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無罪辯護之逃稅行為已過刑事追訴時效
何觀舒:逃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逃稅,是一個違法行為,甚至還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并不是存在逃稅行為就一定會被行政處罰。逃稅行為經過一段時間沒有被發現的,即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同樣地,即使逃稅行為涉嫌犯罪,但經過規定的期限之后仍沒有被發現了,也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那么,逃稅罪的追訴時效是多長時間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數額較大(逃避繳納稅款10萬元以上),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罰金;數額巨大(逃避繳納稅款50萬元以上),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逃稅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分別為經過五年、經過十年。
以下是因逃稅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逃稅罪案例,僅供參考。
1.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1.1.案例一:莫某某逃稅案
1.2.辦案機關:清遠市某人民檢察院
1.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莫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作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被不起訴人莫某某的法定刑最高為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其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被不起訴人莫某某作法定不起訴決定。
2.至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已經超過五年,且無證據證明在此期間程某某有逃避偵查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不起訴
2.1.案例二:程某某逃稅案
2.2.辦案機關:達州市某人民檢察院
2.3.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程某某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法定最高刑期為三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案訴訟時效為五年,本案發生于2006年12月,某公安局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偵查,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至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已經超過五年,且無證據證明在此期間程某某有逃避偵查行為。本院認為,程某某的上述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的規定,決定對程某某不起訴。
3.在追訴期立案偵查,后以沒有犯罪事實撤銷案件,而后又再次立案,期間,行為人不存在逃避偵查而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認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起訴
3.1.案例三:A公司逃稅案
3.2.辦案機關:宜賓市某人民檢察院
3.3.本院認為,A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某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166089.21元,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76.46%?,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A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期間沒有逃避偵查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之情形。故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A公司不起訴。
(本案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偵查,又于2011年12月29日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銷本案,劉某某于2012年1月5日簽收撤銷案件決定書。于2014年1月2日再次受理并于當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劉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于2020年5月18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4.因數額巨大標準尚未明確,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經過五年,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起訴
4.1.案例四:孫某某逃稅案
4.2.辦案機關:上饒市某人民檢察院
4.3.不起訴理由:目前逃稅罪中的數額巨大標準法律上未明確,本案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量刑,犯罪追訴期限為五年,本案犯罪行為發生于2011年9月,公安機關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偵查,犯罪經過5年,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的上述行為雖構成逃稅罪,但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解釋》,已明確了逃稅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因此,對于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則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則經過十年后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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