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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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魏女士(64歲),因腹脹1周到診所就診,診所為其進行了輸液治療。第3天輸液后,患者出現病情反復,診所建議患者停止輸液,去上級醫院檢查確診。
當日魏女士入住市醫院治療,門診診斷:社區獲得性肺炎,重癥。次日,魏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出院診斷:主要診斷:膿毒性休克;其他診斷:多臟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驟停,全血細胞減少,社區獲得性肺炎,重癥,2型糖尿病性乳酸酸中毒,低蛋白血癥,低蛋白性營養不良。家屬對死亡原因無異議,未行尸檢。
患者家屬認為,診所及市醫院均存在醫療過錯,造成了患者死亡,起訴要求診所及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暫定)。
法院審理
訴訟中,法院先后委托2家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鑒定機構以“患者在診所未拍攝胸部CT影像學片,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死亡未行尸檢,無法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為由退回,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家屬主張診所及市醫院對魏女士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導致患者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但經法院兩次委托鑒定均被退回,患者家屬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患方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訴。向二審法院申請自選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二審法院認為,受理鑒定機構需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本案中診所明確表示不同意患者家屬自選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故法院無法對患者家屬自選的鑒定機構進行委托鑒定。判決駁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鑒定意見是我國民事證據種類之一,是指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和科技手段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鑒定意見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經當事人雙方質證后可作為定案的依據。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是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形成的意見,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即是為了解決醫療糾紛中涉及的醫學專業性問題,由鑒定專家出具的意見來確定醫方責任的認定與損害賠償的數額。司法實踐中,鑒定意見往往具有較高的證明力,鑒定意見中的原因力(參與度)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責任比例的劃分。
人民法院確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應當以醫療行為有無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基本條件。為了查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均需委托相關鑒定機構予以鑒定。按照目前“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患方負有證明醫方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法院兩次委托鑒定機構,均退回鑒定申請,因無鑒定意見作為證據支持,患方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此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時,在涉及患者死亡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通過尸體檢驗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尸檢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助于鑒定機構在醫療損害鑒定過程中分析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具體的原因力等。實踐中很多醫療糾紛并不會在患者死亡的當時發生,雖然法律規定的是在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方應當告知有關尸檢的規定,但是審判實踐中也不乏有醫療機構因尸檢告知問題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按照現有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如果患方對患者的死亡存有異議,想要通過法律手段取得一個明確的說法,就要換個角度看待尸體檢驗這個問題。不進行尸體檢驗,若無法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而導致不能進行醫療損害過錯鑒定,患方就可能承擔舉證不能而敗訴的法律后果。而醫方如未對尸檢相關規定對患方進行明確告知,也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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