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在掛靠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由于被掛靠方沒有具體參與經營事宜,卻受領、申報、抵扣了掛靠方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往往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這類案件,無罪釋放的關鍵是被掛靠方主觀上是否知道這些發票是虛開的,如果不知道是虛開的,那就是善意接受了他人虛開的發票,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類案件,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反映律師意見,基本上都是石沉大海,沒有回音。同時,一旦檢察院提起公訴,無罪釋放的概率估計也很渺茫了。
因此能不能勝利大逃亡,關鍵在審查批捕環節、審查起訴環節,辯方是否可以提出有力的辯護意見,協助檢察官做出正確的決定。如果檢察官采納律師的意見,說不定當事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不起訴。
那被掛靠方不知情的理由有哪些呢?
第一,對發票進行形式審查,沒有問題。
被掛靠方沒有參與實際經營,因此只對掛靠方提供的進項發票進行形式審查,因此至少發票形式不能有問題。
第二,交易沒有異常。
根據常識,一眼就可以看出這些所謂交易是有問題的,卻像鴕鳥一樣的把頭埋進沙子里,假裝看不見,就很危險了。譬如,掛靠某建筑公司進行施工,進項發票絕大多數都是油票來的,只要稍微了解業務,就知道這些發票有問題。
第三,被掛靠方沒有參與資金回流。
掛靠方虛開,通常需要利用被掛靠方的公賬走流水,然后通過開票方的公賬轉到掛靠方控制的私賬上。如果被掛靠方的人員參與走流水,打給開票方的資金是回到了被掛靠方控制的私賬上,基本上就是鐵板上釘釘的虛開了。
第四,微信里面沒有密謀虛開的聊天記錄。
有時候,掛靠方之所以虛開,那是因為其與被掛靠方約定了,進項發票的比例必須達到一定的要求,被掛靠方有時候會給掛靠方支招,叫掛靠方虛開,如果相關人員的微信上有這方面的聊天記錄,基本上就是鐵板上釘釘的虛開了。
需要指出來的是,如果掛靠方的采購是真實的,只是采購時不帶票,為了結算才從第三方代開發票,在具備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采信被掛靠方辯解的可能性特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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