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山東淄博西山村進行舊村改造,宋業全、宋業國兄弟家的老宅被拆除。宋家兄弟稱,其房屋拆除前未簽訂拆遷協議。事后,村里開具證明,給予宋家4000多元補償。但宋家兄弟認為補償面積與實際不符,少了130多平方米,且補償僅針對地上建筑,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多年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2020年,宋家兄弟與時任淄博市淄川區城南鎮西山村黨支部書記宋某簽訂《宅基地補償協議》,獲得180萬元款項。宋家兄弟始終認為這是“遲來的拆遷補償”,然而這180萬元卻讓他們的命運急轉直下。
2023年,宋某報案稱被敲詐勒索,宋家兄弟被帶走調查。2025年6月24日,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業全、宋業國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年。目前,兩兄弟已提起上訴。
(宋家老宅的位置已蓋起小產權的新房,村民需復購)
180萬元“補償款”爭議
一審判決書顯示,1998年,淄博市城南鎮西山村(現淄川區鐘樓街道辦事處西山社區)啟動舊村改造,宋家兄弟家的老宅被納入拆遷范圍。法院查明,當時西山村委共補償宋家拆遷費4269元,由兄弟倆的母親分兩次領取:1998年3月31日領2000元,5月13日領2269元。
宋家兄弟則主張補償存在面積不符、標準過低、未補宅基地使用權等問題。
宋業全的女兒小雨(化名)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當年老宅實際面積經淄博市檔案館查證,約為400平方米,而村里測量約為266平方米,補償只針對地上建筑物,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權。
大河報《看見》記者查詢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宋家兄弟在檔案館查到的宋家老宅于1951年登記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存根)
宋家老宅位于西山村東北方向,接近村口的位置。老宅登記在宋家兄弟爺爺的名下,彼時,這座老宅已經沒有人居住,平時被當做倉庫用于存放農具。
小雨提供的一本西山村大事記(節選)記載,西山村舊村改造是分批次進行,1998年3月進行的拆遷改造為舊村改造的第四期。
小雨稱,根據其父親的說法,村里召開過拆遷會,大多數村民在拆遷會上都簽署了拆遷協議書,宋家兄弟母親拒絕拆遷,因此沒有簽署該協議。房屋被強拆時,宋家兄弟母親曾進行阻攔,無果。村委于1998年3月15日,向宋家開具了一份《證明》。
該《證明》顯示:因舊村改造需要,需拆遷村宋家舊宅基一處,經測量宅基地面積約266.3平方米,宅基建筑物經測量面積估價約4000元。
宋家兄弟稱,他們不認可該估價,認為村里的行為違法。
判決書顯示,自2019年起,宋家兄弟向多部門信訪關于宅基地問題,并舉報時任村書記的宋某侵占集體財產等違法違紀行為。
記者了解到,宋某曾因侵占村集體企業而遭到西山村300余名村民聯名舉報,宋家兄弟也進行了簽名。
據2005年10月23日齊魯晚報報道,西山村被侵占的村企有4家,截至1998年底,這些企業的固定資產已達3000萬元、流動資金達2000余萬元。宋某以608萬元購買了價值5000萬元資產的企業,且實際未支付。西山村村委召開了村民大會,并向上級部門進行反映。
同年11月,宋某簽署并承諾,將企業歸還,企業資產以清產核資審計結果為依據,低于原企業改制評估數時,由宋某承擔。
此外,宋某還被村民多次舉報存在欺壓村民、克扣補貼等行為。
據判決書,2019年淄川區經濟開發區的一份信訪答復稱,針對“強拆老宅未補償”訴求,官方回復稱“自您母親簽字收到舊房補償款2000元起,應視為您們認可拆遷”,并建議通過訴訟解決。
宋家兄弟不認可這一答復,認為其母親在1998年領取的補償款是針對地上物的補償,且面積與實際不符,對土地使用權一分未補。
宋業全的妻子向大河報《看見》記者表示,當年之所以接受這筆錢,是因宋家如果不領取,將一無所有,錢房兩空。“我詢問過村里的幾個老鄰居,有一戶被拆遷的房屋面積約300平方米,獲得補償約6000元,還有個補了1萬元,也有以房補房置換的,每戶的補償似乎不同,不知道標準是什么。”
判決書中,村民董某作為證人稱,舊村改造時其房子比宋家老宅大,才拿到1400元補償。董某認為,既然當時都補償了,就不應該拿現在的補償標準去補以前的窟窿。
7月20日,西山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當年村里拆遷給的價格都差不多,根據新舊程度面積等,老宅子幾千塊錢,新房子幾萬塊錢,當年沒聽說誰家被強拆。該村民稱,當年他的房子被評估約3萬元,他沒有選擇拆遷,房屋也沒被強拆,至今仍在。他認為,時隔多年,多數村民都沒有追討所謂補償款,而宋家兄弟去討要百萬補償有些不合理。“要是拆了都能換幾百萬,當年大家肯定都拆了。”
當年,西山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7月18日,記者聯系到西山社區所在的淄川區鐘樓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稱將查證后予以回復。截至發稿,暫未獲得回應。
宋家兄弟要求補償的這180萬元是以什么依據計算的?為何不是按照1998年金額索補?記者多次追問,對此,家屬也無法描述清楚,只說是有領導促成的協商,最后才達成的結果。
關于協商補償過程,家屬向記者提供了一份錄音,稱該錄音在一審時宋業國曾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家屬稱,該錄音內容是補償協議簽訂前,宋業國與時任淄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書記王某的通話錄音。錄音中被稱為王書記的男子提及宋某與宋業國協商補償,涉及要價還價,并表示可再促成雙方商談。
錄音中(節選),被稱為王書記的男子表示,宋某與自己溝通曾和宋業國協商補償,沒說具體金額,只說是按2000塊錢一平方米,宋業國繼續要價,宋某進行了還價。
王某表示,你要是覺得,他出的這個錢沒有誠意,出的這個價不合適,我們可以再找他談一輪。宋某再跟你接觸一下,你還是覺得沒有誠意的話,那你愿意怎樣就怎樣,我也不多說。雖然你要價了,他也還價了,我們想再促成他,讓他跟你再談一次,你再感覺一下行不行。
宋業國稱,咱覺得合適就談,不合適就不談了,這個事不就這樣。
該錄音中,王某還稱:“他(宋某)為啥開始和你談,你應該很明白,之前為啥不談,這你應該很明白。”
宋業國回復:“嗯對”。
判決書顯示,宋業國稱,其曾和村書記宋某協商按照每平方5000元的標準賠償,宋某不認可,無法達成一致,宋某提出補償60萬元,宋業國不同意。
宋某稱,其先后與宋家兄弟協商11次,簽訂協議當天,宋業國要求最少給180萬元,不然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2020年10月31日,宋家兄弟及其父親與村書記宋某在淄川經濟開發區鴻莊工地基建辦公室內簽訂《宅基地補償協議》,宋某簽字同意,但未蓋章。
判決書顯示,時任淄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書記王某作為證人稱,2019年開始,其擔任淄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書記,分管信訪維穩工作。其經常組織西山村的包村領導、村干部開會研究化解宋業全等人的信訪問題,對工作不到位的人員提出批評,從2019年開始一直到2020年,宋家兄弟多次到省市區信訪部門、國家信訪局、公安部等各級部門上訪,他們的信訪問題開發區管委會都出具了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和信訪問題辦理情況報告。其事后了解到,宋某給宋業全、宋業國180萬元,一是解決信訪維穩壓力,二是解決宋業國告宋某的問題。
小雨提供的《宅基地補償協議》顯示:西山社區在舊村宅基地拆遷時未對宋家登記,也未給于任何賠償。經到市檔案局查證約400平方米。經雙方協商,由社區進行補償,并經開發區主要領導同意,并參照近幾年鄰村拆遷補償標準加之精神補償費等,每平方4500元,共計一百八十萬元人民幣(東山村每平方米5000元),此款包括社區扣發宋業國福利等費用,本人因以上事宜到各級信訪紀委反映宋某的所有問題到此為止。補償款和本協議在2020年11月3日一并支付和簽署執行,并保證不出現任何問題,協助做好其他隨訪人員的工作。其中“由社區進行補償,并經開發區主要領導同意”字樣被劃去。
11月3日,宋某通過其個人賬戶分三筆向宋業國轉賬共計180萬元。同日,宋業國又向宋業全轉賬86萬。此后,宋家兄弟簽署了息訴罷訪承諾書。
小雨告訴記者,宋業國對宋某使用個人賬戶打款的情況知情,但因早些年村里開支不規范,存在以個人或村干部支出的情況,因此認為宋某是以職務行為給予的補償。
2021年,村書記宋某因嚴重違紀被查。小雨提供的一份2021年7月5日淄川區紀委《關于報送宋某有關案件材料的通知》文件提及,宋某2007年9月因土地違法行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15年4月因工作失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文件稱,宋某違反廉潔紀律,濫發獎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職務侵占行為、私刻印章、違反民主決策程序、環保違法行為、土地違法行為,應予嚴肅處理。宋某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且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建議給予宋某開除黨籍處分。
2021年8月16日,紀委正式對宋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23年,宋某向警方報案稱被宋家兄弟敲詐勒索。同年8月,警方予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9月,宋家兄弟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批捕,羈押于淄博市淄川區看守所。
法庭上,宋某對這180萬款項稱系被迫支付,“當時被他們折磨得精神壓力大得受不了,害怕他們領著人到處舉報,無奈被迫答應了”。
公安機關查明,這180萬元,并非西山村委支出,系宋某個人的100萬元,以及向親屬借款80萬元。
宋家兄弟認為,該款項是西山社區應支付的拆遷補償款,宋某系自愿簽訂協議。
(未拆遷前的宋家老宅)
從尋釁滋事到敲詐勒索的指控變更
判決書顯示,該案5次開庭、2次變更起訴。2024年3月,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宋家兄弟犯尋釁滋事罪,向淄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于2024 年4月、9月、11月三次開庭。
2025年1月,公訴機關兩次變更起訴。第一次,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案件事實;第二次,變更起訴決定書,將罪名變更為敲詐勒索罪。法院于2025年3月、4月再次開庭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兩次。
大河報《看見》記者獲取到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川檢刑訴【2024】58號)顯示,該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業全、宋業國尋釁滋事案,于2023年11月24日移送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宋業國、宋業全以1998年其家老宅舊村改造拆遷補償不滿意等理由不斷到各級政府部門上訪,用上訪手段以拆遷補償為由,強迫時任淄博市淄川區城南鎮西山村書記宋某于2020年11月3日個人分三次向宋業國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80萬元,被告人宋業國分得94萬元、被告人宋業全分得 86 萬元用于揮霍。
檢方認為,宋家兄弟強拿硬要他人錢財,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1月8日,檢方對該案事實進行變更起訴,稱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川檢刑變訴〔2025]1號)。
認定的事實變更為:被告人宋業國、宋業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舉報宋某貪污、侵占集體資產等理由相要挾,多次通過向各級政府、紀委舉報,以達到向宋某個人索要無中生有的拆遷補償款。宋某為免于其個人受到紀律處分和被追究法律責任,被脅迫于2020年11月3日用其個人資金分三次向宋業國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80萬元,被告人宋業國分得94萬元、被告人宋業全分得86萬元。
1月16日,檢方變更起訴決定書,對該案罪名變更為敲詐勒索罪(川檢刑變訴[2025]2號)。
適用的法律變更為:被告人宋業國、宋業全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變更起訴。
判決書顯示,公訴方建議判處宋家兄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村書記宋某及其代理人同意公訴機關指控。
宋家兄弟及其辯護律師均否認構成犯罪。
記者從宋業全的上訴狀中了解到,公訴機關在變更指控罪名后,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蓋有淄川區自然資源局公章的國土批[1996]90號文件,指控宋家兄弟提出土地使用權補償不具有合法性。辯護方當庭提交了該文件已經失效的證據,雙方在庭審中對以上證據進行了質證。
記者查詢發現,上述國土批[1996]90號文件為1996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現自然資源部)對天津市土地資源局的批復。文件稱,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因此,解放后頒發的私有土地契證現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有北京市民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向自然資源部提問,國土批[1996]90號文件是否有效?官方答復,該文件已經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庭上,宋業國辯稱,180 萬元是西山社區對其老宅拆遷的補償費,宋某自愿簽訂協議,自己既無強拿硬要,也無敲詐勒索,不構成任何犯罪。其辯護人提出,宋業國依據檔案局存根確定老宅面積要求解決強拆問題,主觀上無非法占有故意,客觀上不存在 “威脅”“要挾” 行為,款項是宋某代表西山社區與宋業國就老宅強拆事宜協商達成的結果,不構成犯罪。
宋業全辯稱,自己未參與強拿硬要或敲詐勒索,協議系宋某自愿簽訂,收到的 86 萬元是借款,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認為,宋某向宋業國轉賬180萬元補償款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結果,宋業全沒有尋釁滋事或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主觀上沒有無事生非、擾亂社會秩序或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宋業全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法院審理認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證據證實 1998 年拆遷補償款已由二人母親領取,且相關部門對其訴求已作出答復,但二人仍以舉報、控告宋某相要挾,索要無中生有的拆遷補償款,致使宋某因恐懼被迫支付180萬元,二人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法院指出,依法舉報、投訴違法犯罪行為是公民的權利,但不得以舉報、投訴相要挾,借行使權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錢財。法院認為,宋家兄弟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宋業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宋業全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7年。
小雨向大河報《看見》記者表示,他們要求作出補償的責任主體是原西山村委,而不是宋某個人,宋某個人對宋家沒有補償義務。宋某是代表西山社區履行職務行為,與宋家兄弟針對補償問題多次溝通后,才通知宋家兄弟到其指定的位置簽署補償協議。因此宋家相信宋某是代表村集體支付補償款。因此認為,不應該被認定為敲詐勒索。
維權與敲詐的邊界在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認為,信訪索要補償與敲詐勒索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合理的信訪理由即請求權基礎。其邊界核心在于,主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觀是否存在威脅、要挾的強迫行為,索要的財物有無合法權利基礎。
付建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宋家兄弟的信訪、舉報行為是否超出合法權利邊界,以及180萬元是否屬于“合法補償”。宋家兄弟認為1998年拆遷未足額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其原宅基地的面積以及當時的補償協議、實際收到的補償等,依據《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規定,為公共利益征收、征用不動產或動產,應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若其訴求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協商中提及舉報,也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反之,若以舉報為手段索要超出合理范圍的補償,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能涉嫌犯罪。
付建表示,公民在主張補償時需注意要確保訴求有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避免“無中生有”;優先通過訴訟、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保留協商過程的證據,同時舉報他人違法違紀時,內容需真實,且不與“索要財物”直接掛鉤,避免被認定為“要挾”。
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校逢曾接受新京報采訪時介紹,近年來“維權型敲詐勒索案”高發,常見情形包括情侶分手女方索要“青春損失費”、員工離職向企業討薪、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向商家索賠等。當事雙方在侵權與索賠的民事糾紛中協商不成,或口頭達成賠償約定后,侵權一方反悔,稱自己被對方威脅恐嚇,選擇報警,繼而案發。
“《刑法》對于敲詐勒索的規定很簡單,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罪變得很疑難。”劉校逢表示,難點在于界定什么是威脅、恐嚇,以及與維權行為的界限在哪里。
“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的權利基礎,并采取法律允許的方式維權,就不可能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劉校逢表示,比如,員工離職向企業討薪、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向商家索賠,上述情況都是在行使正當的權利,不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為了能在主張權利的同時盡量規避法律風險,劉校逢建議,維權時應全程錄音錄像,留存客觀證據;最好在有與事件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進行調解或談判,比如社區或街道工作人員;雙方經過協商達成結果后,形成書面文件,雙方簽字,如有第三方也要簽字為證。
宋家兄弟提出上訴
2025年6月24日,一審判決后,宋家兄弟不服,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目前,該案已進行上訴,二審尚未開庭。
來源:大河報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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