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案外人主張排除執行, 法院是否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
閱讀提示:與民事執行案件不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只能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不能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在對涉案財產進行程序審查過程中,法院是否需要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本文通過梳理案例庫案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因缺少申請執行人這一主體,在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執行時,不能啟動民事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異議之訴或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對執行標的實體爭議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異議時,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
案情簡介
一、2016年11月17日,殷某被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判處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后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殷某罰金及責令退賠,并于2017年2月28日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殷某所有的涉案房屋。
二、案外人王某某對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執行殷某名下涉案房屋提出異議,以其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權利人為由,請求中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并解除查封。
三、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川0104執異59號執行裁定,駁回王某某的異議請求。王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川01執復309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王某某的復議申請,維持(2019)川0104執異59號執行裁定。王某某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五、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川執監52號執行裁定:一、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執復309號執行裁定;二、撤銷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4執異59號執行裁定;三、本案不得執行涉案房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執行的審查標準,王某某是否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體權利,以及該權利能否對抗執行?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四川高院在裁定書中認定如下:
一、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外人排除執行的請求無法通過案外人異議之訴或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予以解決。根據救濟程序的正當性原則,不排除、不免除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外人主張的實體權利是否成立及能否對抗執行進行審查。
二、王某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借被執行人殷某之名實際出資購買、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體權利。
三、王某某借名購買涉案房屋并不直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認定其對未予過戶存在過錯,同時無基于登記外觀信賴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應當認定王某某對涉案房屋享有的實體權利足以排除執行。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案外人以實體權利主張排除執行的問題:
1. 與民事執行案件不同,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中,因缺少申請執行人這一主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只能依據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不能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2.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異議之訴等訴訟程序予以實體審查。對于案外人主張借名買房的,執行法院應當查明爭議房產的真實權利人,而不能采取外觀主義,徑直以物權登記為判斷依據。
3. 案外人雖然沒有異議之訴的救濟渠道,但可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確保程序公正。《刑事涉財執行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從法律規定來看,公開聽證的適用并無其他前提條件,因此是異議、復議中的必經程序。沒有聽證的案件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應發回重新審查。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2014年11月6日實施)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2024年1月1日實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原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案例庫在裁判理由中進行了詳細論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執行的審查標準,王某某是否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體權利,以及該權利能否對抗執行。
首先,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系人民法院依職權立案執行,程序中缺乏申請執行人這一主體,案外人排除執行的請求無法通過案外人異議之訴或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予以解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的規定,應當理解為辦理案外人異議的程序性規定,而非對權利進行審查的實體性標準,不能以本案程序屬于異議審查而非異議之訴為由,機械適用權利外觀審查方法。同時,根據救濟程序的正當性原則,不排除、不免除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外人主張的實體權利是否成立及能否對抗執行進行審查。本案執行異議、執行復議裁定雖然對王某某主張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審查,但僅以登記外觀主義進行認定,并未對其主張的實體權利進行審查。
其次,王某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借被執行人殷某之名實際出資購買、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體權利。
最后,王某某借名購買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實際占有,其基于沒有貸款資格而借名買房,導致涉案房屋登記在殷某名下,并不直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認定其對未予過戶存在過錯,加之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程序中并無基于對涉案房屋登記外觀信賴而導致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應當認定王某某對涉案房屋享有的實體權利足以排除執行。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57
王某某與蔡某執行監督案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民再30號 】
一、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應當參照異議之訴等訴訟程序予以實體審查。對于案外人主張借名買房的,執行法院應當查明爭議房產的真實權利人,而不能采取外觀主義,徑直以物權登記為判斷依據。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王某某與蔡某執行監督案【(2023)最高法執監191號;入庫編號2024-17-5-203-066】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過異議、復議程序予以實體審查。案外人主張借名買房的,應查明爭議房產的真實權利人,不能采取外觀主義,僅以物權登記為判斷依據。本案中,王某某主張涉案房產系其借用劉某某名義購買,請求解除對涉案房產的執行措施。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應實體審查,查明王某某與劉某某借名買房合同的真實性、涉案房產房款的真實交納情況及購房貸款還款的資金流向、實際占有居住情況等,綜合判斷涉案房產的實際權利人。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述影響權屬判斷的基本事實未予查明,以借名買房不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物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申請執行人為由,駁回王某某的異議請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此外,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8日取得涉案房產不動產權證,涉案房產目前登記在王某某名下。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核實其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豫02執230號執行裁定的查封效力及對物權登記的影響,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等,并據此判斷是否繼續將涉案房產作為劉某某的財產予以執行。
二、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一律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并且應當公開聽證。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林道巧、朱慧珺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監46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圍繞林道巧的申訴事由,本院歸納本案焦點為: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是否應當公開聽證。從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這一規定明顯不同于普通民事執行案件,雖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的法理,本案是對刑事案件執行中的財產提出案外人異議,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在民事執行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先由執行機構審查并作出裁定,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債權人異議之訴或者案外人異議之訴。因此,異議之訴必須有申請執行人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參加訴訟。由于大多數刑事涉財執行案件無申請執行人,如果進入異議之訴,也缺乏相應的訴訟當事人。而對該問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一律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程序簡便、統一。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的案外人異議,設計了不同于民事執行案件的處理程序,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對較為合理的選擇。由于沒有異議之訴救濟渠道,同時鑒于案外人異議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關系當事人重大實體權利,為確保程序公正,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對于沒有聽證的案件,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應發回重新審查。同時,本案涉及林道巧是否可以依據委托協議主張排除執行問題,異議、復議案件僅僅根據公證文書及財產登記情況進行審查,沒有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比如協議書、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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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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