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教義學研究》
作者:王熠玨 著
ISBN:978-7-5764-1643-5
定價:88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4年7月
“量刑教義學”的大門似乎從來沒有被敲響過,如今我們已經看到,這個大門已經在緩緩打開!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特聘研究員、法學院教授,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時延安
作者簡介
王熠玨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英國瑪麗女王大學、韓國刑事政策研究院訪問學者。主要從事刑法學、新技術法學研究。在《中國刑事法雜志》《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東方法學》等CSSCI來源期刊發表論文數篇,其中1篇被《新華文摘》(2018年增刊)全文轉載。參與編寫《人工智能法學》《區塊鏈法學》教材,主持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等多項課題。
內容簡介
量刑教義學是以現行刑法、量刑規則為觀察對象,并以此為出發點而展開的體系化解釋工作,從而為實現量刑規范化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本書對中外量刑領域的重要規范進行探索性研究,同時注重剖析典型個案反映出的規范沖突現狀及其背后的問題,可為我國的量刑實踐提供更有效的借鑒思路。本書力求將量刑理念一以貫之的運用于制度設計和方法建構中,能夠讓法學專業、非法學專業、社會公眾沉浸在刑罰論更迭對量刑政策制定、量刑原則確立、量刑制度設計、量刑方法建構的形塑中,更深切體會到量刑教義學如何促進量刑公正的實現。
讀者在閱讀過程中能夠明晰量刑理念為量刑教義學的建構提供指引,量刑制度或規則既是量刑教義學的研究和觀察對象,也是量刑教義學從理論走向實踐的主要載體,而量刑方法則是確保量刑活動符合一定規則或標準的必要工具。
目 錄
緒論 / 1
第一章 悖論與難題:量刑教義學的三重變量 / 27
一、概念變量:內涵日益更迭的“量刑” / 27
二、定位變量:既在話語中心,又在學理邊緣的量刑教義學 / 33
三、視域變量:比較研究的側重與轉向 / 40
第二章 報應與預防:量刑教義學的理念面向 / 46
一、量刑語境下比例原則的含義 / 49
二、后果主義量刑理念的由盛轉衰 / 64
三、報應主義量刑理念的重新回歸 / 74
四、并合主義量刑理念的推陳出新 / 82
五、量刑教義學的內部體系省思:理念嬗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 92
第三章 傳統型與智能型:量刑教義學的方法載體 / 111
一、量刑方法載體的類型化界分 / 111
二、量刑方法的載體之一:傳統型模式 / 113
三、量刑方法的載體之二:指南型模式 / 124
四、量刑方法的載體之三:智能型模式 / 153
五、量刑教義學的外部體系省思:方法載體的評析與選擇 / 156
第四章 形式與實質:量刑教義學的規則解析 / 163
一、形式與實質:量刑教義學的個案關聯與體系取向 / 163
二、量刑規則的形式要素探析 / 165
三、量刑規則的實質層面考察 / 177
第五章 自然人或組織體:量刑教義學的具體展開 / 214
一、邁向自主的量刑知識體系:問題與前景 / 214
二、量刑教義學“二元”體系的建構依據 / 216
三、面向自然人的量刑教義學:理論邏輯與現實制約 / 223
四、面向組織體的量刑教義學:域外鏡鑒與中國方案 / 245
參考文獻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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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一
21世紀以來刑法制度改革的一個主要方面就是對刑罰制度的完善,其重點集中在死刑制度和量刑制度方面。關于死刑制度的改革,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廢止了一些犯罪的死刑規定,對死刑緩期類型、死刑緩期執行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死刑適用對象等進行調整,在死刑裁量方面,則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確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標準。同時,在刑事程序方面將死刑立即執行復核權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證據制度、明確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通過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調整使得我國死刑制度及其適用進一步規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死刑立即執行的實際適用數量。有關死刑程序及適用標準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從《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就可以清晰地看出來。
另一個重大卻又容易被忽視的改革,就是量刑規范化改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量刑規范化課題組開始進行全面調研。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4個中級人民法院和8個基層人民法院進行試點。《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明確提出,“規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兩個規范性文件都于當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如果說前一個司法解釋是有關量刑規范化的實體層面規定,后一個規范性文件則是有關量刑規范化的程序層面規定,其中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方面的內容。兩者相輔相成,并在之后的十年多時間里基本也進行同步的調整。
我國刑法學界對死刑改革的關注和參與較多,對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關注相對要弱很多。以同一時期全國刑法學年會為例,2003年年會討論了死刑政策;2004年年會集中討論了死刑基本問題,當年年會一半論文專門論述了死刑問題;2006年討論刑罰改革中涉及了死刑改革與完善問題;2007年年會重點討論了死刑的司法限制適用問題;2009年年會重點討論了死緩制度適用與完善問題;2010年年會重點討論了死刑立法控制問題;2011年年會討論《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也涉及死刑立法變化問題。相形之下,只有2008年年會將量刑規范化作為討論主題;其他年度年會中一些論文涉及刑罰裁量制度的完善問題,而對量刑規范化本身進行討論的論文就鳳毛麟角了。從這一對比即可以發現,我國刑法學界對量刑規范化的研究尤其是量刑基本理論的研究并沒有置于刑法學研究的核心領域。
量刑規范化的意義,簡單地說,在于統一量刑標準,為法官裁量宣告刑提供清晰而可行的判斷思路。形成規范化的裁判量刑規則,必須在學理上說得清楚,并確定量刑的“經緯線”和判斷路徑,否則,法官在量刑時仍會處于茫然無措的境地。既然如此,量刑規范化的學理探究或者說量刑的基本原理,也就應當是刑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與有關犯罪論暨定罪的研究同等重要。從司法實踐看,有關量刑的“怪現象”,并不少于定罪方面,然后,有時所謂量刑“畸輕畸重”的判斷往往也是經驗性或者感覺上的,從學理上往往說不清楚。從司法實踐的需求看,有關量刑問題的研究沒有形成有效的供給,尤其在量刑基本原理層面。最近二十多年刑法學研究的繁榮,無法掩蓋學界研究的片面和主觀偏好,在量刑領域研究中開拓性的學術成果寥寥無幾。
以此為背景,本書作者王熠玨將“量刑規范化”作為其博士論文選題,對不同法域量刑規范化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頗為深入的分析,并利用在英國訪學期間收集了大量一手資料,為其博士論文寫作奠定了堅實的比較法基礎。對英美學者有關量刑理論的研究,必然會溯及其基本方法論以及背后隱藏的價值體系,而將其與德國有關量刑理論進行比較,就會發現更多的、帶有基礎性的量刑學理;與我國刑罰尤其是量刑理論與實踐進行比較、印證,就可能在量刑基本理念以及由此形成的規范化理論基礎上形成更具“通約”力的、具有一定方法論性質的、體系化的量刑規則學說,即超越實定法在理念層面形成一個量刑規范體系,即“量刑教義學”。王熠玨博士對“量刑規范化”的持續深入研究,必然會叩響“量刑教義學”的大門,因而這本專著既以此前的“量刑規范化”研究為基礎,更超越了之前的研究層次,進入了更為深刻的“唯理”層面,如此也就為反思以往刑法學研究以及量刑規范化改革提供了一個嶄新的且具有批判力的理論分析工具。
二
這一部頗具雄心的學術作品。作者用“量刑教義學”作為題目,足以表征其對量刑領域研究的信心和對量刑基礎問題開拓性的把握。作者將研究主題確定為“量刑教義學”,難免會受到一些研究者的質疑:為什么是“量刑教義學”,而不是“量刑解釋學”,抑或是“量刑原理”?
“教義”一詞,英文為Doctrine,德文為Dogma。《布萊克法律詞典》將doctrine解釋為“A principle,esp.a legal principle, that is widely adhered to.”《朗氏德漢雙解大詞典》中將“Dogma”解釋為“die den Anspruch erhebt, abosolut gueltig zu sein”,直譯為“被作為絕對約束力的、所信奉的要求”。教義學,德文為Dogmatik,該詞典將其含義解釋為“die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 der Dogmen, bes der christlichen Religion”,直譯為“有關教條的體系化表述,尤其是基督教”。法學研究中使用“教義”或者“教義學”,可以看作是對這一術語的借用,或者說,只取其基本原則、規則之義,并將其與宗教用法剝離。例如,德國學者托馬斯·M·J·默勒斯,將“法教義學”歸納為“判例和學說對‘法’加以具體化、為解決具體的法問題而確立的各種規則所構成之整體”。
“刑法教義學”被引入我國刑法學研究后儼然成為一種研究范式。不過,時至今日,對這一研究范式存在諸多質疑。這些質疑可以歸納為三個層面:(1)從語源來講,“教義”一詞源于宗教用語,而教義也可譯為“教條”,在一些語境下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這種基于“語用”層面的質疑在今天也是存在的,當然此種質疑的感性成分要更濃一些;(2)從必要性來看,有學者認為用刑法解釋學就足以涵括刑法教義學的研究內容,因而沒有必要在刑法解釋學之外再創造一個功能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帶有學科(即知識體系)性的概念;(3)對刑法教義學的超實定法取向表示懷疑態度,認為超越實定法討論刑法教義學是不妥當的,因為一國刑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就是為本國刑事司法提供理論指導,討論“形而上”的刑法“教條”并無實益。這種看法幾乎是胡適先生所說的“多談些問題,少談些主義”的翻版。最近幾年刑法學研究中“閉門自省”式的研究狀態更加深了這一懷疑。
不過,當我們了解一門學科的發展方向后,對諸如“教義學”的提法也就不會過于抵觸了。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說明“教義學”作為一種研究范式的必要性。一是,以數學類比“教義學”。數學是研究數量、結構、變化以及空間模型等概念的一門學科,而刑法教義學則研究犯罪要素、結構以及懲罰犯罪的權力配置與運行的結構以及時空過程的知識體系。與數學中通過公理、定理、公式進行推理論證、用符號進行表達相似,刑法教義學的理想狀態也是在確定基本原則和基本法理的基礎上能夠形成一系列的、可為一般化運用的規則體系以及規則的運用體系,進而為實務處理提供一般性的方法論及方法指引。類比數學思維方式,也可以說明,為什么刑法學研究總希望向“精致化”的方向邁進。二是,以自然法類比“教義學”。這個類比不是特別準確,因為自然法與道德倫理之間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因而法教義學研究則努力地與道德倫理形成明顯的區隔:不否定道德倫理對法律形成的影響,但敬而遠之。不過,教義學研究走到今天,都帶有超越實定法的取向,這與自然法的思路相似。超越實定法不等于脫離實定法而“向壁虛造”,而是形成一套自洽的、唯理的知識體系來指導實定法,包括批判法,抑或說,不能超越實定法,則無法真正建構一個更為合理的實定法體系。通過這兩個“類比”,我們也就概然地理解了“教義學”在刑法學研究中的特殊意義。
本書作者使用“量刑教義學”的初衷也是如此,即一方面為推動量刑活動的規范化、準確化甚至精致化提出自己的設想,另一方面則盡可能超越一國實定法提煉出一般性的量刑原理和量刑規則,進而為完善量刑制度提供基礎性的法理支撐,這也是作者將其作品定位于方法論研究的主要理由。
三
迄今“刑法教義學”研究仍集中犯罪論部分,而刑罰論部分尚未形成完整的教義學理論,因而“量刑教義學”的提出且能夠形成說服力的話,勢必為“刑法教義學”擴荒一大片研究領域。不過,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為何“量刑教義學”是可能的且可行的?這是作者要重點回答的問題。
對量刑基本理念的歸納是構建量刑教義學的基礎。關于刑罰的基本理念,迄今為止,仍是以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的“經緯線”展開的。不過,對功利主義的理解存在多重取向,王熠玨使用更為準確的“后果主義”一詞替代功利主義。由兩者形成的“經緯線”延展開來,就刑罰正當化、目的、功能給出相應的學說。反映在量刑上,就形成了刑罰的分配理論,將報應和預防兩者進行不同的結構化安排,就會形成相應的刑罰分配理論。在這個問題上,本書堅持了并合主義的基本立場。不過,作者敏銳地看到了,即便采取并合主義立場,在刑罰分配理論中對報應采取不同學說,以及在預防中強調哪種具體目標和刑罰功能,“并合主義”的畫板上會呈現不同的“圖景”。顯然,選取并合主義路線,仍要面對繼續不斷“分叉”的具體路徑選擇。
對量刑方法的選擇,就是對量刑基本思路的選擇。具體而言,就是對于量刑過程中所要面對的各種事實要素如何進行處理,可以提出的問題就是:哪些要素對量刑有意義?在量刑中對這些要素如何進行分類,例如,如何從報應的角度統攝一些要素,如何從預防的角度統攝一些要素?如何有步驟地考量這些要素?如何確定量刑的步驟?這些量刑要素對最終的量刑結論的“貢獻”程度?對量刑要素應否予以量化,如果予以量化,量化的根據和標準是什么?等等。可以說,關于量刑方法的討論,也就是對決定量刑的、各種有意義的要素進行體系化和步驟化安排提出設計方案。本書作者運用相當的篇幅討論這個問題,對美國、英國等國家量刑設計方案進行了分析和評價。與犯罪論教義學研究不同,量刑教義學研究會更多地運用經驗分析的方法,即將以往量刑經驗進行歸納,這也是目前電腦輔助量刑的底層邏輯。不過,對經驗的提煉本身就帶有批判的成分,在量刑方法上完全采取“經驗量刑法”則是一種庸俗、懶惰的做法。例如,通過計算以往相似案件的量刑平均值作為本案量刑結論,這種將量刑裁判交由電腦統計的做法,無法在量刑上給出判斷的合理性說明。所以,即便進入人工智能時代,法官仍要給予量刑說理,即給出形成量刑結論的論證過程。
量刑規則研究集中體現在各種影響量刑結論的情節以及對結論的影響程度,以及對這類情節的選擇、分類規則,也涉及對具體量刑制度成立條件的研究。量刑規則的適用,要體現在量刑方法當中,并在不同的量刑步驟中予以體現。對量刑規則的研究,是量刑研究中最為瑣細但最接地氣的部分,尤其是結合具體犯罪的刑罰裁量,其呈現的“斑斕圖景”,令人炫目、令人著迷。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書對量刑規則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討論,尚未進入這幅“斑斕圖景”的描繪過程。這就為作者未來研究提供了更為寬闊的問題空間,也是驗證其理論分析框架的“試驗場”,由此也可以開發出一系列的量刑“公式”。
至此,為何“量刑教義學”是可能的且可行的?王熠玨博士較好地回答了這個問題。
四
王熠玨博士是一位極其用功的青年學者,用“極其”來形容其為學的勤奮毫不夸張。至今她仍保持著本科階段的作息時間,去圖書館的時間也遠超于同齡人。寫作博士論文期間,王熠玨博士在英國瑪麗女王大學訪學,此時恰恰是新冠疫情爆發之時。彼時針對中國人的歧視乃至攻擊行為甚囂塵上,但她仍在英國堅持學習。能夠頂住各種壓力和環境困擾堅持按時完成博士學位,確實難能可貴,這也是一個合格研究者應有的毅力和堅持。
量刑問題是刑法學研究的薄弱環節,雖然在無數場合下諸多學者不斷提出要加強對量刑問題研究,但真正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乏善可陳。對量刑問題研究的落后狀態,必然導致對司法實踐的嚴重供給不足。近些年有關認罪認罰、單位犯罪的研究中,能夠明顯看出,一些研究者沒有充分考慮到支撐這些制度和機制的“量刑之維”,缺乏從量刑理論的角度提出一些重要制度的適用標準。任誰都會覺得刑罰論尤其是量刑問題是刑法學研究的“富礦”,但真正的“探礦者”卻寥寥無幾。王熠玨博士能夠成為“探礦者”的一員,也足以說明她所具有的學術勇氣。
“量刑教義學”的大門似乎從來沒有被敲響過,如今我們已經看到,這個大門已經在緩緩打開!
時延安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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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七編輯部
編校排版:信息中心
審核簽發: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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