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24年11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律的實施,意味著政府部門就突發事件應對媒體采訪時,不能再以“無可奉告”搪塞,這無疑為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該法律修訂通過后,有人比對指出,舊版法律有關新聞媒體的只有一句話:“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而修訂后的新法增加不少內容:“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這無疑是一種顯著進步。眾所周知,突發事件一般發生急、蔓延快、社會危害大,只有確保相關信息的透明度,將事件真相不打折扣地向社會公開,才能防止虛假信息擾亂視聽、誤導公眾,給應對突發事件造成麻煩。上述法律充分支持、保障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這不僅進一步捍衛了媒體監督權,也保障了公眾對突發事件的知情權,還能防止事發地有關方面隱瞞事件真相。
對此,中國記協公眾號也發文指出,“突發事件應對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信息發布、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十分重要。特別是在網絡社會,公眾對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幅提升,對虛假信息的容忍度顯著降低。”而要適應公眾對信息透明度的新要求,從法律層面提供保障很必要。即事發地政府部門在應對媒體采訪時不能再以“無可奉告”搪塞,這既是事件性質所決定,也是順應了民意。
過去,某些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有關方面或因為情況不明,或是為了掩蓋真相、“大事化小”,出現過“無可奉告”或者類似的態度,這無疑給虛假信息滋生、傳播提供了機會。如今在法律中規定不能再以“無可奉告”搪塞媒體,這顯然汲取了之前的教訓,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了新的遵循。希望各地有關方面提前學懂弄通這部法律相關規定,以便在突發事件發生后依法履行職責。
在筆者看出,除了突發事件外,其他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事件,也應該借鑒、參考上述法律規定,引導事發地的政府部門、相關企業等,以積極的姿態面對媒體采訪,回應社會關切,這同樣也能防止虛假信息給應對公共事件制造麻煩,并保障輿論監督權和公眾知情權。坦率說,突發事件相對較少,而引發公眾關切的各類公共事件卻相對比較多,幾乎每天都有各類公共事件在發生。
雖然說一般公共事件沒有突發事件那么急,甚至社會危害性也不能相提并論,但由于公共事件具有公共屬性,且有的公共事件也比較重大,如果事發地有關方面沒有以正確的態度來對待,也不利用公共事件的應對和解決。因為在當今社會,“媒體在場”對公共事件的應對起著重要作用,只有合理利用新聞媒體,讓公共事件保持應有的透明度,那么,就能為公共事件的解決創造良好的環境。
簡而言之,不只是突發事件不能再以“無可奉告”搪塞,應對其他公共事件也應如此。雖然沒有現行法律為應對其他公共事件提供類似保障,但可以借鑒上述法律中關于不得出現“無可奉告”的相關規定和做法。其實,早在2004年,北京市出臺規定,今后,只要涉及依法行政工作,市各級政府機關對新聞記者要積極配合采訪,都不能說“無可奉告”。這也應該成為一種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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