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發生指定執行后, 執行案件以銷案結案的, 是否屬于執行程序終結?
閱讀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實務中,當執行案件最終以銷案方式結案時,其是否等同于執行程序的終結?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當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全部實現等導致的執行程序完全終結。發生指定執行后,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案件以銷案結案的,因執行依據的債權尚未全部實現,不屬于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
案情簡介
一、濟南鐵路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甲銀行與被執行人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丙銀行對執行丁公司應給付乙公司的6582046.30元貨款提出書面異議。
二、濟南鐵路中院查明,該院在(2018)魯71執2號執行申請執行人甲銀行與被執行人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8年7月26日將丁公司應付給乙公司的9904471.33元扣劃至該院賬戶。2018年8月6日,該院將上述款項過付至甲銀行賬戶。2018年8月13日,該院裁定(2018)魯71執2號執行案件由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2018年8月14日,本案以銷案結案。
三、濟南鐵路中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魯71執異146號執行裁定,對案外人丙銀行的執行異議不予受理。
四、丙銀行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復議,山東高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魯執復2號執行裁定,駁回丙銀行的復議請求。
五、丙銀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73號執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山東高院(2019)魯執復2號執行裁定。二、撤銷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8)魯71執異146號執行裁定。三、本案由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丙銀行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發生指定執行后,執行案件以銷案結案的,是否屬于執行程序終結?最高法院認為:
1.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根據濟南鐵路中院、山東高院查明的情況,濟南鐵路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甲銀行與被執行人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8年7月26日將丁公司應付給乙公司的9904471.33元扣劃至該院賬戶。2018年8月6日,該院將上述款項過付至甲銀行賬戶。甲銀行是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并非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丙銀行對執行丁公司應給乙公司的6582046.30元貨款提出書面異議。2018年8月13日,該院裁定(2018)魯71執2號執行案件由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2018年8月14日,本案以銷案結案。該銷案結案并非是執行程序終結,此后本案由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因此,在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丙銀行提出執行異議時,本案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濟南鐵路中院認為案外人丙銀行提出本案執行異議已超過法定期限,裁定對丙銀行的執行異議不予受理,屬于適用法律有誤。山東高院未予糾正,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關于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執行標的由當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受讓時,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主要是基于對信賴利益保護的考慮。二是當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是指生效法律確定的債權實現后執行程序完全終結。這是因為,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而言,其因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產所獲得的利益理所應當予以返還,只要執行程序尚未結束,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就不應屆至。超過異議期限的,案外人財產即使被錯誤執行,無論是在前述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情形下,案外人雖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規定的異議程序進行救濟,但可以依法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執行標的變價款或者請求返還執行標的。
2.當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全部實現等導致的執行程序完全終結。發生指定執行后,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案件以銷案結案的,因執行依據的債權尚未全部實現,不屬于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現為第二百三十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現為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關于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執行標的由當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受讓時,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主要是基于對信賴利益保護的考慮。二是當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是指生效法律確定的債權實現后執行程序完全終結。這是因為,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而言,其因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產所獲得的利益理所應當予以返還,只要執行程序尚未結束,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就不應屆至。超過異議期限的,案外人財產即使被錯誤執行,無論是在前述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情形下,案外人雖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規定的異議程序進行救濟,但可以依法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執行標的變價款或者請求返還執行標的。
本案中,根據濟南鐵路中院、山東高院查明的情況,濟南鐵路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甲銀行與被執行人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8年7月26日將丁公司應付給乙公司的9904471.33元扣劃至該院賬戶。2018年8月6日,該院將上述款項過付至甲銀行賬戶。甲銀行是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并非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丙銀行對執行丁公司應給乙公司的6582046.30元貨款提出書面異議。2018年8月13日,該院裁定(2018)魯71執2號執行案件由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2018年8月14日,本案以銷案結案。該銷案結案并非是執行程序終結,此后本案由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因此,在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丙銀行提出執行異議時,本案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濟南鐵路中院認為案外人丙銀行提出本案執行異議已超過法定期限,裁定對丙銀行的執行異議不予受理,屬于適用法律有誤。山東高院未予糾正,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13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與乙公司等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執監73號】
裁判規則: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1:江蘇鹽城二建集團有限公司、陳詠平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執復137號】
湖北高院認為:鹽城二建系針對恩施中院(2017)鄂28執恢3號結案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中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該異議期限為不變期間。本案鹽城二建針對結案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時已超過上述法定的60日異議期,恩施中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恩施中院(2018)鄂28執異13號執行裁定在該院已經受理鹽城二建異議的情況下,裁定不予受理鹽城二建異議,審查結論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2: 梁某全、林某等民事執行復議裁定書【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遼08執復57號】
營口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3號]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60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終結執行行為異議期限的性質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情形。本案中,XX以與XXX達成執行和解并且實際履行完畢、案件可以結案為由出具結案說明,鲅魚圈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遼0804執恢265號結案通知書。后XX在與案外人的另案訴訟中于2022年10月27日調取執行卷宗,復印了包括結案通知書在內的相關執行卷宗材料作為證據提交;該案于2023年3月7日開庭審理。所以,至XX本次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上的落款時間2023年10月26日,早已超過60日。故鲅魚圈區法院對XX的異議申請予以駁回符合法律規定。對于復議申請人主張恢復執行(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59號民事判決書并要求法院對是否可以恢復執行出具書面意見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故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系審查執行實施部門作出的執行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主動作出某種執行行為,故異議人的上述請求,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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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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