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理本案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公共區域內私接搭線【盜】電灌溉農田,不但【盜】取電力資源,也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案釋法478 私接搭線觸電身亡案
法庭審理本案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公共區域內私接搭線【盜】電灌溉農田,不但【盜】取電力資源,也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自家農田缺水,就想到利用附近的公共區域內的電力搭線來灌溉。接搭的電線就擺放在地面草叢中,未派專人看守,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導致在農田割草的姚某不慎觸電身亡。案發后,張某被迅速傳喚到案并認罪,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公共區域內私接搭線灌溉農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致使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慮到有主動認罪、主動賠償等從輕情節,判處徒刑3年6個月。
二.案件的警示
刑罰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個重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起刑要3年以上,直至[死]刑。
這種罪的犯罪形態有二種: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過失犯罪,二種犯罪形態區別的主要界限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1.故意犯罪的主觀心態是,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侵害法益的結果的發生。
2.過失犯罪的主觀心態是,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侵害法益的結果。
因此,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心態上是存在明顯區別的,這是劃分兩者界限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行為后果,來準確區分和認定這兩種犯罪的。
三.相關法律
1.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判10年以上徒刑、無期或者S刑;
2.同時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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