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被告人吳某某為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賬戶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從家中前往外省,將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給他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用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開設該公司的對公賬號,之后將該賬號及密碼、U盾、關聯的手機號碼一并交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利2100元。
經查,上述賬號被用于接收、轉移被害人王某某、陳某某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共計200萬元,其中接收、轉移被害人王某某被詐騙資金80萬元,接收、轉移被害人陳某某被詐騙資金120萬元。
武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到案后,被告人吳某某自愿交付賠償款1萬元,武鳴區人民法院依法按比例發還詐騙案件被害人王某某4000元,發還詐騙案件被害人陳某某6000元。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據此,被告人吳某某因犯“幫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100元,上繳國庫。
釋法
主辦法官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銀行卡、對公賬戶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出租、出借、出售或幫犯罪分子收錢、轉賬等,都將可能構成“幫信罪”。
本案中,吳某某明知他人欲通過其所注冊公司對公賬號進行違法轉賬、刷流水,但為了獲得利益,仍將其賬號及其他個人信息“出借”給對方使用,幫助支付結算違法犯罪金額2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幫信罪。
在此,法官提醒:要加強法律意識,堅守法律底線,不觸碰法律紅線,否則將會付出沉重代價。在生活中,大家不要隨意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更不能心存僥幸,貪圖蠅頭小利掙“快錢”,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同時,如發現身邊有類似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
(2024年11月20日《廣西日報》記者 閉初健 劉莉 通訊員 蔣銘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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