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鳳岡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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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李某某盜伐林木一案,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當事人李某某自愿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費用20余萬元,用于其破壞森林資源的生態修復及造成的生態功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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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期間,李某某無視國家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鳳岡縣萬佛林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位于鳳岡縣琊川鎮琊川社區林地內的林木,獲取違法所得約50,000元。經司法鑒定,李某某共計盜伐林木423株,立木蓄積量為119.6323立方米。
鳳岡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不僅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破壞,還造成了生態環境和功能的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還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故依法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并在《正義網》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李某某承擔補植復綠生態修復費153820元,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費64934元,并承擔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評估費2800元。庭審過程中,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費用20余萬元,隨后將相關款項繳納至鳳岡縣林業局,由林業部門組織實施生態修復。
檢察官提示
盜伐林木,不僅面臨刑事追責,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
第五條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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