249)
“我用這個案例想讓學生們體驗一下,為一個明知有罪的當事人‘打贏’官司是什么感受。這個人是謀殺罪的共犯,殺害了一名無辜的年輕女性——她同他們一般年紀,正值青春年華。我讓他們讀主審法官的原話,他被要求駁回對猶太人保衛聯盟那些兇手的起訴:‘你知道今天誰沒能上庭嗎?是艾利斯·孔尼斯(被害人)。有人犯下了卑鄙惡毒、無法寬恕、也無法忘記的罪行;我認為這是起謀殺案,但有人卻阻礙了正義的伸張。盡管有人真的逍遙法外了,那些故意這么做的人也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當鮑曼(Banman)法官一字一句地念到這最后一段話時,他把目光從被告席轉向了我這里,眼神仿佛在說:‘還有你,德肖維茨,你也要對挫敗了司法,釋放了這些殺人犯負責。’他的眼神催心剖肝,因為我知道他是對的。某種意義上我確實要為此負責。如果我沒有使用新穎的法律論證和鋒芒畢露的交叉詢問法——如果我和我的團隊沒有日以繼夜,想方設法地為西格爾辯護——可能上訴法官就會判他和其他猶太人保衛聯盟被告有罪了。我時常想到艾利斯·孔尼斯,以及其他那些我當事人的受害者,因為我的法律論證和調查工作,兇手獲得了自由。”(P-328-329)
正是基于這種強烈的內心沖突,德肖維茨先生表示:“我從未幫助一個之后再次犯下謀殺罪行的有罪當事人重獲自由。我告訴我的當事人,我絕不會再次代理他們的案件。”(P-249)
可以說,這種感受,是一個刑辯律師無法回避的糾結。但這卻正是律師應當固守的職業道德的底線,也是律師以忠于職守的方式去維護普遍正義的價值所在。
他不無感慨地說:“我代理的當事人有我鐘愛之人,也有我憎恨之人,還有些我完全看不上眼的人——好人、壞人、不好不壞的人。”(P-107)
“我自己曾經遭受不實無端詆毀之害,也曾經錯誤地遭人指控污蔑。曾有人非正式地控告我煽動戰爭,以及正式控告我詆毀法官而我自己均選擇無罪辯護!我甚至還為對手散布關于我的不實謊言,發起詰難,抵制甚至試圖使我失業的做法進行辯護。在捍衛對方無所不言權利的同時,我也會堅持我自己享有的對他們所選擇的錯誤言論提出批評、指責的權利。表達自由應包括接受他人的誤解,但并不包括免受言詞反擊的權利。”(P-111-112)
這一段內心獨白深刻披露了一個刑辯律師心靈的創傷和品格的堅強。一定會與我們每一個刑辯律師發生強烈的共鳴!
接下來,他又說到“我發現我永遠無法接近‘真理’,沒人能做到。我能做的就是提出理由,不斷挑戰、質疑,不斷學習新知識,掌握新信息,確保我和其他人都有權改變自己的觀點。對我而言,真理不是一個含義確定的名詞,而是一個活躍的動詞,應理解為‘永不停歇對真理的追求(或了解、學習、體驗)’”。(P-112)
這一段話非常精彩!深刻而簡明地提出了一個律師應當為之追求的價值目標。
我在自己做律師的切身感受中,得出了“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的認識,提出了律師不代表正義,但卻應當追求正義的觀點,很榮幸地能夠與德肖維茨先生不謀而合!希望每個律師都能認同:我們律師所能做和該做的就是:“不斷挑戰、質疑,不斷學習新知識,掌握新信息”,“永不停歇”地去追求真理。
關于對言論自由的理解,不僅涉及到司法問題,而且涉及到立法問題,更是個全社會普遍關注和爭議不斷的問題。
德肖維茨先生以自己辦理過的涉及言論自由的案件為例,以案釋法,深入剖析了關于言論自由的司法界限。他提出:“一切言論都應當得到憲法保護,主張對言論進行審查的人應負有完全責任證明涉事言論如不經審查將會立即導致無可補救的嚴重傷害。”(P-163)
而“挑起暴力的言論至少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反應型,即發言者讓聽眾極為不滿或出語不恭,導致聽眾以暴力手段回應發言者的言論。法律上將其歸為“挑釁性言論”,即導致聽眾進行暴力反擊的言論。第二類為鼓動型,即發言者慫恿聽眾實施暴力,聽眾因此對第三人或機構造成傷害。法律上將其歸為“明確且現實的危險”。(P-167)
他認為,對于具有明確現實危險的鼓動型言論,應當加以限制,而對“挑釁型”言論不應加以限制。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與所保護的言論內容無關,不會傾向于正確的言論,而禁止不當的錯誤言論。是非對錯由公眾決定,但政府應當不加干涉地讓公眾了解各方觀點。這也是各種觀點想法在民主國家應有的存在狀態。政府必須保護不當、錯誤和冒犯性言論者免遭暴力對待。
“如果對言論的暴力回應被視為可以進行審查的合理理由,那么行使暴力行為的威脅就賦予挑釁性言論的‘受害者’作為審查者的權利。因此,此舉會激發人們對不良言論采取暴力回應”。
“法律不應鼓勵此種‘暴力否決權’”。(P-168)
“對不良言論的最佳回應就是正確言論,而非一禁了之。我們捍衛發表不良言論權利的同時,必須主動發出正面言論。”(P-181)
他引證法國哲學家伏爾泰的名言“我不贊同你所說的,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以此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并指出:“這些年來出現了一種對被視為冒犯伊斯蘭和其他宗教的材料進行審查的國際化趨勢。”“提出這些建議的背后動機是限制褻瀆伊斯蘭或先知的權利,同時使那些仍堅持將此類褻瀆行為入罪的政府合法化。”
“然而,對宗教和宗教行為進行批評,不管是批評伊斯蘭教、猶太教還是基督教,恰恰是表達自由的核心要義所在。”(P-200-201)
關于如何理解和處理輿論和司法的關系,也是每個國家在司法活動中都會面對并為之困惑的問題。對此,德肖維茨先生表達了一種現實而客觀的見解。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他們不僅要在身穿長袍的法官和地位相當的陪審團面前受審,也要在‘輿論法庭’上受審。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在‘輿論法庭’上就案件的法律和道德方面投上自己的一票。對一些身為公眾人物的當事人來說,‘輿論法庭’作出的‘裁決’可能和陪審團作出的裁決一樣重要。”在承認輿論對司法具有不可避免的影響力,甚至會干擾司法公正性的同時,他又說到:“盡管媒體報道常常會扭曲司法系統的作用,媒體卻可以作為制衡法官、檢察官和刑辯律師的有力武器。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新聞出版的自由,但有時也會和保障公平審判的其他憲法修正案發生沖突。盡管兩者間很難達到適度平衡,這一平衡卻對民主治理至關重要。”(P-420)
德肖維茨先生在此客觀地指出了輿論對司法活動影響的兩重性,即雖然輿論具有干擾司法公正的一面,但也有制約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面。所以,應當正確處理輿論與司法的關系,而不能因噎廢食,扼殺和限制輿論對司法的監督作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關于法學教育理念,德肖維茨先生的見解更有獨創到之處。
德肖維茨先生的特殊經歷是既做教師又做律師,而且是先做教師后做律師。
他很自豪地表示:“我是主要法學院中第一批一直代理刑事被告的專職法學教授之一。我一直認為,法律實務讓我成為一名更有經驗的教師,因為我可以把我的出庭經歷帶到課堂;我也認為講授法律使我成為一名更成功的律師,因為我可以把我的學識帶上法庭。”(P-337)
德肖維茨先生的這個經歷與我很相似,因此在教學問題上我與他有很多同感。他是25歲到哈佛大學任教,而我是36歲才到中國政法大學任教。這期間,恰好是被文化大革命整整耽誤了10年。當然我也有比他幸運的時候,比如,他開始任教時,想向兩位“最棒”的老師提出要聽聽他們的課卻被拒絕了。而我在開始任教時,不僅有幸在中國政法大學和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旁聽了好幾位老師的課,而且居然還有前輩老教師把他的備課筆記借給我作參考。德肖維茨先生“從第一天講課開始,就喜歡上跟學生進行蘇格拉底式的論辯”,這恰恰也是我的風格。他還說“我想讓他們放松,因此想了一個辦法。大概是開始上課一周后,我有意在講述某個案例時犯了個小錯誤,然后問學生們,法官會怎樣給陪審團指示?一位學生怯生生地舉手說:‘老師,此案沒有陪審團指示,由法官直接審理。’我說:‘噢!是我的錯,你對了。’然后繼續上課。這次“錯誤”以后,學生們放松了許多,愿意大膽回答問題了。”(P-87)
教師敢于在學生面前認錯,是一種與學生平等相待的表現,并不降低自己的威信,反而會與學生拉近距離。這種體會我非常深刻。同時,我也常常在課堂上故意出錯,這樣做還可以調動學生的主動性,使他們更加集中注意力。但遺憾的是,有些教師并不認同這種做法。
我既做過中學教師,也做過大學教師,從做中學教師的時候我就是這樣對待學生的,而事實證明這樣做的效果是成功的。直至今日,無論是幾十年前我在中學任教時教過的學生,還是中國政法大學的學生,都與我保持著非常友好的師生關系。我一直為此引以為豪。
德肖維茨先生特別強調案例教學,這一點我也很有同感。從第一次上課開始我就盡可能地用案例教學,直到今天,我還在呼吁要加強案例教學。但遺憾的是,現在我們做的仍然遠遠不夠。
德肖維茨先生擔憂:
“今天多數法學院在教學生成為‘昨天’的律師,而非‘明天’的律師。它們在使用十九世紀中葉發展出的教學方法,教育即將在二十一世紀中葉進行法律執業活動的學生們。”(P-540)
“要使學生未來能有效代理當事人,教授們就需要有實踐經驗,不與時代脫節。……法學院的教師選聘和教學環節必須在理論和實踐之間求得平衡。”(P-541)
對于德肖維茨先生的擔憂和建議,我早已感同身受(可能具有從教授轉為律師經歷的人才會感受更深)。出于對當前法學教育中三脫節(理論與實務脫節,相關學科脫節,實體法與程序法脫節)現象的擔憂,我曾幾次專門撰文提出與此相關的教學改革建議。但,成效甚微。
《一辯到底》的作者德肖維茨先生從自身的辯護活動談起,通過對個案的深入分析和雄辯的論證,將讀者引向了對國家法治結構和法治理念的關注和思考。
書中涉及的內容豐富,領域廣泛,其意義遠遠超出了辯護活動本身。前面的引述和點評只是本人蜻蜓點水式的有感而發,遠不能涵蓋書中的豐富內涵。
希望每一位法律人都能抽時間讀一讀這本書,或許能從中受到一些啟發并引發出一些思考。
來源:法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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