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刑法參與產權保護,是市場經濟與刑事法治良性互動的必然結果。在新時期,產權保護應以依法保護為首要準則,從完備性與規范性兩個維度予以強化。
推動刑法的產權保護模式由單純治罪向綜合治理的模式轉變,提升產權保護的系統性。綜合治理模式則蘊含著治罪與治理并行的理念,制裁犯罪僅作為產權刑法保護的一個側面,修復社會關系與防范化解風險同樣被定位于產權刑法全鏈條保護的內涵之中。
產權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基石,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藍圖增添關鍵一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為新時期完善產權制度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刑法系產權保護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承擔著最后保障職責。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需要從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常態保護三個維度著手,從刑事法治層面為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保護:強化刑法保護的完備性與規范性
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刑法參與產權保護,是市場經濟與刑事法治良性互動的必然結果。在新時期,產權保護應以依法保護為首要準則,從完備性與規范性兩個維度予以強化。
新質生產力是以創新為核心驅動力的先進生產力業態,生產力質的躍遷必然引發產權結構的一系列深刻變革,引發刑事立法向完備化轉型。刑事立法層面除應持續優化對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傳統產權的保護體系外,還應特別關注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數據為例,其作為數字時代一種重要的新型資產,尚未在我國刑法中得到獨立保護。現行刑法定位之下,對于侵犯數據法益的行為,刑法并非通過專門罪名與之對接,而是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計算機數據類犯罪等零散規則為管道將其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從長遠來看,強化數據犯罪立法的完備性實屬發展必然,但在是否需要前置法完成確權、法益如何確定、如何分級分類保護、具體罪名如何配置等問題上,仍有待進一步謀求共識。
規范化的產權刑法保護能夠為高質量的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創新生態體系,故在司法執法層面上,應規范產權保護的實現過程,防止以刑事手段干擾經濟糾紛,給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造成逆向阻礙。伴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增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區分將因專業知識、行業背景、技能等的要求而愈加復雜化。除嚴守罪刑法定原則,防止客觀歸罪和主觀臆斷外,還要求司法機關與時俱進地提升自身專業素養,建立同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同合作機制。此外,對于為了在企業內部爭權奪利、惡意將民事糾紛引入刑事程序的行為人,在充分核實后宜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的不同,區分不同情形而分配不同的民事責任、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責任。
平等保護:夯實刑法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的實質保障
平等是產權保護的核心原則,亦是刑法的價值追求。涉企產權刑法平等保護包含形式和實質兩個維度的內涵。形式平等的理論支撐點在于權利平等,要求不同所有制主體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同國有企業的法益一致地受到刑法保護。實質平等則強調尊重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歷史的、現實的差異,追求結果意義上的公正價值。形式平等是產權保護的基礎要求,實質平等則是對形式平等深化后彰顯公正價值的高階形態,因而也是產權保護的重點和難點所在。
刑法修正案(十二)將三類背信犯罪的犯罪主體從國有企業拓展至民營企業,并為其配置了不同于國有企業的入罪標準,這一變革系對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一體化推進的理性詮釋。繼刑法修正這一重要節點之后,后續的各項法律實踐活動同樣面臨著新的挑戰和機遇。當務之急在于,在民營企業背信犯罪的司法適用過程中,應繼續踐行平等保護的要求。在準確把握民營企業背信犯罪本質以及權衡好追究企業內部腐敗與尊重企業自主經營二者關系的基礎上,對其構成要件進行實質性解釋,謹慎把握入罪門檻。
常態保護:提升刑法保護的系統性與協同性
產權保護是一項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和深遠影響的永久性工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新時期產權刑法保護,應以常態保護作為產權保護的目標導向,加快提升刑法保護的系統性和協同性,構建和完善產權保護長效機制。
推動產權的刑法保護模式由單純治罪向綜合治理的模式轉變,提升產權保護的系統性。單純的治罪模式強調對已然發生的犯罪行為的有效制裁,囿于被動性和滯后性難以充分保障產權的安全。綜合治理模式則蘊含著治罪與治理并行的理念,制裁犯罪僅作為產權刑法保護的一個側面,修復社會關系與防范化解風險同樣被定位于產權刑法全鏈條保護的內涵之中。在此模式下,重視經濟犯罪“法益可恢復性”特征對刑罰處遇的實質影響,強化積極退贓退賠在量刑、執行過程中的激勵效果,讓被害企業的經濟損害得到及時恢復,減少甚至消除對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裨益于糾紛矛盾的實質性化解。同時,加大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特別是針對一些新型產權犯罪案件,應持續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在引導市場主體維護自身產權利益的同時,將違法犯罪苗頭遏制在前端,以實現治罪與治理相結合的標本兼治成效。
推動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刑事法與前置法的有機銜接,提升刑法保護的協同性。其一,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的刑法產權保護,需要充分釋放刑事程序制度在產權保護中的效能,以實現良法善治的良好效果。加強涉產權刑事案件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強化涉企產權案件申訴、再審工作,能夠及時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有力彰顯刑事司法的正義價值。完善管轄、刑事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處置等程序制度,加強執行監督,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遏制實踐中部分地方執法機關以罰沒為目的的“逐利型執法”現象,進而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其二,在刑事法與前置法的協同層面,應妥善處理民刑、行刑在產權保護全過程中的關系,實現對產權的多方聯動保護。在法秩序統一原理指引下,保持刑法與前置法在概念解釋、不法判斷、處罰尺度上的協調性。在程序協同方面,積極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推動建立順暢的案件移送與銜接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以高效率、高水平的產權保護機制更好地為新質生產力發展賦能。[文章原載于檢察日報2024年11月12日第三版,作者分別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罰退出機制的價值確立與實踐運行研究”(17XFX009)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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